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24)

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24)

(6)乃于同月26日,作成下列之草案提出:“与满业有关各公司之多数,系为军事目的而经营,故本人见解,认为得由联合协约代表之苏联军接收之。”“若照此办理,切望使有关各公司速恢复正常状态,并使职员各归职守,更安定其生活。”

(7)斯上校以为上列字句不适当,而提出下列对案:“属于满业之各公司,系应关东军之需要而工作,即为军事目的而工作。故吾(色色人在原则上,以此为对苏联军事对象。根据(苏军)与关东军之约定条件,应将此等公司制具详表,作为苏军司令部之财产而移交之。属于满业之各公司复工时,当将所有技师、职员、工人,如数开列备用,尚乞保证其生活。”

(8)满业方面将上列苏联对案检讨之结果,以为所谓与关东军之约定满业,毫无所知。希望苏方予以删除,再移交之。对手方望苏方修改为协约国在满州之代表者苏联军。

(9)斯上校云:“虽不插入代表一语,苏军在事实上为协约队在满州之唯一存在者。故交与苏军,即系交与协约国,无修正之必要。”

(10)于同月二十八、九两日,种种折冲之结果,达成下列定案:“在满业所辖之各公司,亦曾为关东军之需要而工作。为其公司之业务执行者之我辈,将我等对于全财产之权利,移交与苏联。

此等公司之财产,包含其事业所、事务所、住宅及其他各种建筑物。此等公司之名簿,及应交与苏联之事业所一览表,一并附上。

我等希望:当记载于前列名簿中之事业开工时,对于所有之专门家、技术者、事务员、工人等,向在此等事业中工作者,不问其民族如何,均予以职务,且保证其生命财产与生活。

1945年10月29日,满业总裁及各公司代表连署。

苏联军红军司令部。”

(11)对上列文件之签名盖章,在长春各公司之代表,于10月28日办竣。在各地居住者,于同月31日至11月6日间,在辽宁抚顺、鞍山、大连、阜新及哈尔浜,分别办竣。

(12)高崎总裁更于11月9日提出下列书件:“由阁下及阁下幕僚诸君极大之厚意,得到10月30日至11月6日间,实地视察满业有关各公司之机会,与8月来不通音讯之各公司最高干部会面而明了其实况,深为感谢。

对于10月29〈日〉之文件,各公司干部均已承认,签名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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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以张嘉璈日记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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