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十四章上古的社会(1)

15.第十四章上古的社会(1)

从上古以至春秋战国,社会组织的变迁尤其巨大。

孔子所说的大同时代,大约是极其平等、毫无阶级的。至各部落相遇,而有战争,于是生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阶级。其最显著的,就是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古代有许多权利,如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等,都是国人享的。而厉王监谤,道路以目,出来反抗的,也是国人。至于野人,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不过有仁政则歌功颂德,遇虐政则散之四方而已。观此,便知其一为征服之族,一为被征服之族。古代的田制,是国以内行畦田之制,国以外行井田之制的。可见国在山险之地。而兵亦都在国都附近。此可想见隆古之时,国人征服野人,就山险之处择要屯驻,而使被征服之族居于四面平夷之地,从事耕农。这是最早生的一个阶级。

岁月渐深,武力把持的局面渐成过去,政治的势力渐渐抬头,而阶级的关系一变。原来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虽有阶级,而同一征服者之中,亦仍有阶级。这是接近政权与否的关系。古代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大约如契丹时代的部族和汉人。同一征服者之中,执掌政权和不执掌政权者的关系,则如部族之民之于耶律、萧氏等。岁月渐深,政治上的贵族平民,区别日渐显著,从前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畛域,转觉渐次化除。这一因政权的扩大,而执掌政权的人,威力亦渐次增加。一则年深月久,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仇恨,日渐淡忘,而经济上平和的联系,日益密接。又人口增殖,国人必有移居于野的,而畛域渐化,野人亦必有移居于国的,居处既相接近,婚姻可以互通,久而久之,两者的区别就驯致不能认识了。这是阶级制度的一个转变。然而其关系,总还不及经济上的关系、力量来得更大。

古代各各独立的小社会,其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此时的生产,都是为着消费而生产,不是为着交易而生产。此等社会,其事务的分配,必有极严密的组织。然而历时既久,交通日便,商业日兴,则社会的组织,亦就因之而改变。因为人总是想得利的,总是想以最小的劳费获得最大的报酬的。各个小社会,各各独立生产以供给自己的消费,这在获利的分量上,原是不经济的事。所以从交易渐兴,人就自然觉得:有许多向来自造的东西,可以不造而求之于外;造得很少的东西,可以多造而用作交易的手段。至此,则此等小社会从前事务的分配,不复合理。若要坚持他,便足为这时代得到更大的利益的障碍。人总是想得利的,总是想以最少的劳费,得到最大的报酬的。于是旧时的组织,遂逐渐破坏于无形之中。于是人的劳动,非复为社会而劳动;其生活,亦不受社会的保障。而人是不能各各独立而生活的,“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离居不相待则穷。于是以交易为合作,而商业遂日益兴盛。然此等合作,系在各个人自谋私利之下,以利己之条件行之的。实际虽兼利他人,目的是只为自己。有可损人以自利之处,当然非所顾虑。而在此等不自觉的条件之下合作,人人所得的利益,当然不会一致的。而人是没有资本,不会劳动的,在分配的过程中,有资本的人,自然

获得较有利的条件。于是商业资本日渐抬头。人既不能回到武力劫夺

的世界,而总要维持一种和平的关系,则在此关系之下,能占有多量

财富的,在社会上自然占有较大的势力。于是贵贱阶级之外,又生出

一种贫富的阶级。而其实际的势力,且凌驾乎贵贱阶级之上。这是阶

级制度的又一转变。

我们试看:古代的工业,都是国家设立专官,择人民所不能自造

的器具,造之以供民用。商业则大者皆行于国外。其在国内,则不过“求垄断而登之”的贱丈夫,并不能谋大利。而到晚周时代,则有“用

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之谚。前此“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可见其对于商人,尽力招徕。至此,则必“凶荒札丧,市乃无征而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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