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附件一妇女法律法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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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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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让鲜花早谢:女性维权与犯罪案例专辑(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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