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农村包围城市革命理论的形成(5)

169.农村包围城市革命理论的形成(5)

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政治决议案》中要求加速进行土地斗争。指出:“闽西各处动了斗争的地方,对于烧地主田契,分土豪谷子,向土豪派款,抗租等,做得很普遍,这是对的。但分田一事,只永定龙岩做了三分之一,其中大部分还没有做,分配土地这样缓慢,不能使起来了的群众迅速得到土地,使他们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战,忽视这个最主要的工作是十分不对的。”

关于对商业资产阶级的政策,《政治决议案》指出:“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对反动商人……压迫商人最厉害而为一般商人所深恶,没收后可以得到多数商人同的,在宣传工作做好后才可以没收。”

关于对小资产阶级的政策,《政治决议案》指出:“在反帝、反军阀、反豪绅、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店口号之下,可以取得小资产阶级的同。因此,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帐簿,和废除帐目;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富农在革命初期时间——向豪绅斗争最激烈时间,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对自耕农的中农不要与以任何的损失。这以上的政策都是取得小资产阶级对革命的一致或者中立的。”

《政治决议案》还指出:“在革命向前展城市中店员对于店主、工人对于厂主的斗争已经起来的时候,党应帮助店员、工人达到他们的要求,在农村中贫农群众对于富农的斗争已经起来的时候,党应帮助贫农分配富农的土地。因为革命已经展,广大群众已经起来,革命势力有了保障,这时候经济的进攻上层小资产阶级(店主富农)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抛弃小资产阶级,也不是要过分的打击他们,这是要注意的。”

在《政治决议案》对土地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指导起草并经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又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关于分田的原则,决议指出:“田地以乡为单位,按男女老幼依原耕形势,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田地总合起来抽多补少、平均分配。”

关于如何进行没收和分配土地,决议案规定:“一、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土豪及福会公堂等田地(不论典当卖绝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或农民协会分配;二、自耕农田地不没收,但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者,得没收其多余部分;三、凡土豪地主反动派携家眷外逃者,其自耕田地由政府没收分配与农民,但家属在家,并不反动,经当地群众及政府准其在乡居住者,别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田地;四、分田区域标准:(一)以乡为单位,由某乡农民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田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二)以数乡为单位,如有三四乡(互相毗连者),内中几乡田多几乡田少,若以一乡为单位分配,其田少之乡村不能维持生活,又无他种生产可以补救者,则以三四乡合为一单位去分配,但田少之乡若有其他生产如纸业等不在此例。以上两个办法标准,第一种是普遍的,遇有特别形,经农民代表会议要求得县政府批准者,方可用第二种办法;五、分田的数量标准;(一)为使农民迅速得到田地起见,应照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有特别形地方,得以劳动力单位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一倍(十四岁以上至六十岁能耕种者为一劳动单位),但需农民代表会议请求得县政府批准;六、乡村中工商学各业能够生活者不分田,生活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七、旅外不在家者不分田,但现役红军官兵及从事革命工作者照例分田。”

关于债务问题,《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工农穷人欠土豪地主之债不还”,“工农穷人自己往来帐目及商家交易之帐仍旧要还,但民国十六年底以前的旧帐及非本身之债务不还”。此外还明确规定:“目前社会还需要金融周转,利息不能取消,但须禁止高利贷。”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世纪伟人毛泽东(旭日篇)(全本)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玄幻奇幻 世纪伟人毛泽东(旭日篇)(全本)
上一章下一章

169.农村包围城市革命理论的形成(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