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第六章两汉的制度(2)

24.第六章两汉的制度(2)

刑法。汉代沿自秦朝,很为严酷。文帝时,因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其女缇萦,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怜悲其意,乃下诏为除肉刑。然而汉代司法界的黑暗,实不但刑罚的严酷,而是法律的混乱。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经》六篇。汉高帝入关,把他废掉,只留三章。天下平定之后,又把他回复过来。然而这本是陈旧之物,不足于用。于是汉代递有增益,其数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谓“令”及“比”,以至于后人所为的“章句”,断罪都可“由用”。文繁而无条理系统,奸吏遂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宣帝留心刑狱,涿郡太守郑昌曾劝他删定律令。后来也屡有此议,亦曾下诏实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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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历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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