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桃李 五十二(2)

2.桃李 五十二(2)

师姐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认为原告在通过高速公路前履行了交费义务,为此享有安全通行的权利;同时,被告收取了费用,就负有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之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车毁人亡,因此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梦欣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认为收取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生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应承担责任也是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处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交警部门并没认定被告有过错,原告起诉被告无法律依据,应起诉掉物车。

梦欣说:“如果认为违反了合同,那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什么性质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既然要求人家承担责任,就应坚持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则在原告;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而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师姐说:“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你收费后就应当履行公路安全畅通之义务;我留下了买路钱,就买了安全畅通。出了事你要负责,这是天经地义。”

梦欣说:“你让人家负责应说出理由,说不出理由让别人怎么负责?法律讲的是事实而不是想当然的什么天经地义。你撞了车让我赔,凭什么?那高速公路上整天出那么多车祸都要高速公路管理处赔,赔得完吗?”

师姐说:“我凭的是公路上有掉物你疏于巡查,没清除障碍。”

梦欣说:“高速公路管理处有专门的巡道车,按时巡查,而且这种巡道间隙是有关部门认可的,你告我疏于巡查理由不充分。”

师姐说:“按你的说法,在原掉物车无处查找的况下,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这不合理,受害者得不到救济这也违背立法精神。但愿你别出这种车祸,否则你只能自认倒霉。”

梦欣说:“你这是咒我。”

师姐冷笑着说:“同学们都送我外号‘小巫女’,我的话很灵验的哟。你要是这样昧着良心辩护,小心因果报应出同样的车祸。”

梦欣的脸一下就白了,老板的脸也拉下来了。师姐忘了此案老板是被告方代理人。老板说:“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存在昧不昧良心的问题。”

师姐自知失,可还是不服气,在下面小声回嘴:“如果当律师,收了钱就昧着良心为当事人辩护,就会遭报应。”

师姐说这番话老板没听见,我和师兄都听见了,因为当时我和师兄坐在师姐两边。对于师姐的乌鸦嘴我们都领教过,虽说还达不到女巫之水平,可我们都怕她诅咒。她有一段时间研究中国法制史走火入魔偏到一边,弄到中国古代巫术史上了。整天给我们大谈中国法律史上对巫术杀人的判例。师姐说在中国古代曾流行过巫术杀人。如果某人与谁有仇,并恨之入骨,便刻一木头人,写上仇人名字,用针刺心,并咒之,仇人不久便会得心口疼病而死。若死者家属找到了咒者的证据可以报官,调查属实者将判为杀人之罪,斩立决。

关于巫术杀人,在电影小说中有过节,但那只不过是小说,咒人者被判斩立决我们闻所未闻。

老板对师姐自称小巫女不屑一顾。老板说:“谈案子就案子,别谈那些乱七八糟的事。”老板说,“刚才我听了她们两个各自陈述的理由,我个人认为梦欣观点较充分,另一方下去后可以再研究一下。就本案来说有一个问题比较关键,那就是障碍物是何时掉下来的。如果是前车突然掉物,而后车没有保持适当车距,现掉物躲避不及而出车祸,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恐怕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前车掉物已很久了,而巡查车没有现,或许可以告高速公路管理处一个疏于巡查。我这个假说建立在前车掉物后自己也未察觉,而后车又没有记下前车牌照,或后车目击在车祸中死亡的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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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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