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十大问题聚焦新《劳动合同法》(3)

4.十大问题聚焦新《劳动合同法》(3)

曹某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尴尬事实,在于旧的《劳动法》规定不明确,按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按《劳动法》执行,但对于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单位,是《劳动法》出台以后才出现的,对于这些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人事关系,各地处理起来也是五花八门,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还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也适用本法。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湖南长沙的罗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劳动争议。一年前,罗先生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兢兢业业的罗先生被迫三天两头加班。然而令罗先生愤然的是,当他向建筑公司提出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时却被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回头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同样被挡了回来。就这样,罗先生被两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来踢去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着落。

罗先生的遭遇,只是劳务派遣工权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个缩影。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建筑、家政等行业迅速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不少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赚得盆满钵溢,而大批劳动者则被层层盘剥,忍受着“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罗先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公司合并,分立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谁来负责?

刘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经理,2006年底就在公司工作满10年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2006年12月底到期,正好2006年底该国有企业因为上市将原有的企业分为两家企业,一家股份制公司,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位与工作性质选择一家企业就职。刘先生找到领导,表示自己愿意服从统一分配,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拒绝,理由是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重新开始,与以前无关,也就是刘先生的工龄在新的公司里要从零开始,刘先生气愤无比。

旧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分离或合并后,分离与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依照其实际况与原来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要求与刘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不妥,只是这样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新法实施后,象刘先生这种况完全可以要求新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追讨欠薪终于可以直接诉诸法院了,拖欠工资要支付50%制100%的赔偿金

每年因追讨欠薪而生的案件比比皆是,各地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就成为热点。由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职工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然后才能进入诉论程序。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远不是这些弱势的劳动者所能承受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者拖欠或者未足额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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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的圣经(职场篇)(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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