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建设(1)
西方国家所作的努力□对如何保持道德的思考如果我们在科学上想展示在人们身上的有害影响是怎么引起的,却在伦理道德上想避免这种有害影响的出现,我们应如何两全其美?一方面以事实向人们揭露有害影响之危害,另一方面又不让这些有害影响在事实上损害人,对于这个矛盾的问题我们会有很多解决办法,但它们大多伴有某种缺点。这些解决办法中有:1计算机模拟以计算机代替人模拟社会互动并取得反应,可大大减少实验对象数量,从而大大减少研究中之受损害人数。2找一个这些负面影响已存在的环境,从而研究人员不承担制造它们的责任方法是在自然环境中找出业已存在消极影响(负影响)或所假设的有害原因的实例。这样,研究人员就不会感到自己给研究对象造成了什么损害。美国学者加尔等人1972年所作的人口密度研究便是一个例子。他们对比了人口稠密的芝加哥地区和人口相对不稠密的地区,看看是否存在人口稠密的负影响。既然稠密的人口不是他们创造的,他们也就无需为人口稠密所产生的有害影响负责。问题是,在这样自然形成的环境中,很难找到所需要的自变数的值(例如,适宜的人口稠密程度)。而且,研究人员对外部变数也只能作最小程度的实验控制。即使研究人员可不负造成影响之责,但若研究人员眼见负影响出现而不设法加以阻止,伦理道德问题仍可能出现。因此,当勒肯比尔(DavidFLuckenbill)1981年研究警察当局关于谋杀案的报告时,尽管这都是些过去的事,他还是必须避免涉及道德问题。他认为,如果说他有条件利用观察法去研究那些谋杀案的话,那么,“我的冷眼旁观是以牺牲受害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而这是不道德的”。因此勒肯比尔决定不使用观察法,而改用文献研究法。3仅对一种很低层次的原因进行应用,或仅在短时间内应用这一方法常用于实验研究。一个例子就是格里菲特和维奇1971年的人口密度实验。实验对象被置于一个由实验人员创造的相当高度的密度中,然而仅用很短时间。这种方法的明显问题是,它不可能有机会对长时期密度条件下的影响作合乎伦理道德的研究。4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据实告知受访者,并取得其同意(知情同意)这可能是医学研究和社会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知情同意的含义基本上是让研究对象充分知晓研究的目的、可能产生的危险,并看到研究人员的证书,然后要求研究对象予以同意。这就是问卷所附的封面信函或介绍词中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在研究中,向可能的受访者通报这样的信息,以便对方乐于参与,这已相沿成习了。这些受访者同意参与,那是自愿的,无需签订什么证书。而在医学研究中,则不仅要作这样的通报,还要取得对方同意进行此项研究或者此项手术的书面许可。将来,社会研究人员可能也得朝着签订书面许可的路子走,而且毫无疑问地必须更加注意向受访者作适当的通报。例如,在美国,任何接受联邦基金的大学,现在都设有5个对人类研究对象的政策委员会,以监督大学教授团所提出的拨款建议。任何被认为拿人“冒风险”的研究,必须经由该委员会审核。这不仅包括危险的医药实验,也包括任何会引起不适、忧虑、骚扰、侵犯私事、或使人卑下甚或使人丧失人性的社会研究。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告知实情以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研究人员就被要求准备一种“知情同意表”(InformedConsentForm),该表中须具有下列基本点(以美国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对人类研究对象的政策委员会的表为例):●光明磊落地阐述研究的目的和计划采取的步骤,包括说明哪些人参与实验(在复杂的实验设计中,最好还附一张操作流程图)。●写明执行研究步骤的人的身份与学位(如医学博士、哲学博士等等,不应只表明“博士”头衔)。●说明可能产生的现时的和长远的不适、危险,以及可能的后果。对作为研究对象的病人,应向他们明确说明:由于参与研究,他们的病情可能变得更坏,而且他们可能不会得到什么特别的好处。●阐明对研究对象会有些什么可能的好处。●说明任何时候对任何有关此项研究的询问,都乐于答复(主要调查人员应开列他们的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应申明:任何时候,研究对象可自由撤回其同意并中止参与此项计划或活动而不受损害。●保证任何由研究计划中得来的可认出研究对象为谁的任何信息,若未经本次研究对象本人同意,均不予公布或透露。●向研究对象保证,若研究计划或对所搜集的信息的使用有所变更,将通知他们,并重新征求其同意(新的表示同意的表格需经审核委员会批准)。●表中有一段这样写着:“我明白,当作为参与研究计划的直接结果导致伤害或疾病时,大学会给我必要而合理的任何医治和一切医治,除非这种伤害和疾病是曲旨在直接对我有益的医学研究引起的。”近年来的倾向表明,对知情同意的要求是愈来愈技术化和官僚气了。在上述诸点之外,还规定了许多关于未成年者、讲外国语者等例外的情况。当每个研究人员都要求保护研究对象(这种行为对研究人员自己也有好处)时,这些规定中有一些却可能在某些研究中对研究人员制造真正的困难。在邮寄问卷中写那么一段又臭又长的征取同意的文字,或许正是环绕的一环。光读它一遍,就使受访者多花了时间。它的正式的、官僚气的、墨守成规的、甚至预示不祥的语调(即使规定这表要甩俗话书写),很容易一下子就把受访者吓走。再说,受访者可随时退出研究的诺言,很难有助于增加回答率。更进一步说,从技术上说,若研究计划有任何更动,研究人员还必须重新征得研究对象的同意才行。当我们盼望在告知实情的基础上取得的同意对邮寄问卷产生巨大作用时,这种同意同样也会对访谈研究产生作用。辛格(EleanorSinger)1978年对一次访谈研究中的知情同意问题作了一次实验。有些受访者在访谈之前,有些在之后(在之后当然是违反“知情同意。”的基本前提在进行研究之前取得同意的)被要求在“知情同意表”上签字。控制组则不在任何表上签字。这些问题关于饮酒、吸大麻、性行为之类是敏感性的,预料拒绝回答率会是很高的。对这个群体中的个人,他们未被要求在表上签字就进行了访谈。“知情同意”的提出,使自愿被访谈的比例在访谈前要求签字的降到最低,在访谈后要求签字的降到最低。这样看来,虽然“知情同意”要求明显降低了回答率,但签字时间的早晚却并无重要差别。慎重同意在观察研究中也给研究人员惹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促使《社会问题》杂志将其1980年2月号的全部篇幅献给了现场观察的道德问题。1978年8月号的《美国社会学家》也整个一期都讨论了社会研究的道德问题。民族志研究的明显问题是,隐蔽的参与性观察,几乎完全排除了对知情同意的需要。一个人如果对每一个被观察对象都提出“知情同意”的要求,他还能保密吗?达斯特(TroyDuster)等人1979年说,在大多数研究人员必须公开他们的身份,以便在进行观察研究前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总还有人不可能按正常手续搜集资料”。美国学者索恩在1980年就曾抱怨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知情同意”的条条框框,是基于调查研究的一种“生物医学模式”的,而这种模式并不见得适用于现场观察研究。因为现场观察所界定的风险,是比医学所冒的风险更少戏剧性的。而且,现场观察对研究局面的控制也更少些。索恩还补充说“让每个被研究的人在知情同意表上签字,这会破坏匿名性,而且事实上会增加研究对象中某些群体所冒的风险。结果将不是改进了现场研究中的伦理道德,而是变成了毫无意义的宗教仪式了”。索恩一方面注意了官僚主义地强加给“知情同意”上的做法,另一方面确也同意这一说法,即“知情同意”的原则是与现场观察中的伦理道德有关的。无论如何问题还是“告知了多少”和“同意了多少”构成了“知情同意”这些迄未得到完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