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百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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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强接到传票赶紧找林谚:“你要离婚我也同意,但我们好和好散,孩子给我,财产分你一半!”林谚一口回绝:“到现在你的心里还就只有孩子!法律规定两岁的孩子都判给母亲,我是不可能给你的!”冯志强却说:“那你可想清楚了,我们领证才一年多,财产都是我婚前的,你要是不给我孩子,也就能分个三五十万!”这下,林谚心里没底了,对啊,虽然和冯志强在一起五年多了,但结婚证可是领了没多久啊,自己能分到多少财产呢?她很快找到了律师,律师听完整个情况,对林谚说:“虽然仪式婚在我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你这个案子情况特殊,财产分割很有希望!”这一来,林谚心里才有了点底。

到了法庭,双方果然为了林谚能不能分割领取结婚证之前冯志强取得的各项财产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冯志强的律师说:“原被告虽然自2004年6月举办仪式婚并共同生活,但直至2008年3月方登记结婚,此前两人只是同居关系,房产是在同居期间购买,公司是在同居期间成立,均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只有2008年3月之后取得的公司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只有70万元,所以原告只能分到35万元。”那么冯志强的律师说得对么?

法点链接: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时首先一点重大区别就是可以分割的财产范围不同,根据198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俗地讲,就是出了钱就有份,出了多少钱就有多少份,没有出钱就没有份。按照这个理论,除非林谚能够证明房子和公司她出了资,她才可以按出资比例分割,否则是无权分割的。

听到这,有人会失望,可接下来林谚的律师说:“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不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因为他们在2008年3月办理的不是普通的结婚登记,而是‘补办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累积应该从这份证据上登记的他们共同生活之日起算。原告有权分割房产和公司股权。”说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那么律师说的“补办结婚登记”是什么意思呢?提交的又是什么关键证据呢?

法点链接:补办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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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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