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34)

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34)

11月20日

前次苏经济顾问询工业合作事,曾告以名〈?〉未接到政府训示。唯事隔数日,不便再迁延。因于下午6时往访,藉表示吾方并非因行营撤退而不谈。其谈话如次:余:关于上次所谈经济合作问题,余已接到本国政府回答,谓中国政府极愿与苏联在经济上密切合作。唯所谈之事,其中包含战事赔偿问题,成为所谈问题之中心。应由两国政府间交涉解决。因此,请贵方将尊处意见,通知贵国驻华大使与敝国政府商讨。

斯:当遵命转达。唯关于经济合作,是否贵方已在原则上同意承认?且所谓经济合作,是否指上次所谈工业合作而言?

余:以鄙人解释命令文字,似所谓经济合作,具有广泛性质,而尤其关于战事赔偿问题及一切合作问题,均与此攸关。

斯:目前工厂管理问题,如何解决?

余:因其与一切问题有连带关系,应一并解决。

斯:余亦知此事,可由中央解决。但目前有迫切问题,亟待解决。因许多工厂全被破坏,无人管理,急须设法保护。

余:当再电重庆,请示详细办法。

斯:可否由彼与留在各工厂之苏联人员连络,使彼等设法保护工厂财产,并保持厂内正常秩序?

余:尊意是否谓在两政府未解决以前,由阁下设法照管维持?

斯:在两国政府未解决以前,余当令留在各工厂内之少数苏联人员,努力维持各工厂一切财产。

余:阁下所述一节,容转陈政府。此外尚有其他问题否?

斯:上次与阁下数次谈话,均系私人谈话性质,现鄙人当将苏联政府关于工业合作之正式意见,向阁下转达如下:

“苏方认为须组织一中苏合办之股份公司,以经营以前属于满州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及满州电业株式会社之各项事业为目的。上述两会社,原为应日本关东军之需要而设立,系属于红军之战利品,应认为苏联所有。但苏联政府基于对华亲善之关系,愿使上述两会社之事业,由中苏两方代表,依平等所有权之原则共同经营之。其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苏方占有百分之五十,华方占有百分之五十。为管理(色色上项事业起见,组织一中苏合办之公司,其条件如下:

一、公司依平等原则组织之,公司资本双方各半。此项比例,在公司存在期间,不予变更。

二、苏方由若干经济组织,如伯利煤业公司,远东动力公司,远东银行等,为该公司之参加人。预料华方亦得由自然人与法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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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以张嘉璈日记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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