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下婚姻 引子(3)
我问:“出什么事啦?”
“孩子说他妈要自杀,她把刀都准备好了……这该怎么办?”
我急了:“还怎么办?赶紧回家呀!”
朋友还有些犹豫:“我一回去,不是白出来了……”
“这是什么时候了?真出事了怎么收场?”我拉起朋友就往门口走,大声喊着,“出租车!出租车!”
下午,朋友来了电话,说事基本平息了,我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朋友第一次离家出走,不仅没给他妻子产生震慑力,相反地她对我朋友的怀疑程度与日俱增,到了他无法工作和生活的地步,他不得不提出离婚。
“离婚?没有我爸爸,当年你能留北京?没有我作出牺牲,当年你能出国留学?现在你辉煌了,想当陈世美,没门!”她越想越来气,便四处找我朋友的亲朋好友,揭她丈夫所谓的喜新厌旧、搞婚外恋的“丑闻”。
大家都劝她别胡闹,告诉她,她的丈夫不是那种人。
她却依然故我,愈演愈烈。甚至还抱着这样的心态:“我既然得不到你,就将你毁了!”为了“毁掉”她的丈夫,她层层加码,将印有丈夫“丑闻”的材料到处散,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的朋友万般无奈,再一次离家出走,并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觉得,也该是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我不敢想象法院开庭时夫妻俩在法庭上自相残杀的景。想当初,海誓山盟;现如今却视若仇敌,没有什么比这更残酷的了。法庭驳回了我朋友的上诉,没有判离。这也是意料之中的,对于离婚案,一审一般不会判离。
大约是二ooo年六月,他们分居三个月左右,朋友告诉我,他准备搬回去了。这回,我有些不解了:“你怎么又半途而废了?”
朋友无奈地摇了摇头,说:“自从我离家以后,儿子的学习一落千丈,马上就要中考了,这几天,儿子几乎每天都来电话哀求:爸爸,你回来吧!听到儿子那无助的声音,我的心像刀剜似的。”
还有什么比孩子在父母的心目中分量更重?我支持他赶紧回去,说:“孩子的中考,关系到孩子的一辈子。先回去吧,其他事,以后再说。”
中考过后不久,我的朋友第三次离家出走。
这回应该是差不离了,我说:“什么事都是事不过三,你们已经是第三次分居了,就是上诉法院,也会判离的。”朋友却十分悲观,他说:“没那么简单,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分居,作打持久战的准备吧!”
在朋友的临时住处,我第一次看见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说:“这里面没有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居多长时间吗?”
朋友说:“《婚姻法》只是规定‘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感确已破裂’怎么把握?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将夫妻感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形,其第七条规定:‘因感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确定为夫妻感确已破裂。”
我说:“按照这样的规定,你们还得继续分居下去,法院才可能判离?”
他苦笑了一下,“这种规定简直是在折磨人!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也没这样的规定嘛!”说着,他又取出一本小册子,“这是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关于离婚它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它并没有规定要先分居几年嘛!”
真是不离婚不知道《婚姻法》啊!
我拿过了两部《婚姻法》仔细翻了翻,没想到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还有那么多严格的具体规定。
对我朋友来说,这段离婚史令他苦不堪;但我的朋友这段苦不堪的离婚,却使我产生了创作这部报告文学最初的念头……
第一章共和国的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