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与两大理论阵营(2)

启蒙运动与两大理论阵营(2)

罗尔斯解释道:“我们讨论内容的另一个局限性是,我考察的大都是可以管治一个秩序良好社会的公正原则。人人都被假定为行为合理,并以他的方式来维持公正的制度。”(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p**7**8*保*显然,“着眼于制度安排”的公正研究方法和“着眼于现实”(realization*瞗ocused)的正义研究方法,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比如,后者会关注人们的实际行为,而非假定所有人的行为都遵循同一种理想模式。

与先验制度主义不同的是,许多其他的启蒙运动思想家采用了比较方法来关注各种社会现实(源于现实的制度、行为及其他因素)。18-19世纪,有许多这样的比较分析理论,可见诸亚当·斯密、孔多塞、边沁、沃斯通克拉夫特、马克思和约翰·穆勒等具有创新思维的思想家的著作。即便这些人对正义的要求也看法各异,进行社会比较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可以略显夸张地说,他们都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而并非局限于先*验地去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此类“着眼于现实”的比较方法通常主要着眼于消灭所见到的这个世界上的明显的不公正。

上述两种方法,即先验制度主义与着眼于现实的比较,其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实际情况是,当代主流政治哲学在探究正义理论时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先验制度主义。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论述当数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著作(关于他的观点及其深远贡献,我将在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中详述)。的确,在《正义论》中,尽管罗尔斯也极富启发性地探索了政治与道德语境中正确的行为规范,但对“正义原则”的界定依然完全是基于绝对公正的制度。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当代杰出的正义论者采纳了先验制度主义的路线,包括罗纳德·德沃尔金、戴维·高蒂尔、罗伯特·诺齐克等。针对“公正社会”(justsociety)的要求,他们提出了不同但都很重要的看法。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对具体的安排看法不同,但都在寻找公正的社会规则和制度。描绘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俨然已成为当代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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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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