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续前题(1)

二十七、续前题(1)

二十七、续前题

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曾经有人主张说,制宪会议所提出的这种宪法,必须要依靠军事力量来执行它的法律。这种意见,和反对者提出的很多意见一样,它所根据的只是一种普遍的论断,这种论断并无任何确当的理由予以支持。根据我对反对者的潜在意义的推测,这种意见似乎是从一种假定出发,它认为人民会讨论在任何内政问题上行使联邦权力。暂时丢开内政与非内政之间的区别不谈,我们要先问假定人民讨厌,根据的是什么理由。除非我们同时假定,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上不如州政府,似乎我们就没有理由假定人民对联邦具有恶感、厌恶或反抗。我相信下面的说法可以看做一种普遍原则:人民对政府的信赖与服从程度,普遍与它的行政好坏程度成比例。不过我们得承认这一原则也有例外;不过这些例外的形成完全依赖偶然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它们与宪法本身的优点或缺点有任何关系。宪法的优点或缺点只能由一般原则与公理加以判断。

前面各篇文章中,我曾列举若干理由来说明一种可能性:全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会比地方政府好些。主要的理由是:选举范围(色色小说扩大后,人民会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州议会是民选的机构,它有指派国会参议员的权力,通过它的媒介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国会是经过特别小心的考虑和判断产生出来的;这种情况使国会可能具有更为广泛的知识与见闻。因为国家内选区的范围广大,这些选区产生出来的议员比较不易沾染党争的恶习,不易受一时感情冲动,不顾将来的成见与倾向的影响。在比较小的社会里,议会常常受这些因素的毒害,致使社会的一部分受到损失和压迫,它们可以产生使人得到暂时满足的计划,但一般结果总是引起麻烦,使人不满和讨厌。后面我们将要用一种批判的态度来检讨新宪法设计的政府构造的内部结构,那时我们会发现另外还有几个很有力的理由,支持前述的可能性。此处我们只需指出,除非能找出满意的理由来支持联邦行政作风可能使它受到人民厌恶和轻视这一意见,我们就没有理由假定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相比,会受到人民的更大阻挠,或是需要任何与各州不同的强制执行方法。

社会骚乱的一种有力诱因是免罚的希望;对刑罚的畏惧,则是阻止骚乱的有力因素。联邦政府若具有适当的权力,就能够运用整个联邦的集体资源作为它的后盾,而一个州所能掌握的资源则限于本州之内。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相比,它压制前一情绪、激发后一情绪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呢?一个州内的强横党派会很容易认为它的实力足以对抗该州内拥护政府的人;但它就不可能如此糊涂,认为它可以对抗联邦的联合力量。若此种意见正确,则个人非法勾结同谋抵抗联邦权力的危险,就比一个成员可能遭遇到的同类危险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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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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