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出来的养子(7)

冒出来的养子(7)

原告律师不紧不慢地说:“对于被告是不是真的和李桐一起共同生活过,我们也有证人要出庭作证。”接下来,李桐生前的两位多年的邻居兼同事,还有老张、李桐雇用的保姆也出庭作证,证明从未看到王子鹏与李桐一起共同生活过,也从未听李桐说起过王子鹏是她的养子。

证人作完证后,原告的律师又说:“我们还有一份重要的证据要提交:这是李桐的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李桐平时的生活都是原告进行照顾,而且单位同事邻居都知道这件事,如果有养子,那李桐需要人照顾时肯定会出现的,为什么单位都不知道呢?要在公证处去查李桐的档案时大家才知道有这么个养子呢?这怎么能证明被告和李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呢?”

王子鹏的脸红一阵白一阵的,非常气愤地说:“我伺候我叔走的,我叔病了那会儿,全靠我和我婶照顾,怎么没一起生活过,怎么没照顾过,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法点链接

律师提交这些证据有何妙用呢?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在此之后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如何判断其是否成立呢?

对此,司法部曾经公布过一个《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该通知称:

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从以上规定及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理论来看,要确认构成事实收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姻为爱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其他 姻为爱
上一章下一章

冒出来的养子(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