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回 闹土改喜气洋洋 学政策信心百倍

第七回 闹土改喜气洋洋 学政策信心百倍

姚家庄的土改运动,在工作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在各位农会委员们的努力下,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该章节由网提供在线阅读这时巳进入了晚夏初,是天气非常炎热季节,知了热的在树上不停地叫,树叶晒得搭拉委笃着,池溏巳快干涸,大地晒得一片火腾腾的热浪扑人,青蛙也不叫了,可人们还得在田间劳作,因这时正是抡割早稻、赶插晚稻季节。

在这个季节正如戴复古:《大热》中所说:“农夫方夏耘,安坐吾敢食。”

也如李昂:《夏日联句》中所说:“人皆苦炎热,我爱夏日长。”

还如杜甫:《江村》中所说:“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这一切都是为了农事交替时节,为了有饭吃,再热还是‘我爱夏日长’、‘安坐吾敢食。’这一天是阳历的七月初,姚家庄贫农协会通知各村农会委员们下午到姚家庄祠堂参加土改攻坚战布置工作会议。委员们均准时到了会场,农会主席姚一呜主持了会议。看到委员们巳经坐好,姚一呜主席坐在主席台上说道:“各位委员,我们开始开会了,今天会议内容主要是布置土改攻坚战工作。前一阶段减租减息工作大家都做非常好,非常出色,广大贫下中农都非常满意,特别是春节征集物资工作,那是我们庄内的一个伟大创举,希望淘宝网女装天猫淘宝商城淘宝网女装冬装外套www.taobar8.com大家再接再励,打好土地改革这一攻坚战工作,出色地完成党和贫下中农交给我们的任务,下面请工作组吴同志给我们讲解党的土改工作政策和布置工作,大家要认真地听,认真地记,回去好开展工作。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吴同志清了清爽子说道:“刚才姚主席总结了前段工作,大家都做的很好,我这里不再重复了,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中央的土地改法下来了,我先给大伙儿宣讲一遍,让大家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然后再布置工作。现在就给大家宣讲。”作现将其全文抄录如下,以便于读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布施195o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o日中央人民政府公行的法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它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它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小贩以及因从事其它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均保留不动。过此标准,得征收其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它方式转移分散,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它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它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帛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在**时,应给原耕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省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它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它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它职业维持生活,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它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求救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十六条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它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仍由原经营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它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它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二十八条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第三十一条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会,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它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斫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它物品,违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根据19o年6月3o日《人民日报》刊印*宣讲完了《中华人民共国土地改革法》,吴同志喝了口水继续说道:“同志们,这就是我们最后一个攻坚战的武器,是我们开展攻坚战的尺度和政策,当然有些地方我们还是要因地制宜,比如说,第二章中‘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第七条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这两条中有保护富农和富裕中农的字句,是需要调整的,我们要做到人人有饭吃,人人有田耕,那么富农和富裕中农就不能例外,要参加平均分配,多的也要没收。”

吴同志停顿了一下,接着又说道:“这次执行土地改革法,我们分三个阶段进行,也就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任务。第一步,划定阶级成份;第二步,分浮财;第三步,分田地。这三步,我们争取在今年年底全部结束。今年的减租减息仍按去年执行,今年分到了田地的人民,田地上种上了什么庄稼,均该新的户主所有,也不需要补种补工,各得各的。同志们!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牢牢地掌握好政策尺度,为人民的利益而斗争!为人人有田地耕种而努力工作。在抡早复晚的农活结束后,就要开始进行第一步工作,划阶级成份,要求阳历九月中旬完成;第二步工作,分浮财,要求十月中旬完成;第三步工作,分田地,要求十二月底完成。让全体贫下中农过上一个舒心的春节。大家有没有信心完成?”

全体委员异口同声答道:“有信心。”

最后姚一呜主席强调了吴同志的指示,就宣布散会了。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平凡人的人生轨迹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灵异 平凡人的人生轨迹
上一章下一章

第七回 闹土改喜气洋洋 学政策信心百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