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研究方法(2)

正义的研究方法(2)

或许2003年美国政府决定军事打击伊拉克可以说明这一点。对于这一决策的评价角度多种多样,但此处要说明的是,所有那些不同甚或相左的论据都能得出同一个结论,即2003年由美国主导的军事联盟对伊拉克开战的决策是错误的。

关于对伊开战决策的批评,有如下几种各不相同但都合情合理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支持干预的观点。其中一种认为萨达姆·侯赛因与“9·11”恐怖袭击有关。还有一种认为他与基地组织关系亲密。但这两点也都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侯赛因的确是一个残暴的独裁者,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还有无数与他一样的独裁者。)第一种观点认为,入侵之所以是一个错误,是因为一国在对另一国采取合理的军事行动前,需要就这一问题达成全球性的共识,尤其是应得到联合国的允许。第二种观点则关注情报的重要性,如确定在战争发生之前,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决定是否开战,因为战争必然会使许多民众面临伤亡和流离失所的危险。第三种观点则与民主,即“协商式治理”(governmentbydiscussion,这一经典概念常被认为是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首先提出的,其实沃尔特·白哲特(WalterBagehot)早在穆勒之前就已使用了)有关,它关注的是向民众传达的信息受到扭曲的政治意义,包括虚构事实(如假想萨达姆·侯赛因与“9·11”事件或基地组织有关联),这使得美国民众更难评判开战决策的对错。第四种观点认为上述几点都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干预的实际后果:是否会给交战国家,或中东,或全世界带来和平与秩序?是否会减少而非加剧全球暴力与恐怖主义的威胁?

上述四种观点都有十分严肃的理由,但评论角度各异。作为对军事入侵这一行为的评价,没有哪一条能因为无关或无足轻重而被我们轻而易举地予以排除。它们通常不太可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但如果像在本例中这样,所有这些经得起推敲的标准都指明了同样的错误,那么就不需要首先对这些标准进行排序,再推导出结论。事实上,强行将多个和潜在相互冲突的原则缩减至一个,而排除所有其他的标准,并不是对*应如何行动得出有用且可靠的结论的前提。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正义理论,也适用于与实践理性有关的其他任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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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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