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附件一妇女法律法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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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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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让鲜花早谢:女性维权与犯罪案例专辑(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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