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9)

148.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9)

为了正确理解心理事件的来源,我们必须放弃一种观念,即心理事件是意识不可或缺的。如普斯说的,潜意识是精神生活的一般性基础。潜意识的领域是非常巨大的,意识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所有意识事件都须经历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有可能停留在那里,不过却具有整个精神过程的功能。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我们对其内在本质的了解,如同对外部实际的一样少得可怜。而且,就和我们的感觉器官对外部世界的察觉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是不完备的。

随着潜意识回归到它应有的位置,意识与梦之间长久对立的关系已渐趋消失,为先前作者们所重点关注的许多关于梦的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了。所以,某些顺利地在梦中得到呈现的活动,之前会令人惊奇,如今已不再被认成是梦之产物,而是潜意识思维运作的成果。若果如施尔纳所说,梦是对身体的象征性表现,那么我们知道,是某些特定潜意识产生了这些表现(可能源自性的冲动),并且不仅能呈现于梦中,而且还能表现于歇斯底里恐惧症或其他症状中。如果梦中持续白天的活动,并完成它,乃至带来具有价值的新观点,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撕去梦的伪装。此种伪装是在梦的工作和心灵深处隐秘的力量的协作下共同产生的。梦中的理智成就也来源于白天产生同样结果的精神力量。同样,对于智慧以及艺术的成就,我们可能亦倾向于过高地估计属于意识的那部分。在一些极富创造力的人如歌德、赫尔姆霍兹那里,我们获知,他们创造中的真实的本质以及新颖的部分是由灵感产生的,并且差不多是以现成的形式呈现在脑海之中。当然,在一些需要全部理智功能专注时,亦会有意识活动参与进来。然而,如果我们因意识活动的参与而对其他活动视而不见,则未免把它的功能夸大了。

将梦的历史性意义以一个独立的主题加以研究的做法不免有些因小失大。也许在梦的促使下,一个领袖去干一番宏伟的事业,历史可能就因此改变了。然而,只有在认为梦是一种与心灵别的熟知力量不同的神秘力量时,一个新问题才会产生。若认为梦是白天遭受反抗的冲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在晚间却得到了来自心灵深处的兴奋的加强,那么这种问题就消失了。古人之所以会推崇梦,是基于一种正确的心理洞见,是对人类心灵中不可控制以及不可摧毁的敬畏——对形成梦的愿望以及运作于我们的潜意识里的“魔鬼”力量的惧怕。

我在此处提到“我们的”潜意识,并不是漫不经心的举动,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与哲学家口中的潜意识不是一回事,甚至亦不同于立普斯的。他们对潜意识的理解就是意识的对立面,他们以极大的热与精力争论的不单单是意识,潜意识的精神过程也是他们的研究对象。立普斯更进一步主张,每个精神事件都存在于潜意识中,而其中一部分亦同时属于意识。然而我们通过梦以及歇斯底里症的现象所要证实的并不是这个论题,因为对这个论题的证实凭借对清醒时的生活的体验就足够了。经由精神病理结构和其主要成员——梦的分析,我们收获了一个新现:潜意识(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组合,而且无论对正常人,还是对病态的人都是如此。所以,就存在两种潜意识,但心理学家们至今仍未将它们分辨开来。就心理学意义而,它们属于潜意识,但我们的看法是,其中我们所谓的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层的。而另一类,被称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可以进入意识——这当然要满足一定的规则,或者经受了新的稽查作用的考核,尽管潜意识不在考虑之内。在进入意识之前,兴奋必须经过一个固定的或连串的动因系列,此事实使我们得以进行一种空间的类比,来形容它们。前文中,我们已对两个系统彼此间关系和其与意识的关系给予了证明,即前意识系统像是一道筛子般立于潜意识系统与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将通往意识的道路阻隔了,而且仍掌握着对随意运动的能量的支配权,负责能量贯注的分布,为我们所熟知的注意力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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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的解析(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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