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唐虞的政治(1)

3.第三章唐虞的政治(1)

孔子删《书》,断自唐虞,所以这时代史料的流传,又较黄帝、颛项、帝喾三代为详备。

尧舜都是黄帝之后,其都城则在太原。太原与涿鹿均在冀州之域,可见其亦系河北民族。但唐虞时代的文化似较黄帝时为高。《尧典》载尧分命羲和四子,居于四方,观察日月星辰,以定历法,“敬授民时”,可见其时业以农业为重,和黄帝的迁徙往来无常处大不相同了。这时代,有两件大事足资研究。一为尧、舜、禹的禅让,一为禹的治水。

据《尚书》及《史记》,则尧在位七十载,年老倦勤,欲让位于四岳。四岳辞让。尧命博举贵戚知疏远隐匿的人。于是众人共以虞舜告尧。尧乃妻之以二女,以观其内;使九男事之,以观其外。又试以司徒之职。知其贤,乃命其摄政,而卒授之以天下。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丹朱于南河之南。诸侯朝觐讼狱的,都不之丹朱而之舜;讴歌的,亦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舜才回到尧的旧都,即天子位。当尧之时,有洪水之患。尧问于众。众共举鲧,尧使鲧治之。九年而功弗成。及舜摄政,乃殛鲧而用其子禹。禹乃先巡行四方,审定高山大川的形势。然后导江、淮、河、济而注之海。百姓乃得安居。九州亦均来贡。当时辅佐舜诸人,以禹之功为最大。舜乃荐禹于天。舜崩之后,禹亦让避舜之子商均。诸侯亦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乃即天子位。儒家所传,尧、舜、禹禅让和禹治水的事,大略如此。

禅让一事,昔人即有怀疑的,如《史通》的《疑古篇》是。此篇所据,尚系《竹书纪年》等不甚可靠之书。然可信的古书,说尧、舜、禹的传授,不免有争夺之嫌的,亦非无有。他家之说,尚不足以服儒家之心。更就儒家所传之说考之。如《孟子》、《尚书大传》和《史记》,都说尧使九男事舜。而《吕氏春秋·去私》、《求人》两篇,则说尧有十子。《庄子·盗跖篇》,又说尧杀长子。据俞正燮所考证,则尧被杀的长子名奡,就是《论语·宪问篇》所谓荡舟而不得其死,《书经·皋陶谟篇》所谓“朋淫于家,用殄厥世”的。又《书经·尧典》,说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而据宋翔凤所考证,则共工、驩兜和鲧,在尧时实皆居四岳之职。此等岂不可骇。然此尚不过略举;若要一一列举,其可疑的还不止此。儒家所传的话,几千年来,虽然即认为事实,而近人却要怀疑,亦无怪其然了。然古代的天子,究不如后世的尊严。君位继承之法,亦尚未确定。让国之事,即至东周之世,亦非无之。必执舜禹之所为和后世的篡夺无异,亦未必遂是。要之读书当各随其时的事实解之,不必执定成见,亦不必强以异时代的事相比附。尧、舜、禹的禅让,具体的事实如何?因为书缺有间,已难质。昔人说:”我们读史,

“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但知道这时代有一种既非父子、亦非兄弟,而限于同族的相袭法就是了。

治水之事,详见于《尚书》的《禹贡篇》。此篇所述,是否当时之事,亦颇可疑。但当时确有水患,而禹有治水之功,则是无可疑的。《尸子》说当时水患的形,是“龙门未开,吕梁未凿,河出孟门之上,江淮流通,四海溟滓”。则其患,实遍及于今日的江、河流域。禹的治水,大约以四渎为主。凡小水皆使人大水,而大水则导之入海。未治之前,“草木畅茂,禽兽繁殖”、“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治水成功,则“人得平土而居之”。佐禹的益、稷,又“烈山泽而焚之”、“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人民就渐得安居乐业了。

舜所命之官,见于《尚书》的,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朕虞、秩宗、典乐、纳等。又有四岳、十二牧。四岳,据《郑注》,是掌四方诸侯的。十二牧,则因当时分天下为十二州,命其各主一州之事,《书经》又述当时巡守之制:则天子五年一巡守。二月东巡守,至于东岳之下,朝见东方的诸侯。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十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其礼皆同。其间四年,则四方诸侯,分朝京师。此所述,是否当时之事?若当时确有此制,则其所谓四岳者,是否是后世所说的泰山、衡山、华山、恒山,亦都足资研究。但当时,确有天子诸侯的等级;而尧、舜、禹等为若干诸侯所认为共主,则似无可疑。当时的政治,似颇注重于教化。除契为司徒,是掌教之官外,据《礼记·王制》所述,则有虞氏有上庠、下庠,夏后氏有东胶、西胶;一以养国老,一以养庶老。古人之教,最重孝弟。养老,正是所以孝弟,而化其犷悍之气的。我国的刑法,最古的是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据《书经·吕刑》,则其法始于苗民,而尧采用之。而据《尧典》所载,则又以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后世所用的刑法,此时都已启其端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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