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2)

译者前言(2)

本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正义的要求,即推进正义所需要的理智是什么这一问题。森指出,对公正与非公正问题需要进行客观的思考,而这种客观性需要依靠理智来进行道德评判。选择理智的审思并不在于它必然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在于它能使我们尽可能地客观。亚当·斯密提出的“中立的旁观者”为理智提供了一种实现方式,即需要引入远近不同经历的多种观点和视角,通过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来审视自己的感受。这就使得公正的原则可以具有多样性,而不必根据刚性的单一原则来确定;也使得我们可以通过理智来审视包括情感在内的许多不同缘由,以寻求尊重与包容,从而避免理智沦为草率且不当的自负,或者局限于冰冷无情的算计。由于所有人都能通过开放地接纳信息反思来自不同地方的观点,并采取互动的*思辨来讨论如何看待背后隐藏的问题,以此达到理智,因此无论是一般地对于民主政治而言,还是具体地对于追求社会公正而言,不受限制的公共理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由于理智的实践性和开放性,森在肯定了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贡献后,也对这一正义理论的奠基之作提出了批评。第一,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几乎只对抽象的“公正制度”予以直接的关注,却不那么关心具体的“公正社会”,而后者同时取决于有效的制度和实际的行为方式。长久以来,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分析中都将实现公正等同于寻找正确的制度结构。然而,事实表明,这些宏伟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实现其愿景,它们能否产生好的社会结果完全有赖于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状况。如何把公正原则的运作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正是对社会公正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而将制度本身视为公正的体现,只会使我们陷入某种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义。第二,罗尔斯所采用的社会契约方法,无可避免地将追求公正的参与者限定在某个既定的政体或“民族”之内,而正义要求无偏颇的中立与客观。因此,罗尔斯所采用的是“封闭的”中立性,即将观点与关注所涉及的范围圈定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成员之中,由某个社会或国家的成员作出中立的判断。相反,“开放的中立性”指的是,由于彼此之间无论远近所负有的相互义务、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相互依赖,以及为了避免地域性的偏见,中立的评价应该包括来自所关注的群体之外的判断。因此,我们无疑需要超越国家的边界,在全球范围内评价一国内部的公正。

在此基础上,森进一步提出了他所主张的社会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程序采取的形式是:从某种“社会视角”出发,根据相关主体的评价,对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比较。因此,社会选择理论关注事物之间的比较,而不是先验的制度;允许存在不完整的排序,而并非寻求面面俱到的完美方案;认识到存在多种合理的,而不是唯一正确的判断原则;强调公共理性和反思,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公理性答案。这就与霍布斯、罗尔斯以及诺齐克等人基于契约方法的公正理论具有根本的不同,因为契约方法实际上是在寻找一种并不存在的“公正制度”,并假设一旦契约达成,人们的实际行为将会遵循契约运转所要求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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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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