第四章 企业家利润
前三章为接下来各章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作为前三章研究的首次成果,我们现在可以对企业家的利润进行分析解释了,为了使本章的分析简单易懂,我宁愿把本来应该属于本章的一些非常难懂的讨论放在下一章,在那里,所有的复杂纠结的问题可以作为整体加以讨论。
企业家利润是超过成本的剩余。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它是企业中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正如很多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的一样。这个定义虽然下得比较肤浅,但是足以作为我们讨论的起点。按照我们的理解,所谓的“支出”就是指企业家在生产中必须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支付。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加上企业家的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企业家所拥有的土地的租金以及风险的保险金。另外,我也没有坚持认为资本的利息应该排除在这些成本之外。实际上,资本的利息应该包括在成本之内,无论这种利息的支付是以明显的方式,还是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企业家(如果资本是属于企业家自身),或者以土地租金的方式支付给企业家。这种看待资本利息的方式目前来说是足够的,特别是很多理论学家也是把资本的利息与工资和租金归于同一类。在本章,读者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理解,或者按照我们的解释,忽略资本中利息的存在,或者按照任何一种利息理论来理解,承认它的存在,把这种利息作为收入的第三种“静态”分支,将它包括进企业的成本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不涉及这种利息收入的性质与起源。
根据上面的定义,关于是否存在超出成本的支出这一个问题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证明存在剩余。我们的解决办法可以简单表述如下:在循环流动的经济过程中,企业的总收入——不包括垄断收入——会足够大,以致可以和支出相抵消。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既没有获得利润也没有遭受损失,他们的收入可以用“管理的工资”这个词来进行充分的特征表述。如果有“发展”,就必须要执行新的生产组合,这些新组合比旧组合具有优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新组合的总收入一定会大于它的总成本。
为了纪念第一个探讨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研究者劳德代尔,我以生产过程的改进为起点,并用那个历时已久的动力织布机的例子,由于庞巴维克对这个例子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因此值得在经济领域继续引用它。如果说现代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领导者的成就不属于这一类,那也可以说还有很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尤其是18、19世纪的新时代显示了人们朝着这一方向而进行的努力。在这个时代,我们确实能够发现生产改进的过程中有几个可以加以区分的要素,这些要素甚至比现在结合得更加紧密。比如像发明织布机的阿克赖特一类的人,他们不仅发明了新东西,同时还能够把他们的发明用于实践之中。而他们当时并没有现代信贷体系可以利用。因此,我希望我已经为读者描述得足够多,从而可以用分析工具的最纯粹的形式来分析问题,而不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与重复。
事情按下面的方式在进展:一个经济系统中,如果纺织工业只用手工劳动来进行生产,就会存在建立新的利用动力织布机的企业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人看到了这种可能性,并觉得能够克服创建新企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数不清的困难,然后他下定决心去做这件事情,那么他首先需要的就是购买力。他从银行借钱并以此来建立他的企业。无论是他自己来制造这些动力织布机,还是他让别的厂商按照他制定的规格来生产这些织布机并由他自己使用,这都完全无关紧要。假设一个工人使用织布机所能生产的数量是手工工人生产数量的6倍,那么显然,只要满足下面的三个条件,这家企业就能获得超过成本的剩余,即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第一,当新的供应出现的时候,这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下降,或者即使下降,也不能下降到这样的水平,即现在能够生产较大量产品的工人所带来的收益还不如以往使用手工劳动的工人所带来的收益;第二,动力织布机每天的成本要低于由于使用它而裁减的五个工人的工资,或者要低于可能的产品下跌的数额,或者小于收入与一名工人的工资额之差;第三,第三个条件是对前面两个条件的补充。前面的两个条件包括照看织布机的工人的工资以及为获得织布机而支付的工资和地租。我们假定这些工资和地租的情况与企业家想出使用织布机之前的情况是相同的。如果他的需求较少,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但如果他的需求不够小,那么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格就会由于出现了新的需求而上升。其他的纺织企业刚开始会继续进行生产,这个企业所必要的生产资料也不会直接被削减,但是对整个纺织工业来说,这些生产资料一般是会被削减的,因为这些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了。因此,企业家应该预算并估计到,在他出现之后,市场上生产品的价格会上涨,在他的估算中不仅要包括之前的工资和地租,还必须加上一个适当的数额,为此要减去的项目里就多了第三项。只有考虑了工资、地租和这个第三项的变化,而后收入超过支出时,企业家才能实现超过成本的剩余。
实际上,这三个条件已经被实现过无数次。这证实了超过成本的剩余存在的可能性。但是,这三个条件不是总能够实现的,当企业家预见到这三个条件不能实现时,新企业就不会被建立了;如果企业家不能预见到这种情况,那么新企业就不会有剩余,甚至还会有赔本的风险。然而,如果条件都满足了,这个剩余实际上就是净利润。因为与原先的生产方法相比,利用同等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织布机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物质产品;不过,在生产品和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用原先的方法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生产而不会发生损失。更进一步地说,我们认为企业家只要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织布机——我们忽略织布机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因为不考虑这个问题,将会使我们探讨的问题更加容易理解。这样,收入与支出之间就产生了差额,这种收入是由处于均衡的价格决定的,这个均衡的价格就是原来只使用手工劳动时的价格,也就是成本价格,而对支出而言,由于动力织布机所带来的每单位产品的支出会比其他企业要小。收入与支出的这个差额不会由于我们所说的企业家的出现而带来的供求方面价格的变化而消失。这一点是很清楚的,我们不需要对此做更严格的说明。
现在,我们来到本场戏剧的第二幕。使用新技术这样的魔法被识破了,新的企业由于诱人的利润而不断出现。整个行业的全面重新组合开始了,伴随而来的是:产量增加,竞争加剧,生产技术落后的企业被淘汰,工人有可能被解雇等。这个过程,我们将在以后进行仔细的研究。在此,我们只对一件事情感兴趣,那就是这个行业重组过程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一个新的均衡状态的产生,此时,成本规律又开始起作用,产品价格又等于体现在织布机中的劳动和土地的地租和工资,同时还应该加上为了使用织布机生产出新的产品而必须与织布机进行工作配合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应该支付的工资和地租。在达到这个均衡状态之前,刺激人们生产越来越多产品的激励因素就不会消失,同时,在由于供给的增加而使产品的价格下降之前,这种激励因素也不会消失。
随着生产的继续,企业家以及他的追随者的剩余就会消失,当然,不是立即消失,而是在一个或长或短的递减的时间段内逐渐消失。不过,剩余还是实现了,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个剩余构成了一笔暂时的数额确定的净收益。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剩余落到了谁的手里了呢?显然,这个剩余是落到了把织布机引入到循环流动的经济过程中去的人手里了,而不是落到发明织布机的人手里,也不是落到织布机的制造者或使用者手里。那些按照订单生产织布机的人只能得到他们的成本价格,那些按照说明书使用织布机的人,首先需要花费很大的代价购买它,因而几乎得不到任何利润。利润将属于那些成功把织布机引入产业的人们,不管他们是否制造并使用织布机,也不管他们是否只是生产或者只是使用它们,这都无关紧要。在我们的例子中,首要的问题是使用,但这也不是问题的实质。通过建立新的企业,织布机才得以进入到产业中,不管创建新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织布机还是使用织布机,还是两者都有。那么,我们所讨论的企业家为创建新企业做了什么贡献呢?只有他们的意志和行动:由于他们要么从其他人那里,要么从自己这里购买商品,因此他们不是以具体的商品作为贡献的;也不是以所拥有的用来购买织布机的购买力来做出贡献的,因为他们的购买力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或者如果我们考虑他前期所获得的收入,那么购买力就是从自己这里借来的。那么,他们究竟做了什么呢?他们没有积累任何种类的物品,也没有创造任何原始的生产资料,而只是用与别人不同的、更恰当的、更有利的方式来使用现存的生产资料。他们是企业家,“实现了新的组合”。而他们的利润,也就是声誉,对此没有承担什么相应的义务,这就是企业家利润。
就像把织布机引入生产是把机器引入生产这种普遍性的事件中的一个特殊案例一样,把机器引入生产也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生产过程的各种变化中的一个特殊案例,生产过程变革的目的是用更少的成本生产单位产品,从而在产品现有的价格和其新的成本之间形成一个差额。企业组织中的很多创新以及商业组合中的所有创新都可以归入这种情况。之前我们的论述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把织布机引入生产代表的是,把规模很大的制造企业引入一个原先没有这种企业的经济系统中。大企业与小企业相比,可以做出更恰当的生产安排,更好地利用生产要素;并且,还可以选择一个更加有利的地点。但是,引入大规模的企业也存在困难。从我们的假设出发,所有必要的条件都是不足的——工人,训练有素的职员,必要的市场条件。新企业的创立受到来自于社会和政治因素的无数的阻力的抵制。而不为人知的新机构本身,也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来创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能够具备取得成功的所有才能和资质,并能够获得必要的贷款,那么就能将更便宜的单位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去;如果实现了我们所说的三个条件,他就能把取得的利润占为己有。但同时,他也为其他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照亮了道路,成为别人可以模仿的典范。起初是个别的人,之后是成群的人能够并且愿意模仿他。这样,再一次的改组过程就会发生,这次改组必定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当新的企业形式成为循环流转的一部分时,超过成本的剩余就会消失。但在此之前,一直可以获得利润。重申一次:这些人只不过是更加有效地利用了现有的商品,他们使新的组合得以实现,他们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他们的所得就是企业家利润。
商业组合方面的案例,我们可以选取这样的例子,即为了得到某种生产资料或原材料,选择一种新的更便宜的供应渠道。这个供应渠道之前并不存在于经济系统中,这个新的供应渠道的起源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存在——比如,如果这个来源是在国外,那么就既不存在轮船之间的往来,也不存在与国外的通讯人员进行通讯。因此,进行这样的创新是很危险的,大部分的生产者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有人建立了一个企业来运用这样的新渠道,而且发展得很好,那么他生产出来的单位产品就具有更低的成本,然而在他生产的初始阶段,这些产品的价格是保持不变的,所以他能够获得利润。同样,除了意志和行动,他没有做出任何的贡献,他除了对现存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之外,没有做任何的事情。他同样也是企业家,他获得的利润就是企业家利润。企业家利润和企业家的职能会在随后到来的竞争的漩涡中消失。它就是属于选择新的贸易途径的一个案例。
与简单的改进生产过程相类似的例子,是用服务于相同或相似目的的生产品或消费品,代替另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此时这些用于代替的生产品或消费品会更加便宜一些。具体的例子如下:在18世纪最后的25年里,存在着用棉花部分地代替羊毛的情况,还存在着用替代品进行所有的生产的情况。这些情况应该和刚才提到的情况采取完全一样的方式来对待。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因为这种新产品肯定不会带来与之前生产的产品相同的价格。至于其他的方面,我们的论述也是完全适用的。同样,下面的这些情况也是无关紧要的:不论有关的个人是自己生产这些新的生产品或消费品,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只是对这些生产品或消费品进行使用或处理,还是为了对这些生产品或消费品进行使用或处理而把它们从可能的现实的用途中抽离出来。同样,在这里,这些人也不会贡献商品和购买力,他们只是执行了新的组合而获得了相关的利润。因此,我们认为他们是企业家。同样,这些利润也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创造一种能够充分地满足现存的需求和之前已经满足了的需求的新产品,与我们之前说的情况是有些不同的。生产被改进的乐器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这个较好的产品所卖的价格要超过其成本,这种新产品的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较高的。对于这种情况的存在,人们很容易理解。此外,把我们前面所论述的三个条件用到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困难的,这可以留给读者自己去研究。如果更好的乐器被引进并生产出来,而且剩余是存在的,那么这个产业新的重组的趋向就会开始,这种重组最终将使成本规律重新起作用。因此,这里同样也存在着现存要素的新组合、企业家行为和企业家利润,尽管它们也不是永久存在的。修建铁路和开凿运河的例子代表了另外一种情况。铁路的修建和运河的开凿,一方面满足了某些需求,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产品的单位成本,这两个方面和需求的极大增长是作为组合同时发生的。
寻找新的市场以图销售一种该市场所不熟悉也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是企业家利润的一个丰富来源,在更早时期,它曾经是一个非常持久的来源。原始时期的贸易利润就属于这一类,把玻璃珠卖给黑人部落就属于这样的一个例子。这种情况的本质是,购买者把这些新的产品视为自然或巨匠的杰作,并依此对这些新的产品的价值进行定价,所以这些新的产品的价格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因此,这些产品就能够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这些成本包括为了进行这项商业冒险,克服无数困难而产生的支出。最初,只有少数人能看到这种新的企业并经营它。当然,这也是一项企业家行为,执行了新的组合;同时产生了属于企业家的利润,当然,这种利润迟早是要消失的。现在,一种适当的组织会很快产生,但是贩卖玻璃珠子的买卖很快就不再产生利润了。
同时,上面的论述也包括生产一种全新的商品这样的情况。这种商品一开始必须强加给消费者,甚至可能是白给。随后,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障碍。但是,当这些困难被克服,消费者喜欢上了这种商品之后,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此时,商品价格的确定仅仅以直接的估值为基础,而不需要过多地考虑成本,这里所说的成本,基本上也是由之前必需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格构成的。因此,剩余会出现在成功的生产者手里,这些人所做出的贡献也只不过是意志与行动,他们只是执行现存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但他们同样是企业家,同时这里也会出现企业家利润。当新的商品成为循环流动过程的一部分,并且当它的价格与成本建立起正常的关系的时候,这些企业家的利润就又会消失。
这些例子向我们表明了作为执行新组合的结果的利润的性质,还向我们表明应该怎样去思考这个过程——从根本来说,就是利用现存的生产物品以新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企业家并不是依靠储蓄来获取他需要的生产手段,他也不会在开始进行生产之前积累任何的商品。进一步讲,如果一家企业不是迅速地以一种确定的形式建立起来,而是慢慢地发展起来的,那么情况就和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企业家的力气不是在一个项目上耗尽,而是继续进行同样的生产,那么他将继续进行新的变革,根据我们的定义,这些新的变革总会产生出新的企业,而他进行变革所需的工具,是从他过去的利润中抽离出来的。于是,过程就显得与众不同了,但是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
如果一家新的企业与生产者之前的生产是具有联系的,是由生产者在相同的行业创造出来的,那么情况也是一样的。这不是常规情况,多数情况下,新企业是由新任务创建的,而老企业就变得不重要了。但是,即使在循环流动中,每年都会执行重复生产的人变成了企业家,这个过程的本质也不会发生任何的变化。事实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本人已经有了全部或部分必需的生产资料,或者他已经能够用其企业现有的资源购买生产资料了,这不会改变他作为企业家的职能。当然,我们的概念不会在每一个细节方面都会与事实相适应。这个新的企业仍然会与其他的企业同时存在,这些其他的企业刚开始还会以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而这个新的企业不一定会增加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也不一定会供应新的产品。不过,我们这样描述我们的场景,只是因为实际中更重要的情况需要这样的安排,还因为它们能够向我们表明事实的原理,特别是关于新企业未必从老企业中直接产生这样的事实。企业家从来都不是风险承担者。在我们的例子中,这是很清楚的。如果新组合的执行失败,那么贷款给企业家的债权人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但是,如果企业家是用以前的利润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他所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他的“静态的”的企业的,那么他只是以资本家或物品的所有者的身份承担风险,而不是以企业家的身份承担风险。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都不是企业家职能的一个基本要素。即使他可能冒损失名声的风险,但经营失败造成的直接的经济责任从来也不会由他来承担。
现在可以做一个概括的说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利润是一种经济现象的主要因素,这种经济现象是能够由生产促进者的利润描述出来的。不管这个生产促进者的利润还能包括什么,它的基础都是在一个新的企业中收入超过生产成本的剩余。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这个生产促进者可能的确是最符合企业家类型的一类人,因为他们严格地把自己限制于执行新组合这种企业家的职能之中。如果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每一件事情都进展得很顺利、很完善并且都很具有远见,那么所产生的利润就会留在创办者的手中。实践中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样分析仍然是能够揭示事情的原理的。当然,这种分析只适用于真正的生产促进者,而不适用于那些有时会从事企业创建这种技术性工作的代理人,他们获得的是工资性的报酬。最后,创建公司过程中所创立的各种新事物,在多数情况下,不会随着企业的完善达到很完善的程度。相反,它们的领导者却经常继续从事建立新企业的工作,因此他们会继续发挥作为生产促进者的作用,因此,无论他们在公司中原来的职位是什么,他们都是企业家。如果我们假定公司一旦建立,就会继续下去,那么生产促进者就是唯一从事企业家活动的人。我们假定生产资料的价格由债券代替,与企业有关的持续利润来源的资本化收益由股票来代替,生产促进者的股份被归到他们自己的名下。这些生产促进者的股票不会生产持续的收益,而只会给他带来暂时的剩余,这些剩余在新的企业融入经济系统之前就存在了,随后,这些股份就会变得没有价值了。只有在此时,利润才会以最纯粹的方式体现出来。
我们现在必须把利润的图表勾勒出来。为此,我们要问这样的问题:在非资本主义形式的社会里,与这种想象相对应的情况是如何的呢?简单的交换经济,它是一种存在产品交换而不存在“资本主义方法”的经济系统,它没有给我们提出任何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简单的交换经济中,必然存在某种不同的支配生产资料的处置方式,对于交换经济的这种情况,可以用我们下面将要说明的情况来处理。而在其他方面,对待的方式和在资本主义系统中的方式是一样的。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我们将仅讨论简单的非交换经济。
在这里,有两种类型的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第一种是独立的庄园,在这里大多数的生产工具属于庄园主,所有的人都顺从于他。第二种是独立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里一个中央结构在处理所有物质产品和劳动的服务,并对它们做出价值判断。在最开始,我们同等看待这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些个人对生产资料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他们既不期望在生产中与别人进行合作,也不期望从其他的经济单位赚取利润。此时,不存在物品的价格,而只存在物品的价值。因此,当我们把我们分析的重点转向非交换经济时,我们就开始了作为利润根源的价值现象的探索。
我们知道,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存在一个循环流动的生产过程,其中,成本定理在严格地起着作用,这里所说的成本定理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相等的。同样,这里也存在经济发展,按照我们的定义,指的是对现有商品进行新的生产组合。人们可能认为对商品存量的积累在这里是很必要的,而且会形成一种特殊的职能。这种观点有一部分是正确的;的确,对商品的积累不总是但常常是执行新组合的一个步骤。但它从来不构成一种特殊的职能,因为特殊的职能是需要加上特殊的价值现象的。商品不同的使用方法取决于这两个经济系统中各自的领导者或领导机构。这些商品不同的使用方法所期望的结果是直接达到,还是通过间接地收集存货的方式达到,是完全不重要的。其中参与的个人是否赞同新的目标并愿意承担收集存货这样的工作,也是不重要的。领导者为了这些工作不会有任何牺牲,而且只要权利掌握在他们的手中,他们也就不会关心下属为了做这些工作所做出的牺牲。如果由于执行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计划从而减少了领导者的下属当前不必要的,但是有可能的消费,那么这些下属会反对这个计划的执行。他们的反对可能使这些生产计划不能执行。但是,如果忽略他们反对的这种情况,那么领导者的下属们对将要发生的事情就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对于压缩消费、积累存货等活动,他们并不是自愿这样去做的。因此,我们对发展过程进行勾勒时,不应该包括那些应该被插入到我们的分析过程的特殊职能。如果领导者向下属承诺让他们将获得一笔额外的补偿收入,这样做也只不过是像一位将军向他的士兵承诺他们将得到某种特殊的报酬,这只是为了让人们更加服从命令的一种赠予,而不是我们所分析的发展过程本质的一部分,它也不能形成特殊的、纯经济的某种类型。因此,“庄园主”和共产主义经济的领导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种程度很小的区别。根据共产主义社会的观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增长应该属于全体社会所有,而庄园主的眼里却只有他们自己的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构成任何本质上的不同。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时间要素在这里不能起到任何独立的影响。当然,领导者不仅要把他们已经深思熟虑的组合的结果,与同时期内运用之前的生产方法和同样的生产要素所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还要和运用相同的生产方法,在其他可以替换的新的组合方式下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需要更少的时间,那么他就需要考虑这些能够节省时间的生产组合可能产生的结果,以此来估计这些相互竞争的各种使用方法的相对重要性。因此,时间要素必将出现在非交换经济中,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时间要素的影响是由利息来表现的,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的分析中看到。在这里,时间因素是不起任何作用的,这一点是很明显的。例如,时间因素不会把必要的等待或未来较小的需求欲望变成特殊的要素。人们不愿意等待,只是因为在等待的时间里,人们可以去做其他的事情。未来的需求满足变小是因为人们的享受在未来实现得越晚,按照“能够在其他地方实现这种享受”的原则来说,人们现在的满足需求应该打的折扣就越大。
一个社会的领导者,不论他的地位如何,他都把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从它们之前的用途中抽离出来,并把它们用于实现一种新的生产组合,例如生产一种新产品或用更好的方法生产一种已经存在的产品。在后一种情况,领导者是从制造相同产品的工业分支中抽离出必要的生产资料,还是允许现在的厂商继续以习惯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并同时与新的生产方法一起来进行生产,而这些生产利用的生产资料是从完全不同的工业分支中抽离出来的,无论采取前一种方法还是采取后一种方法,这都是不重要的。新产品的价值要高于用原来的生产方式以同样数量的生产资料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不管在这样的社会中,价值是如何形成的。新产品的归属过程是如何的呢?当新的组合被执行,产品已经生产出来,它们的价值就已经被确定了。那些参与要素的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最好的决策时机还是选择决定执行新组合的时刻,并假定所有的事情都是根据决策来进行的。
第一,生产者必须对所有的价值进行评比:新产品的价值,必须和在正常的循环流动的经济中用同样的生产资料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进行比较。显然,为了对新组合的优势进行评估,这种对比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对比,那么后面的任何行动都是不可能的。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核心在于:用同样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两种产品的价值,哪一个将被归属到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一点很清楚:当执行新组合的决策制定之前,只有与旧的使用方式所适应的价值。如果实现把执行新组合的剩余价值归属于生产资料,那执行新组合就不再具有优势,也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两种用途所产生的价值进行必要的比较的基础,那这样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但是,如果执行新组合的决策实施了,情况会是怎样的呢?根据门格尔的学说,满足了更大需求的价值应该归属于生产资料,就像在循环流动的经济过程中,它们实现了更高的价值;因此,如果所有的事情都完美地运行,那新产品的所有价值将被反映在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中吗?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甚至坚持认为,此时,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应该根据它们原来的价值进行估计,有如下两个理由:第一,原来的价值是人们已经习惯了的价值。长期的经验决定了这些价值,在人们的意识中,这些价值是已经确定了的。它们只有经历较长时间的经验的压力才会有所改变。它们的价值是高度稳定的,尤其是因为土地和劳动服务本身没有变化,所以它们的价值就更加稳定。新产品的价值与它们的价值是完全相反的,新产品的价值是独立于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的,这和资本主义系统中新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新产品的价值和老的价值是没有相关性的,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任何产品的价值只能根据它的其他的使用方法所产生的价值来进行估计,而不是根据它被实际使用的方法所产生的价值来进行估计,只有产品的这种价值才是我们所说的迄今最流行的价值,这种价值是依赖于具体的生产资料的。如果它们不存在了,它们将被其他使用方法所生产出来的其他单位产品的价值所替代。如果这两种价值同时存在,那任何一单位商品的价值都不能高于另一单位同样产品的价值。新组合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与其他不同的生产方法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是同质的——如果它们不是同质的,那么就会出现价值差异,但是我们也可以在不影响原则的情况下很容易地阐明其中的原因——这样,前者和后者之间就没有价值差异了。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如果经济系统中所有的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的服务中,它们也必须按照流行的价值来进行投资,即使新组合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是可以实现的。如果生产力被完全赔光了,那么它们损失的数量也要以流行的价值来进行评估。因此,在非交换经济中,新组合的成功执行也会带来剩余价值,这不是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事实上,价值的剩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定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相对于之前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生产资料对这种价值的剩余没有要求它们归属的权利。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私人的现象,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前面所说的资本主义企业家的利润在各个方面都是相同的。
第二,用另一种方法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领导者的企业家活动,确实是实现新组合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它也可能被当作一种生产资料。我通常不会把企业家的活动看作一种生产资料,因为这两者之间具有很多的不同,而我对这些不同更加感兴趣。但是,在这里,这种思考方法对我们的分析具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在这里,我们暂且把领导者的作用看作第三种原始的生产要素。很显然新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归于它的名下。但是,是多少价值归于它的名下呢?领导者和生产资料同样都是必需的,新产品的全部剩余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合作。这不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而且与我们之前的论述并不矛盾。所有价值分类的合适数量仅仅取决于竞争的驱动力,不管对商品还是个人来说都是如此。由于第二种竞争并不存在于非交换经济中,而且,在非交换经济中,对于什么是利润、什么不是利润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区分,并不像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很快就能看到这一点),因此它的价值就不像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尽管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能够说明有多少价值是应该归属于企业家职能的。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很多情况下,生产资料是可以被代替的,但是领导者是不可以被代替的。因此,应该把进行生产资料替代的情况下所损失的那部分价值归属于生产资料,而把余下的部分归属于企业家职能。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领导职能时所实现的价值,剩下的就是归属于领导者职能的价值。因此,在这里剩余是与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权相对应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夸大来源于生产资料的这些要求权。
然而,这里也决不能忘记,如果我们总是就流行的价值谈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由于把生产资料从它们原来的用途中抽离,那么这些生产资料的边际价值确实是提高了。在资本主义系统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系统中,由于企业家的需求而造成的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恰好符合价值评估的整个过程。因此,我们的表述方法应该做相应的修改,但不能做根本性的改动,也不能把这种价值的上涨与发展所带来的生产资料归属价值的上涨相混淆。
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上面的价值评估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的意义。在非交换经济中,人们也应该知道正在做什么,这种新的组合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好处以及所带来的这些好处应该归因于什么。然而,人们可能会说,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种分配范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这是想法是对的。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地主确实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支配产品数量,也可以自由地处置所有的收益——他可以给工人们高于或低于他们的边际生产率的报酬。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据此推断,尤其是对共产主义类型来说,利润被纳入工资中,现实中的价值理论被推倒,而工资包含了全部的产品的价值?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必须区分收益的经济本质以及人们对它的处置。收益的经济本质是以生产性的服务为基础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为归属于劳动的服务的那部分。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部分收益落到劳动者手里,但这仅仅是因为自由竞争的原则是根据边际重要性来分配报酬的。在资本主义系统中,正好是这种工资鼓励人们努力工作。如果这种努力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激励的——比如通过社会责任或强制作用——那么工人获得的收入可能更少;工人的工资是由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他的边际生产率小,那他的报酬就应该变少,少的这部分报酬可以看作是对经济工作的扣除。这个扣除的部分也是工资,与支付给工人们的工资性质是一样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者是不能得到利润的。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发展是不可能的。相反,在这样的组织中,人们可能会具有不同的想法,他们不再对利润提出要求,就像一位政治家或将军不会把胜利全部或部分归功于他们自己一样。但是,利润仍然是利润。不能把利润看作是劳动者的工资,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表述应用到这上面来会使问题更加明确。同样,他的阐述也适用于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和本质,应该和特定人们所获得的收入区别开来。
利润应该被指定为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构想两种答案,第一种答案可以这样说:工人工资的一部分是由于他们从事生产新产品的工作。现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根据我们的假设,这部分工人的工资应该比其他的同伴要高。然而,他们的同伴的工作不会比他们的工作少,劳动质量也不比他们的差,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种可能性,我们就会与基本的经济原理相冲突,即同种类型商品的不同部分应该具有不同的价值。这种说法的公正性我们暂且不说,但是它确实能够产生一些具有优先权的工人。这种生产的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具有优先权的工人所得到的剩余是不属于工资的范畴的。
另外一种答案可以构想为:我们称之为利润的价值,以及与这些价值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仅仅是构成国民经济的一部分,这些价值应该平均分配给在经济周期内做出贡献的所有劳动服务——假定这种劳动服务是同质的,或者可以把这些价值以一种可以被识别的方式来进行差异化的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从事生产新产品的工人所得到的将比他们付出的劳动要多。然而,这种工资比所创造的产品价值高是没有经济学上的意义的。因此很容易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并不是以经济学上的工资来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的,他们获得的工资的一部分是不具有经济学意义的。这种情况是可能的,其他的情况也是可能的。社会必然像分配其他的收益一样,以某种方式来处理这些“利润”中的某些部分。社会也必然会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分配利润,因为没有其他的人比工人更有资格来分享这些利润。社会在处理这些利润时,可能按照很多不同的原则来处理,比如,可以根据需求的程度来进行利润的分配,或者为了促进总的发展目标而不进行任何的分配。不过,这些分配丝毫不会改变经济类型中的任何东西。在正常的循环流动的生产中,工人们就像土地一样,不可能直接或间接获得多于他们所生产的经济产品的收入,因为多于这些经济产品的收入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的案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这只是因为很多其他的生产代理人没有得到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如果我们把“剥削”这个模糊的概念定义为:某种产品必要的生产代理人,或者这些产品的所有者所得的收益少于他们在经济学意义上生产出来的产品时,就是剥削。所以我们可以说,工人所得到的额外的收入,是通过剥削了领导者而变得有这种可能的。如果我们把剥削这种表述限定在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其产品的情况中——目的是为了避免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中,考虑到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这个角色,把剥削的概念用到土地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们仍然可以说,在这样的分配中出现了对领导者的剥削。当然,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是不希望超越任何道德范畴的。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即使把全部的利润都分配给工人,那这些利润也不会全部成为工资。在共产主义社会,清楚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把利润和工资区分开来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对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生活,以及对具体问题的决策进行一般意义上的了解,显然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所有的分析都能表明,这些现象是独立于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之外的。因此这里存在一条普遍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价值现象,与经济系统中领导者的职能具有本质性的联系。如果发展不需要任何的方向指导和驱动力支撑,那么利润确实是存在的;利润是工资和资金的一部分,它不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只要利润的归属情况不是这样,只要一种社会制度中大多数的人们,哪怕在很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所了解的所有国家的人们具有很小的相似之处,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全部的收入都归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即使在非常完美的情况下,甚至没有任何摩擦和不考虑时间因素的经济过程中,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一种必要的变化会出现,它的出现能够使利润消失。执行了一种新组合,它所产生的结果是真实存在的,所有关于这种新组合的怀疑就会消失,因为执行新的组合所带来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时,新组合的执行只是需要一个经理或者一个监工,而不需要领导者的创新能力。这些经理或监工所要做的必要的事情就是重复之前已经做过的事,以得到与之前相同的利益,做到这些是不需要领导者的。即使仍然需要克服摩擦带来的阻力,事情在本质上已经变得不同了,而且能够更加容易做到。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已经变成现实,新产品也总是能够及时地分配到他们的手中,这种事情还会继续发生在他们的眼前的;他们不需要像我们第一章所描述的那样,为了生产这些产品而需要牺牲或进行必要的等待。经济系统不会再往前发展,而只是为了确保已经存在的商品的流通能够正常继续进行下去。这些都是我们可以想到的。
于是,新的生产过程会被不断重复。此时,企业家活动就不再是必需的了。如果我们继续把企业家的活动看作第三种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要素在刚刚执行新组合的生产时是必需的,但是当人们已经熟悉了这种新组合的生产,并在重复进行着这种生产时,这种要素就消失了。同时,与这种要素相关联的对价值的索取权也逐渐没有了,而属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将增长,直到这些要素的价值包括了所有产品的价值。这时,只有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是必需的,它们可以创造出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也是属于这两种要素的。首先,产品的价值归属于已经在给定的生产中实际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但是后来,根据人们都已经熟悉的普遍原则,这些产品的价值就平均地归属于所有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之前已经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价值将首先增加,然后会扩散到所有其他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上。
因此,所有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价值将相应地增加。然而,这种价值的增长与实施新组合带来的价值增长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程度上,而且表现在种类上。这种增长并不表示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价值规模的增长,而只是它们的边际效用的增长,这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即由于把这些生产资料从它们之前已经流行的用途中撤离出来,生产就不能像以前一样进行,因此只有提高这些生产资料利用的强度才能使需要得到满足。在其他情况下,会出现差异很大的情形,即新产品的价值进入到生产资料的价值规模中。这可能会提高生产资料的边际效用;但这也会提高这些生产资料的总效用,当所考虑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比较大时,这些边际效用和总效用的差别就会具有实际的重要性。因此,生产资料的价值表明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新的满足感的增长需要依靠这些生产手段,而且也只能依靠它们;劳动和土地所生产的产品会增加。此时,劳动和土地的价值将不再是之前的循环流动体系中所具有的价值,而是它们在新的循环流动体系中实现的价值。在劳动和土地的价值进行转换的时候,把高于它们重置价值的价值归属于它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此时它们的重置价值已经包括这种新的使用方式的价值了。社会产品价值的增长能够使生产资料的价值也随之增长,这种新的价值会替代旧的、人们已经习惯的价值,这种以新的边际生产力为基础的新的价值最终也会成为人们习惯的价值。这样,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关系将会被重新构建。在这种新的体系中,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也会像前一阶段一样,没有任何的差异。假设一切事情都在理想状态,那么如果共产主义社会把这种产品看作是对劳动和土地的永久收入,并把这些收入在它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以用作消费,这将是十分合理的。
非交换经济中利润的消失过程,与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润的消失过程,是非常相似的。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中,这种利润消失过程的另外一部分,也就是因竞争公司的出现而导致的新产品价格的下降,在非交换经济中是不存在的。当然,非交换经济中,这种新产品也必须被纳入到循环流动的体系中,新产品的价值也必然与所有其他产品的价值具有某种联系。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循环流动中创新的执行和创新执行所体现的过程进行区分。但是,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具有很大的区别,这也是很容易可以看出的。在非交换经济中,能够证实这种剩余是归属于企业家活动的,这就足以解决我们所研究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系统中,这些剩余只有借助于市场机制才能到达企业家手中,而且只有借助于市场机制,这些剩余才能再次被剥夺掉。因此,除了这个单纯的价值问题,还有一个更深入的问题,那就是利润是如何落到企业家手中的。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系统中的市场机制创造了很多在非交换经济中所不存在的现象。
尽管如上述所说,在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中,不仅利润的最内在的经济本质是相同的,而且消除利润过程的内在本质也是相同的。在所有情况下,那些阻碍整个产品价值归属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障碍,或者可以说,那些使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价格与产品的价格不在同一水平的障碍,最终是要被消除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原则是:如果经济过程不受阻碍的话,首先它不允许个别产品有价值剩余,其次它总是强制生产资料的价值上升到与产品价值相同的水平。这个原则在非交换经济中也是有效的,而在资本主义系统中,这些原则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在资本主义系统中,生产资料的价格必须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这种竞争会使产品的价格完全耗尽。如果情况不是如此,那么产品的价格必然会相应地下降。如果在这些环境下,利润还存在,这只是因为如果没有企业家的帮助,从一种没有任何剩余的状态过渡到另一个没有剩余的状态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发生,除了借助于企业家的帮助,还需要另外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必要条件,即企业家的利润不会由于竞争的出现而立即被消除。
利润依附于生产资料,就像诗人为了完成他部分的手稿所需要做出的努力。此时,由于生产还没有完成,因此利润的任何部分不能被归属于生产资料,而且拥有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也不是企业家职能的内容。总之,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利润不会因为企业家对原始的生产资料采用了新的使用方法而使价值持续增加。让我们考虑奴隶经济的情况,土地和工人是属于企业家的,企业家为了执行新组合而把他们购买过来。人们可能会说,奴隶制度下的这种情况和迄今流行的雇用情况是相同的,都要支付给土地和劳动力价格,而利润是土地和劳动力的服务从现在到永久所创造的超过产品价格的部分。但是,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有两个原因:第一,新产品所带来的收入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竞争会把这种收入给拉下来,因此这种情况并不能确立利润要素;第二,持续的剩余量——只要它不是准地租——在经济的意义上,只是劳动工资的增长和地租的增加,当然这里所说的劳动工资属于“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不属于工人。此时,奴隶和土地对它们的所有者来说,具有更高的价值,但是如果忽略掉偶然的或者暂时的利润,奴隶和土地的所有者也只是作为它们的所有人而变为永久的富人,而不是作为一个企业家变得更富有。即使在新的生产组合中第一次出现自然生产要素,比如一条小溪成为水力因素,这个问题也不会有任何的不同之处,并不是水力产生了利润,水力不断产生的是我们所说的租金。
在上面我们所说的第一个例子中,利润的一部分变成了地租。因此,我们所考虑的利润数量的经济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我们假定一位农场主一开始种植的是甘蔗,后来他又改种了棉花,直到前不久棉花还是比现在更为赚钱的。种植棉花是一种新的组合,这位农场主由此成为企业家并赚得了利润。此时的地租与种甘蔗时的地租在数量上是相适应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我们应该假定竞争迟早会使收入下降。然而,如果剩余仍然存在,这又该如何解释呢?这在经济上又意味着什么呢?忽略摩擦因素,产生这种结果,要么是因为这片土地特别适合种棉花,要么是因为由于土地新的使用方式而使得地租上涨——原则上来说,通常是这两个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这立刻表现出总收入中增长部分的特点,即它总是作为土地的地租。如果这个农场主继续种植棉花,那么他作为企业家的职能就会消失,此时全部的收入就都归于原始的生产要素了。
利润与垄断收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再就这个问题谈几句。由于在新产品开始出现时,企业家是没有竞争者的,新产品价格是根据垄断价格的原则在一定限度内确定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利润就包含一种垄断因素。我们假定新组合包括建立一种永久的垄断,也许想要建立一种完全不用担心外界竞争的托拉斯。这样,利润显然可以被看作是永久的垄断收入,而垄断收入也就是利润了。然而,这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经济现象。执行垄断性组织的行为是一种企业家行为,它的“产品”体现在利润中。一旦它开始这种运行,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能持续地获得剩余,然而以后,这些剩余必然归属于这种垄断地位所依靠的自然或社会的驱动力——它已经变成一种垄断收入。在实际中,创建一家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持续性的收入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垄断价值,后者只是垄断条件下所获得的收入。
在本书的范围之内,这些讨论不再继续深入下去,或者我们可以说这些讨论已经足够多了。但是,即使我必须责备自己对此进行了太多烦琐的议论而使读者有些厌倦,我仍然还要责备自己没有把所有的论点都阐述清楚,也没有排除几个可能会产生误解的论点。因此在我们结束这部分的讨论之前,还有几点意见要谈。
企业家利润不是一种类似于一个企业永久性因素所产生的差别优势的收入一样的租金,它也不是资本的回报,不管人们怎么定义资本。所以,没有理由去谈论这个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利润平均化趋势的问题:因为只有把利息和利润混在一起才能解释为什么很多作者对这种利润平均化趋势问题展开争论,尽管我们能够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和同一行业中观察到非常不同的利润。我们最后想强调,利润也不是工资,尽管利润等同于工资这种类推能够很吸引人。利润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家对生产所做贡献的相应的价值表达,在某种程度上,它和工资是工人进行“生产”的价值表达是一样的。利润和工资一样,不是剥削。然而,尽管工资是按照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来决定的,利润对于下面的规则而言仍然是一种明显的例外:利润问题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成本原则和边际生产率原理似乎是把利润问题排除在外的。“边际企业家”所得到的,相对于其他企业家的成功而言,完全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工资的每一次增加都会扩散到所有的工资上;作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这种收益刚开始是他一个人独自占有的。工资是价格中的一个要素,而利润则不是;支付工资是生产中的制动过程之一,而利润则不是。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地租不能被纳入到产品的价格中,对于利润不是价格中的一个要素这个问题,我们更应该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把收入的规律性的重复出现看作收入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工资就是收入的一个永久分支,利润就不是收入的一个分支。企业家的职能一旦完成,利润就从企业家的手中溜走了。利润依附于新事物的创造,依附于未来价值系统的实现,它既是发展的产物,也是发展的牺牲品。
没有发展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也没有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系统,还必须进一步增加一点:没有利润,也不会有财富的积累。至少不会出现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社会的伟大现象——这当然是发展和利润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狭义概念上所理解的地租和储蓄的资本化这些要素不会起很大的作用;如果我们把很多个人由于受到发展的影响和抓住发展的机会而获得的意外财富也忽略掉——这些意外财富是暂时的,但是如果它们不被消费掉,也可能会导致财富的增加。那么忽略掉这些意外的财富之后,财富积累最重要的来源仍然是存在的,这些来源可以产生更多的财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被消费的利润并不是储蓄,因为它没有对习惯了的生活标准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可以说是企业家的行动创造了大部分的财富。在我看来,现实更加能够让人们相信财富积累的来源是利润。
虽然在第一章中,我让读者自由地把资本的利息视为除了工资、租金之外的另一种生产性开支,但我在分析调查这些问题时,却好像把超过工资和地租的剩余全都归于企业家。事实上,企业家仍然要为资本支付利息。可能我不会由于起初把一笔资金指为利润,然后又把它指为利息而受到责备,但在后面将会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阐述。
在循环流动的系统中,收入的度量可以清晰地确定,但是,利润的多少并不是如此。特别地,利润不像循环流动系统中各成本的要素那样能够确切度量,不能把利润精准地度量成“所需企业家活动的数量”。这种数量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的,但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在给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利润总量,可能远远大于实际起作用的企业家活动量,个别企业家实现的利润和这种利润总量是一样的。这种总量总是被高估,也必须记住,不同比例大小的个人成就也有它的作用,因为获得这种个人成就的可能性起着很强大的刺激作用,这种作用比正常能够得到的利润量乘以概率系数的乘积所表示的激励作用还要大。对于那些还没有实现这些成就的企业家而言,这种前景也属于一种有吸引力的“报酬”。不过,在很多场合,较小的利润量,尤其是较小的利润总量,将和这种激励产生同样的结果,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同样清楚的一点,就是服务的质量和个人成功之间的关系比在专业性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关系要微弱得多。这一点不仅对于税收理论是非常重要的——从增加生产资料供应的角度来说,即使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在实际中仅限于考虑“资本积累”的需要——而且这一点还说明了为什么企业家能够被相对容易地“剥夺”利润,以及为什么“领薪水”的企业家(比如起到企业家作用的工厂经理),能够满足于远低于利润总量的报酬。生活越是合理化、同等化、民主化,个人与具体的个人(尤其是家庭)以及具体事务(比如具体的工厂或祖传的宅院)之间的关系就越是短暂,此时我们在第二章列举的很多动机就会失去它们的重要性,而企业家也会逐渐丧失他们对利润的把握。这个过程与发展的日益“自动化”是同时进行的,而发展的日益“自动化”这种过程也有逐渐削弱企业家职能重要性的趋势。
企业家职能不仅是推动经济系统组织继续前进的车轮,也是推动包括社会上层阶级在内的各要素不断变化的车轮。成功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会上升,同时他的家人从企业家的成功中也获得了地位提升,这种提升不是直接依赖于他们的个人行为的。这代表了资本主义世界中人们的社会地位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进程是靠竞争性地摧毁旧企业来推动的,相应地也会有一个衰落、丧失社会地位、消亡的过程。这种衰落、丧失社会地位、消亡的命运也在威胁着那些权利正在衰退的企业家,或者威胁着那些继承了企业家的财富却没有继承企业家的能力的后代。这不仅因为竞争性的机制不允许存在永久的剩余价值而使得个人的利润枯竭,另外,通过追求利润的刺激(这种刺激是竞争机制的驱动力)也可以消灭个人的利润;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家的成功是体现在他对企业的所有权上的,这个企业通常由企业家的继承人继续管理,很快这些企业就成为普通的企业,直到被新的企业家所代替,事情的发展通常都是这样的。美国有一句谚语:三代之内,兴而复衰。情况的确是如此。例外的情况是很少的,快速衰落的情况倒是很多的,这些情况足以覆盖那些例外的情况。因为有很多的企业家、企业家的亲戚、企业家的继承者继续管理,而公众舆论以及社会斗争的舆论很容易忽略这些事实。这些逃离社会竞争的继承者们组成了一个“富人”阶层。事实上,社会上层的情况就像是旅馆,里面住满了人,但是这些住的人是永远在变化的。这些变化的人种包括来自社会下层的人,这些人的数量是很多的,甚至多到我们都不愿意接受的程度。于是,另外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出现了,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入地了解资本主义竞争制度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