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4)

译者前言(4)

可行能力就这样与自由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由于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机会,即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的生活的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结果,因此可行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人与人之间在各自所具有的优势上的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一个人真正的弱势所在,从而进行相应的政治和道德评价。此外,可行能力视角必然会涉及我们的生活和我们所关注的事物的多种特征,而不单单只是一些容易计算的收入和商品,因此可行能力是不可通约的,但这并不会打乱对于不公正的评价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个人和公共理性都可以触及的比较判断来使事情处在正确的轨道上,而不是必须对所有可能的比较进行逐一评价。

反观资源视角,由于它着眼于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它与贫困的关系并非如通常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人与其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例如,世界上的六亿残障人口不只受到低收入的困扰,各种不同的情景都使得他们失去了获得体面生活的自由。尽管罗尔斯也注意到有必要对以基本品为核心的资源方法加以修正,以更好地把握人的实际自由,但是他对于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处理方法却有重大局限,以至于并没有对其业已建立的基本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幸福与否有助于判断人们是否获得了他们所珍视的和认为值得珍视的事物。但这不意味着幸福就是我们珍视事物的唯一缘由。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反思和相互之间的公开讨论,来对我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和对事物的反应的可靠性进行辨别,*从而保证我们没有被直觉所误导。对于适应了剥夺状况所产生的满足和幸福,我们应该进行更多的思考,只有这样,已经适应了剥夺状况的人们才会具有反抗的自觉。

因此,森指出,把与主观能动性自由相联系的可行能力,仅仅看作一种资源或者福利意义上的个人优势是错误的。人与人之间优劣势的比较不能局限于效用、资源或者幸福。对于所遭受的剥夺而产生的适应性,会通过幸福或愿望实现的方式,导致对效用的扭曲,从而使得长期受剥夺的人并未对其实际遭遇的困境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在评价社会制度的时候,对于自由的考量应被给予实质性的关注。然而,我们需要将赋予自由某种优先性的诉求,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给自由标上字典式的优先这种极端要求区分开来。此外,我们还需要从多个侧面,而不只是从一个角度来看待自由。例如,菲利普·佩迪特的自由观就捕捉到了自由不受依附的一个方面,而这是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所不能的。这种多元性本身也正是正义理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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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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