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十三章帮助政府完成人民革命教育的一些做法(2)
征集制、主要产品的强制买卖、最高限价,这些政府措施在旧制度下都能找到先例。在物资短缺时期,我现,管理者们提前对那些农民希望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设定价格,当农民们因为害怕以这种价格强制出售商品而不敢在赶集的日子露面时,官员立刻会布命令强迫他们上街或是接受罚款。
但是没有一种教育形式比刑事法庭中对人民的这种判决形式更具毁灭性。穷人已经能够超出我们想象的享有更好的保障以应对富人们及更有权势公民的侵害,但在他与国家的较量中,正如我先前所说的,他别无选择只能与特殊法庭、有偏见的法官、仓促而虚假的诉讼程序和不得上诉的假执行判决作斗争:\"委派骑警队队长及其副官因此被召集起来,以防生与粮食问题有关的动乱或集会。以此方式注定了案件的审判和裁决的宣判无效,都由院长决定,没有一点上诉的可能。国王的权威禁止了其他任何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司法干涉。\"这条御前会议判决在整个十八世纪具有了法律的权威。从骑警队的记录中我们了解到在这种况下,被怀疑的村庄在晚上会被包围,在天亮之前会有人闯进家门,被诬陷的农民们在没有任何搜查证的况下被拘留。这些被拘留的农民们常常要在监狱里呆上很长一段时间而不被允许与法官见面,尽管当时有法令明文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被询问。这条法律规定和今天一样是不正规的,也得不到人们的遵循。
一个温和而又为大家所认可的政府就是这样每天在向人们教授非常适合革命时代、便于**的刑事诉讼法。政府经常这样做,为此旧制度就让下层人民接受到了这种危险的教育。甚至杜尔戈在这方面都忠实地仿效他的前辈。在一七七五年,当他的新谷物法遭到来自高等法院的抵制并在乡下引骚乱时,他说服国王颁布一项命令,剥夺普通法庭的司法权,把叛乱者交给重罪法庭,法令说:\"重罪法庭的初衷主要用来镇压民间动乱,迅速处理,杀鸡儆猴。\"另外,任何在没有得到牧师或市政官员允许的况下擅自离开所属行政区域的农民将会被追踪、逮捕,并像流浪汉一样在院长法庭接受审判。无上诉权,也无特赦权。
我们可以确定,在十八世纪的君主制中,惩罚的形式是可怕的,但刑罚还是比较适中的。这个政体与伤害别人比起来更倾向于恐吓,或者说,人们出于习惯和冷漠而专横,由于性而温和。但是对这种速决司法的爱好只会增长。惩罚越轻,人们越容易忘记审判宣判的方式。审判的温和隐藏了程序的恐怖。
掌握了事实之后,我能够大胆地说,被当时革命政府采用的许多程序都是从先例中演变而来的,措施中的很多实例在君主制的最后两个世纪针对下层民众的措施中找到。旧制度为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许多形式;大革命增加的只是它的残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