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5)

译者前言(5)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是正义的实现方式,即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作为自由主张的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当我们从公共理性这一更为广阔的视角,而不仅仅从公共投票这一具体形式来看民主时,可以看到民主不仅只是西方的传统,而且在其他几个文明古国都曾经存在。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其效用与力量不仅依赖于对历史传统和信仰的继承,也依赖于相关制度和实践所提供的讨论与互动的机会。而推进世界上的公共理性所需要考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支持自由和独立的新闻媒体,以赋予受剥夺的弱势人群表达的机会,敦促统治者在自然灾害面前采取救援措施,以及通过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多元身份,进而形成包容的价值观。在民主的所有这些方面,积极而又充满活力的媒体至关重要。

人权是一种关于自由而非利益的道德主张。如果权利只是建立在利益而不是“自由”的基础之上,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思考,参与游行示威是否符合个人的利益,示威是否可以包括在人权的范畴内。而一项可持续的道德主张所要求的,是当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础上对这些权利主张进行审思时,普遍认识到支持这些权利主张的道理之所在。这样,在公共理性和民主一方,与自由和人权一方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与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一样,推动人权道德的方式和手段并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新的法律。基于沟*通、倡导、报道,以及信息充分的公众讨论的重要性,人权无须依赖于强制性立法就可以产生影响。

因此,人权也可以是一种不完全义务。如果自由被认为是重要的,那么人们就有理由问,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来帮助彼此捍卫和推动各自的自由。这里的基本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认真思考在考虑到他人自由的重要性与影响力,以及自己的情况和可能的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做些什么来帮助他人实现其自由。与这种考量相关的行为选择,必须根据优先选择、权重以及评价框架来考虑很多不同的情况。因此,关于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存在一些模糊性,而这与法定权利的明确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然而,不完全义务的特点并未降低道德主张的地位,因为一个规范性的理智思考的框架可以合理地允许各种不同情形的存在,而这些是难以置于明晰的法律框架之中的。

无论是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还是作为自由主张的人权,都必须通过超越国界的开放审思来获得客观性,而这也是本书正义理论的核心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民主和人权的全球性就不再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也不再需要以一个全球性国家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而这不可避免会带来多种“不能合理拒绝”的缘由,也使得理性的结论完全可以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现。开放的中立性、缘由的多元性,以及方法的比较性,就这样共同构成了一个既包容又严格的正义理论的基本框架,而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同样也会因为这种基于开放性、多元性和比较性的对话和思考,推动人类对于善、真和正义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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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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