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结(1)
然而,一个成熟的网络监管机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总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许多因素都可以使得这种监管机制不如预想得有效。先,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也是非常成熟的。新的信息技术通常使得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能够找到方法来规避审查。中国互联网用户使用的一些方法主要包括:(1)通过手机送短信;(2)巧妙的口令;(3)海外服务器;(4)博客,博客能够轻易地更新,从而快速地散布信息,它正逐渐成为中国新闻报道的一种主流形式。此外,中国的互联网用户甚至开启了一个“领养博客”(adopt-a-blogger)程序,这个程序能够寻找国际服务器来接纳中国的博客并避开审查。estherpan,“china‘snewinternetrestrictions,”councilonforeignrelations,september27,2005。从此处获得:http://www。cfr。org/publication/8913/chinasnewinternetrestrictions。html。上网时间:2006年5月24日。所有这些与新信息技术相关联的手段,通常都对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进行了赋权。
其次,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在现实中会故意显得无效,理由很简单,因为监管机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通常并没有得到执行。中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它并没有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机构来执行法律和法规。政府虽然制定了法律和法规,但是通常现很难执行它们。在互联网领域也是如此。无疑,如果认为所有这些互联网法律法规已经在、或者将会在操作层面上得到执行,将是一个过于单纯的想法。例如,在近几年里,中国政府试图推行一项“上网实名制”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使得只要用户一上网,相关的网络监管机构就能够辨认互联网用户的身份。这个制度要求互联网用户先购买一张“上网卡”,购买的时候必须提交身份凭证。但是一项官方的调查69最近总结道,这项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了,因为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以各种理由抵制这项制度。周润健、宋常青、蔡玉高:《上网实名制“名存实亡”,谁之过?》,新华社:2006年5月24日。从此处获得:www。xin**。com。上网时间:2006年5月24日。
导致法律执行困难的第三个因素是政府内的不同利益群体。正如在本章中所论述的,在监管机制和控制机制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利益。监管机制的最优先考虑是促进互联网的展,而控制机制的优先考虑则是限制互联网的政治影响。事实上,很难说哪种利益会获得优势——是监管机制的商业利益,还是控制机制的政治利益。例如,中国政府不断布新的规定,意图使互联网用户和手机用户都进行实名制登记。在2006年早期,政府布了新规定,要求购买手机预付卡的民众提交身份证明。考虑到中国超过半数的手机账户都是非实名制的,这容易导致罪犯或持不同政见者对它们进行利用,警察却又无法辨认其身份,因此,政府有理由来设计这项新制度。但是到执行的时候,它又变得举步维艰,因为有利益上的冲突。正如《经济学人》(theeconomist)所观察到的:
将手机卡销售仅限于几家商店,并让它们能够办理注册业务,这对依靠这项行业吃饭的手机公司和大量的私人卖主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政府在一些领域内执行了严格的措施,例如,中国禁止对未授权的卫星信号进行接收。非法销售的卫星天线和有线电视服务提供了未经审查的境外卫星频道,这种非法销售在中国城市里是一个巨大的地下产业,而我们很难看到政府如何能够执行比这还要更加严格的措施。中国新的门户网站在这些非法交易中相互竞争,不断地探测政府所能容忍的底线。并且,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只有极少数的网吧运营商会关注政府的要求并登记上网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