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佑:抗辩政府的大律师(3)
众议员王文璞当即提出质问书,认定“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戒严法》”为非法,山东军人通电“首先登载于上海《新闻报》、《申报》”,不应独罪《益世报》,重点则落在警察厅之举措有妨害“《约法》上所赋予人民之自由”的指控。由此也可见出警厅对查封《益世报》改口遮掩的破绽所在。
虽然有此失误,一意孤行的当局却不打算认错。置议员的质问、北京报界联合会的联名呈请以及津沪学界的屡次电请于不顾,地方检察厅仍将潘智远诉上法庭。而为其担任辩护律师的正是刘崇佑。
在6月10日提出的《潘智远因〈益世报〉登载新闻被告一案辩护理由书》中,刘崇佑作了有力的申辩。他首先巧妙地确认,潘智远并非1916年12月按警察厅要求呈报备案的《益世报》经理与编辑主任,因此不应为报社“负法律上之责任”。继而,刘大律师逐一驳斥了起诉书加诸潘氏的四项罪责。
关于“妨害治安罪”,刘崇佑认为,起诉书中举证的该报5月7日《对外怒潮影响之扩大》一篇报导的传言,述及商民拟举行罢市,以要求政府释放学生,不能成罪。理由是,“报馆有闻必录,乃其天职”;“暗商罢市既非造谣,‘罢市’二字又非法律所定忌讳之语,则何不可公然披露”?刘崇佑更进而运用辩护技巧,指认《益世报》揭出罢市预谋,“与其谓为竭力鼓吹罢市,无宁谓为竭力漏泄罢市之秘密,以警告政府,以达其防止罢市之目的,是乃维持治安之作用,何以指为妨害治安”?这等诛心之论固非报社本意,但接下来刘氏所作的正面阐述“政府不能平服商民之心,致有全国罢市之大骚动,至今未闻政府之自责”却已由趋避转为进攻,反诉政府失职的责任。
关于“侮辱官吏罪”,起诉书列举的罪证为《益世报》5月13日登载的《正告曹汝霖》一文,内有“吴炳湘居然听卖国贼之指挥,可谓丧尽军警界之德”,被认作是对现任警察总监的“肆口谩骂”。刘崇佑的辩护先从各国成文法演变史入手,论及“侮辱官吏认为犯罪,乃历史之遗物,今世界法例已不见其踪影”,在中国也“已无厉行之价值”,这自然是以欧美国家的法律为参照系。次则指出,其文发表于“早已声明言责非该报所负”的“国民之言”栏,故与报社无干。而其辨“谩骂”与“侮辱”之界定尤其光明正大:
国家许设报馆,原使之批评时政、臧否人物,所以宣民隐,以为执政者参考之资。批评臧否即有是非之谓,是者不足为阿谀,非者亦不能指为谩骂。……今日既无类似时代“大不敬”之科刑,所谓“侮辱”者自应严格解释。
这一辩辞确认报章*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力,实为此案不能成立之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