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论司法(2)
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在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在执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在荆棘丛中是采不到葡萄的”。同样,法官如果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保卫,那么从这里绝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果实。法庭中的警吏有四种人是绝对不能用的: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以谋私的法院寄生虫,狡黠的人,敲诈勒索的人。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躲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灌木丛中时,难免会被刮伤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刮伤皮毛那么简单了。相对而,如果法官的助手们正直而且富有经验,那么就是难能可贵的。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法官们先应该记住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最后一条: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法律。同时法官们应该懂得,如果不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作为目标,法律就会成为刁难人的陋规,是没有得到神灵启示的神谕。因此国家君王和政府如果能够经常与司法者协商,而司法者也能经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那么这将是国家的一大幸事,前一种协商出现在司法有碍于政务的时候,而后一种协商则往往是在政府的某种考虑会有碍于法律的实施的时候。
其实可引起诉讼的争端也许只是归属权的问题,但争端的起源及其后果却可能牵涉国家的核心问题。我所说的核心问题并非仅仅是指君权,而是指任何有可能导致生重大变故、产生危险的先例,或对大部分国民有明显影响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轻率地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国策会有什么抵触,因为这两者就像精神和**,思想和行动应该协调一致一样。
法官们还应该记住,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法官也应该做雄狮,但他是王座下的雄狮,所以必须时时刻刻谨慎行事,不要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此外法官们不能够对自己的授权缺乏了解,以至于不知道要求他们担负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精到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
圣保罗在说到一部伟大的法律时说:“我们知道这律法是天经地义的,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