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测验中伦理问题的提出
民意测验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自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更来自民意测验的伦理问题。伦理(道德规范)是指导个体或团体行为的原则和价值观的总和。其主要目的则在于透过对行为的评价,有着一定的要求或限制,正如林火旺曾在《伦理学》一书中所说“也就是不仅对实际发生行为的一个事实描述,也对行为的实践构成一种规定和要求,借以鼓励某些行为或禁止某些行为”。按照1968年版韦氏字典的定义,所谓有道德,即符合民众所接受的职业惯例。伦理不是单向的,对于委托机构,民意测验研究员伦理都是异常重要的。民意测验起源于社会研究,社会研究人员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惯例起初只是流于口传,只在近30年人们才普遍努力使之法典化、并以印成书面的形式来阐明这些标准。对研究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原则,研究者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但对如何使之形成文字法典化,还有一些分歧。对于在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例如,在大多数人有权了解情况和少数人有权保守私人秘密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有一些不同意见。研究者一致同意,在研究过程中伤害任何一个人都是不道德的,特别在那个人不知情、未被允许的情况下。这种不道德行为包括,向受访者隐瞒某项研究的真实目的,向受访者问的问题使之感到极度窘迫,因提及某件伤心事而激起受访者感情混乱或引起内疚;侵犯他人私事隐秘权等等。对一个不知自己被研究的人进行研究,或允诺保密而未能保密,也是对受访者的伤害。在分析资料上,如果研究人员只披露部分事实,断章取义,窜改结论,或作引人误解的描述,以统计数字“撒谎”的话,他的行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一般而言,研究人员是愿意而且有一切理由可以做到有道德的。任何一个研究人员,如果背上了曾有不道德行为的坏名声,他很快就会发现,他是再也无法为自己的研究找到赞助人了,也无法说服那些受访者同自己合作了。有时,如果研究结果不支持研究人员的假设,而这个研究人员又坚信自己的假设是正确的,心想这样的欺骗手法只是临时性而已,这样便往往会诱使研究者对自己的研究结果作一些不当的修改。导致这种行为的心理就像赌徒的心理“赌徒挪用公款行赌,满以为日后会赢了归还”的一样。当这类作假行径暴露后,往往会在本行里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形成民意测验伦理标准是保证民意测验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中国的民意测验研究人员将会发现由于没有职业伦理的存在,中国民意测验正在面临挑战。从2003年1月3日起,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去年10月28日该市十一届人大第4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以对原《条例》进行的局部却意义深远的修改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突出以人为本思想和顺应入世要求、充分突出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是该《条例》的重中之重。一是将商品房明确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使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利在房产消费中得到充分体现。二是细化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首次将个人**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将作为**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受新《条例》保护。例如,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果经营者提出这种要求,消费者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