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六章 家园保卫战(8)
先,实施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是否可能。
从统计上看,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根据澳大利亚的统计,一生中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人数在已婚者中占到43%。在中国,1989年我做过一个北京市的随机抽样调查,承认有过婚外性活动的人数比例是6.4%。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的谢世,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预计会有较大的提高。
中国有俗话说:法不责众。既然婚外性行为属于在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都会有的行为,一旦把它规定为非法,执行起来就会有困难。
其次,建立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
任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其实质必定是通奸法。在我看来,惩罚婚外性关系的最好办法就是离婚。如果要恢复专门针对婚外性行为的通奸法,就未免过于倒退。现在全世界除了很疯狂的宗教狂热政权之外,很少有实行通奸法的。我们总不至于要回到中世纪去吧。
最后,应否动用国家权力规范私生活。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忽视的资源。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警察和国家,无疑是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空间的缩小。在增加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惩罚建议中,最可悲的是,这种建议并不是国家提出来的,而是一些普通人提出来的。我们不得不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惊:权力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几个人手中,它在一个提出要用法律来惩罚某种行为的普通人的头脑之中运作;压制并不仅仅来自国家,而且来自我们自己。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这句西方谚语的意思是说,世俗领域的事由世俗的政权管辖,精神领域的事由教会管辖。借用这句谚语,多数专家学者的共识是: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律解决;该由道德规范的问题由道德规范。
即使是后来被社会学者认为偏于保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二稿,也没有将“包二奶”等婚外划入重婚范围。
《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杨大文,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对我说:“我认为,扩大重婚和重婚罪的范围是不可取的,退一步说,即使要扩大,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事。当时在起草《法学专家建议稿》时,有些团体和个人,希望能在法律条文里写上对‘包二奶’、‘第三者’行为的遏制,被我们抵制了。”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三次会议的反复讨论,二oo一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五处对重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进行了正面或侧面、直接或间接的遏制和法律援助。
其一,在《总则》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尽管有人认为这条实际上是道德法则,因为它在原则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高于道德底线。虽然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但法律本身即具有道德指向作用,强调夫妻双力“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家庭稳定、和谐及遏止婚外、“包二奶”等违反—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一条作为宣出现在法律中,是具有感召力的努力目标。
其二,在《总则》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条原来的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夫——妻制的行为”。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哪些属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况较为复杂,应当区别况通过法律、常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止。考虑到——列举违反一夫—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最后确定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三,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