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建设(3)
●研究人员有进行此项研究的资格。通常,他必须具有某种博士学位(医学博士或哲学博士),或某种职业等级证书,并必须具有某种研究机构(大学的,政府的,或公司的)成员证明。
研究机构不仅应使他(遵守规则,并且应保证他)有足够进行此项研究的实验室设备。
●对研究对象个人的损害应是相对地轻微并短暂(非永久性)的。●研究对象应知晓他正参与一项实验中,知晓其可能的危害,并曾表示同意参与。
若这些条件中任何一个被违反则研究人员不具备进行研究的资格或者认定研究人员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若实验不具有科学价值或研究对象未被告知可能的危害,研究人员对研究对象所造成的这种不礼貌行为的危害程度要比日常生活中的不礼貌行为更为严重。
特别是,有些批评者感到,当研究对象无权无势或地位低下时,此种倾向尤为严重。
□对方法论的思考在伦理道德问题之外,欺骗也有方法论上的含意。之所以在研究的真实目的上欺骗研究对象,是因为感到,若研究对象知道了研究的真实目的,便可能更难以达到该项研究的目标。
这是因为研究对象下意识中的偏见可能会被撩起,或因为他为使自己显得聪明些,为取悦于研究人员,甚或为使研究人员显得不称职,从而恶意窜改资料。
本来,即使向研究对象隐瞒了实验的真实目的,这些对象也能从前测和测验刺激中悟出其真实面目来。
所罗门两控制组实验设计就是基于相信即使进行了欺骗,实验对象仍能从前测和刺激的相互作用中推断出目的来而提出的。
这一设计提供了估计这一相互作用效应数值的手段。当然,如果实验对象天真幼稚,不知道欺骗手法已被社会研究人员广泛使用,那样,要保持实验目的不为人知是最容易不过的了。
但是,那些老经验的实验对象,知道人家会进行欺骗的,便会假定所宣示的研究目的是虚伪的(即使并不虚伪),并会试图从一些蛛丝马迹例如前测或测验刺激中探寻
“真正的”目的。当前的问题是,天真幼稚的对象是愈来愈少了,特别是那些大学生,他们一向是被研究人员亦即他们的老师当作
“可控制的听众”使用的,现在也越来越少天真幼稚的了。在西方,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更为深刻。
如凯尔曼1967年引用过一个大学生研究对象说过的话
“心理学家们总是撒谎”。P·博纳西克(PhilipBonacich)1970年报告说,他的几乎所有对象都曾被过去的实验人员欺骗过,这大大损坏了他的实验的成功机会。
在其研究团结、聚合与社会控制的实验中,博纳西克发现,当他告诉这群实验对象说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密告了其他人,但未说此人是谁,对象们强烈倾向于相信他们中不会有人对研究人员的引诱屈服,认为这是研究人员在骗他们。
博纳西克认为这会使他这项实验的目的变为无效,因为他所想研究的社会控制过程已不复存在。
在大学生总体中保存天真幼稚对象的困难,无疑部分地是由实验人员所独特地使用的招募方式引起的。
不像调查研究人员那样在全体学生中随机抽样地选择,实验人员宁愿让对象们自我选择。
常见的做法是,在布告板或学报上张贴或登载广告,出资聘请志愿者参与某项实验者。
这样,毫无疑问,许多应聘者是
“职业的”、深知此道的
“老油条”,其参与实验只是为了捞点外快而已。也有不少学生正计划从事研究事业,他们之参与实验只是为了积累经验,学着搞。
若实验人员能随机地抽取对象,并力求征得其同意,他便可能有较好的机会找到那些不世故的被研究者了。
凯尔曼1967年曾列举欺骗的后果:①可能引起研究对象抛弃所宣布的研究目的,而以自己的意思胡乱猜测。
②予社会研究人员以
“不可信任的人”的坏名声。③引致对象企图在机智上胜过研究人员,并在这场竞赛中打赢之。
④使对象得不到有助于按照(研究人员的)指导进行实验的必要的信息。
⑤由于在研究人员所宣称的研究目的与研究对象从实验情况和实验人员所透露的线索中所接受的信息之间存在着矛盾,研究对象从研究人员那里得到的是矛盾的任务。
结果是,研究对象中每人都可能对情境有自己的不同的理解,有自己的不同的对付方法。
这有点类似调查研究的回答者对模糊不清的问题各有各的理解。因此,确切讲来,是不同的人在回答不同的问题,尽管表面上都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
凯尔曼认为,将研究对象卷入角色扮演模拟博莽,研究人员和研究对象便可互不相欺地在实验中合作。
我国民意测验实务操作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职业伦理不是招之即来的东西,正如前面所描述的那样,西方先进国家研究人员已经做了巨大努力,中国民意测验行业的职业伦理的形成需要我国行业先觉者的倡导和身体力行,它的形成需要宏大政策环境的引导,需要这个职业形成之前和形成之后所有人的不懈努力——内部成员的有目的的构建和外部力量的促成,也需要时间使之发展、完善和成熟。
零点调查(wwwhorizonchinacom)与同业机构的专业人士也均积极加入国际商会/世界专业研究者协会(ESOMAR),国际民调界目前已经有一些成型的职业行为准则,比如,目前中国专业调研界就承诺接受ESOMAR规则的约束,承诺在处理民意测验中各方关系时严格遵守《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并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积极参与倡议形成中国调查行业公约。
尽管公约只是中国调查行业伦理建设的雏形,但对于中国本土民意测验业伦理建设将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