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百万(6)

一“字”百万(6)

乍一看,补办结婚登记与同居后进行一般登记并没有什么区别,很多同居的朋友们也往往不是补办登记,而是只作一般的登记,其实这两种登记方式对于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可以说有着天壤之别!

首先,从形式上说,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五条关于“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会要求双方填写一份《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申明:本人与对方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如果不是补办,只是一般的登记,填写的就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只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本案中,林谚的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就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的由林谚与冯志强亲笔填写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上面记载两人从2004年6月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其次,从法律后果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圴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三个: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须达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补办登记的,什么时候符合这三个条件,他们婚姻效力就从什么时候算起。如果在同居之前就已经符合条件的,就从声明书中确定的同居生活之日算起。

本案中,林谚与冯志强同居时,林谚只有19岁,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到了同居的第二年,林谚已经年满20周岁,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效力应该从林谚年满20周岁之日起算。这样一来,公司成立和房产购买都是在林谚20岁之后发生的,无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从2005年4月林谚年满20周岁之日起存在婚姻关系,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林谚抚养,公司、房产和存款价值五百余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拿到判决书,林谚不禁感到庆幸,“补办结婚登记”与“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有天壤之别。可以说,林谚在离婚时分得两百多万的财产就是这一个“补”字“补回来”的。然而,在林谚看来,19岁开始婚姻生活、20岁为了丈夫放弃梦想的她,失去的已经太多,她也希望把那些她曾经失去却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东西,尽快用自己的独立和努力补回来。

回首本案,丈夫因为“一念之差”失去了妻子,而妻子因为“一字之差”补回了应得的财产。生儿育女,本是人间喜事,却在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里转变成了婚姻悲剧,实在令人惋惜。世间伉俪,如果男人总对女人多一份珍重疼惜,女人总对男人多一份宽容理解,那么天长地久,一定可以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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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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