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1)
附录1美国社会学协会道德准则1980年修订公布。
绪言社会学的研究、教学和实践,同其他社会进程一样,对个人和组织机构都会产生积极的与消极的后果。因此,社会学家的工作必须增强道德观念并受其约束。社会学的学识可能成为某种形式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因而社会学家必须不使他们自己、他们的学科、他们所研究和他们所教授的人、他们的同事以及他们的协会滥用他们从工作中所产生的权力。究竟怎样才算滥用权力?对此很难取得一致看法。加之,研究人员和教师们面临着伦理道德上的内在难题:一方面,他们必须对他们在研究中所发现的真理负责,并在教学中予以传授,绝不可为了个人或本单位的私利而歪曲或窜改事实。必须使基本研究成果得以应用于公众事务中。另一方面,伦理道德的首要原则是,人永远被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无论他们被研究抑或被教授,他们人格的完整性、尊严和自主性必须得到维护。正是由于社会学家在对待真理和知识的责任和对待其研究对象、学生、同事和赞助者的权利这两者之间潜在着冲突,使伦理道德准则的制订成为必要。另外,作为专业人员,社会学家也被期望通过个人的、同行的和协会的行动,按准则管理他们自己。这一准则具有多重目的。它对道德行为提出了几项切实可行的要求,而绝非不可能达到的空想的、极不现实的标准。这些要求中包含着许多但非全部可能在研究、教学和实践中产生的潜在的伦理道德冲突的根源。有些条款说“应该如何表达应努力争取的理想”其他说“必须如何”,表达必须遵守的规则。大多数条款表达不喻自明的义务,它们虽容许有例外,但仍应视作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原则。本准则表达了本协会对伦理道德行为问题的一致意见。职业道德委员会(theCommitteeProfessionalEthics)在必须裁定本协会个别会员在某种场合下是否有不道德行为时,须以本准则为判断根据。进而言之,本准则意在使所有社会学家对他们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敏感起来,并鼓励社会学家教育他们自己及其同事们合乎伦理道德地行事。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我们,美国社会学协会的会员们,批准并坚持下列伦理道德准则。第一节研究一、客观性和诚实性:社会学家在进行其研究的过程中应力求保持客观性和诚实性。1社会学家应敏感地看到,根据不能予以概括的样本和未经证明有据的解释所作出的研究并公开发表,潜在着对个人或群体的损害。特别在有可能损害群体或个人的地方,社会学研究坚持最高的方法论标准。2社会学家切勿错误估计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工作人员从事一项特定研究项目的能力。3社会学家不论其工作环境如何都必须诚实地、毫无歪曲地描述其研究结果。在研究报告中,一定不能略去必将对研究结果的解释作重大修改的资料。社会学家还应说明他们自己的理论、方法和研究设计会对什么有影响,对如何影响并将怎样影响作解释。4社会学家必须在其研究出版物中,充分报告一切财政支持来源,而且必须说明同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解释的赞助着有何特殊关系。5社会学家必须兑现对个人或群体所作的承诺,使研究得以开展。6社会学家切勿接受看来可能会违反上述原则的赠款、合同或研究任务,一旦发现有违反而又无力改正,则应自行退出该项研究。7在参与研究项目的该项目赞助者或研究结果使用者对该项研究结果作任何歪曲时,美国社会学协会得要求进行调查以澄清事实。8对一个研究项目的资助一经接受之后,社会学家便须作出一切可能的努力实施所拟定的研究计划,并完成资助者对研究报告所提出的要求。9参加联合研究的社会学家,以及学生,一开始即应就分工、报翻、资料搜集、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私自达成明确的协议。这些协议必须遵行,并不得由任何参与者单方面改变之。二、不得滥用研究身份:社会学家不得明知故犯地利用其研究身份为掩护,猎取社会学研究目的以外的信息。三、跨国研究:在外国进行研究,向调查人员和社会学界同人提出了特别的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学家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进行研究时,是作为具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公民而工作的,而在其他国家,则是作为东道国政府的客人而进入该国的。研究人员的本国与东道国之间在财富、国力和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可对访问学者造成研究合作中的平等性以及利益冲突等问题,或造成个人和团体在东道国里的风险。而且,个别研究人员或研究组的不负责任的行动,可能使整个专业以及其相邻专业将来不能或难以到一个国家去开展研究。1在与其本国政府和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上,社会学家不应为了进行研究而充当双重间谍或做玷污其职业责任的事。具体地说,他们不应答应向任何政府提供秘密研究、秘密报告或秘密汇报。2社会学家不应作为任何组织招募的代理人而在不公开这种身份的情况下活动。3研究项目在其概念化、设计和实施期间,应对当地文化和政治形势表现出应有的敏感和尊重。外国社会学家的实地研究若看来可能激起严重的国际或国内冲突,或可能被误解,则一般就不应进行。亦应避免种族中心主义的困扰,或对该社会不适当的研究课题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