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与两大理论阵营(1)

启蒙运动与两大理论阵营(1)

·启蒙运动与两大理论阵营·

虽*然千百年来关于社会正义的话题一直被人们所讨论,但这类研究直到18-19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才真正得到蓬勃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欧美政治局势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转型对其起到了推动作用。当时这股激进思潮中杰出的哲学家对于正义的思考基本可划分为两大类。在我看来,目前对这两派之间的分歧所给予的关注还远远不够。我先介绍一下这种分歧,因为这将有助于理解本书所描述的正义理论。

第一派,发轫于17世纪的托马斯·霍布斯,之后演化出多种分支,后继者中不乏杰出的思想家,如让雅克·卢梭等人。这一派主要关注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可称为“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institutionalism)。它具有两大特点:首先,它致力于探寻完美的正义,而不是相对而言的正义与非正义,即仅仅探寻终极的社会正义的特征,而不是对现实并非完美的社会进行比较研究。它致力于探究“正义”(thejust)的本质,而不是寻找用以评判哪种社会相对而言“更为公正”(lessunjust)的标准。

其次,为了寻找绝对的公正,先验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制度的正确与否,而非直接关注现实存在的社会。然而,由任何预设的制度所孕育的社会,其本质依然会受某些非制度因素的影响,比如人们的实际行为及其社会互动。因此,当先验制度主义理论要对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价时,为了评价制度的可能效果,就必须对人们的行为作出特定的假设。

上述两大特点都与契约论的思维模式有关。该模式由托马斯·霍布斯最先提出,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相继予以发展。3该模式假想社会按某种虚拟的契约运作,用这种理想模式取代否则有可能发生的社会无序。这些学者所重视的契约主要是关于社会制度的选择。总的结果就是建立起一套能先验地确立理想社会制度的正义理论。

当然,值得指出的是,先验制度主义者在探寻绝对公正的制度的同时,有时也会针对与适当的社会行为相关的道德或政治责任,提出发人深思的分析,尤其是伊曼努尔·康德和约翰·罗尔斯。他们主要致力于先验的制度分析,但也对人的行为规范作了影响深远的论述。尽管他们注重制度选择,但从更广义的层面上看,他们的分析也可被视为“着眼于制度安排”(arrangement*瞗ocused)的正义研究方法。此处的制度安排包括正确的行为和正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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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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