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8)

8.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8)

福柯认为同性恋的生活方式比同性恋性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威胁。***这也许就是同性恋性行为合法化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要容易的原因。在1988年,英国地方政府法令禁止助长同性恋形成假家庭关系,这一法令的前提是,如果没有这一法令,同性恋运动将会冲垮异性恋和同性恋之间的界线,损害异性恋的秩序。(weeks,in

parkeretal,41)而早在1963年,福柯就说过:只要男人之间的婚姻尚未被接受,就不会有文明。(转引自halperin,159)他认为,正常社会之所以不能容忍同性恋者,其原因不是同性恋者特有的快感和性行为方式,而是它们的后果,它们对生活质量的影响:正常人能够原谅同性恋者的**冲动,但他们最不能原谅的是同性恋者的快乐。(halperin,98)福柯尖锐地指出:盛行异性恋霸权的社会有一种共同的恐惧心理,就是同性恋者会展出一种强烈而令人满足的关系,即使它们与其他人之间对人际关系的想法完全不同。人们预计同性恋会创造出一种至今还看不出眉目的许多人不能容忍的关系。……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当同性恋者学会以不同方式表达他们之间的感觉之后,在他们展出一种与制度化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之后,既存日常秩序的改变将会在更大规模上生。(foucault,1988,301)

因此,在福柯看来,重要的不是让同性恋者去适应社会,而是让社会从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中汲取新型人际关系的形式:我们必须把这件事稍加改变。不是像我们曾经所说的那样:让我们尝试将同性恋重新引入社会关系的一般规范之中去。而是反过来说:不!让我们尽最大可能避开社会加于我们身上的人际关系类型,尝试去创造新的人际关系可能性的空间。通过提出一种新人际关系的权利,我们将会看到非同性恋者们通过改变他们自己的人际关系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丰富多彩。(halperin,100)按照福柯和酷儿理论的观点,同性恋绝不是一种可怜的、躲在阴暗角落里的生活方式,它不仅具有正面的价值,而且对这种生活方式的理解和模仿,可以拓宽人际关系的空间,使它变得无比的丰富多彩,健康快乐。

按照酷儿理论家的观点,严格地说,一个人不能成为一个同性恋者,他只能有同性恋行为。由此就引了一场关于同性恋究竟是名词还是形容词的论争。如果说它是名词,那么它是用来指称一个具有特殊性取向的人群;如果说它是形容词,那么它就是用来描述一种行为,人人都可以有此类行为。名词指称一种身分;而形容词只是一种状态、行为。生理决定论者相信前者,而文化建构论者则相信后者。此外,还有一批同性恋政治活动分子使用前一观点,但仅仅是从斗争策略角度考虑的(如果说同性恋现象是先天的,就不能认为它没有存在的权利)。这一论争的核心在于:要区别同性恋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名词)还是仅仅是一种描述(形容词)。换之,同性恋究竟是自我的基本特征的组成部分,抑或仅仅是某些人偶然或经常出于自愿的选择而从事的行为。

文化建构论者(以福柯为代表)认为,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生理的实体,它之所以成为一种指称(名词)仅仅是由于社会对非生殖性的性行为极为反感、恐惧和仇视。通过把同性恋行为变为禁忌,社会创造出作为一种文化实体的同性恋,这一文化实体是以生理的性倾向为其基础的。出于对同性恋问题的这一理解,福柯说过:我的作品同同性恋者的解放毫无关系……我认为同性恋者这个词已经作废了,因为我们关于性的认识生了变化。我们看到我们对快感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被一套强加给我们的词汇限制住了。人既不是这种人也不是那种人,既不是同性恋者也不是异性恋者。我们称之为性行为的东西有一个无限广阔的范围。(转引自米勒,第4384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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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东方与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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