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附件一妇女法律法规(30)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