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分飞

龙凤分飞

五十五、宣告离婚10月21日一整天,双方为协议书的签字各自进行准备工作。清早,胡嗣瑗就“入对”陈明了近情,溥仪满意地批准了他的行动方案,即派佟济煦到银行填写并取回了定期支票。不一会儿,林又给胡嗣瑗打来电话,转达了彼方的两条要求:一、关于代表签字问题须由我方律师去函证明;二、应尽数先付现款,不足部分再填给支票。胡嗣瑗告知:函证事可以酌办,但现款“一文俱无”,只能全部以定期支票支付。当天,佟济煦开出两张定期支票;一张票面值二点五万元,限10月26日支取;另一张票面值三万元,限10月29日支取。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文绣方面的律师负责缮写清楚一切书面文件,原定10月21日下午6时签字,结果因文件准备尚有未尽事宜,临时改延一天。1931年10月22日,即旧历九月十二日,溥仪与文绣宣告离婚,离婚协议书的签字仪式于当天下午1时,在林和林廷琛的律师事务所举行。协议书中写入了自8月25日以来近两个月时间里,双方律师反复磋商、调解的成果。文绣与清皇室主人脱离关系一案,兹经双方律师调解,议定条件如左:一、文绣自立此约之日起,即与清皇室主人脱离关系;二、清皇室主人于本件签字之日,给文绣一次终身生活费五万五千元(付款另有收据);三、文绣于本件签字之日即将所有随身常用物件(另有清单)全部带走(付物时另有收据);四、履行二、三两条件之后,文绣即归北平大翔风胡同母家独身念书安度,绝不再向清皇室主人有任何要求;五、脱离之后文绣不得有损害名誉之事,双方亦不得有互相损害名誉之事;六、文绣将天津地方法院调解处之声请撤回,此后双方均不得发生任何诉讼;七、本件自签字之日生效,共缮四份,双方律师各执一份。在该协议后面有三方的签字画押:首位为“清皇室主人代表、管理驻津办事处事宜”胡嗣瑗;次位为“立约人”文绣;再位为“公证人”林、林廷琛、李洪岳、张绍曾、张士骏五位律师。作为协议的首位签字人,胡嗣瑗把签字过程细致入微地写入日记了。这篇日记⑩非同寻常,它记载着中国末代皇帝与末代皇妃的史无前例的离婚案的终结:午后一时,林以汽车迎余先到事务所。少迟,淑妃携其妹文珊、律师张士骏、张绍曾、李洪岳均到,与余隔屋不相见。林、林廷琛先与看明所写条件与底稿相符,物件单与原单无异,示以证明我方签字人函件均无他说。由妃先在对屋一一签字,条件共缮四份,由双方及双方律师分存之,各附物件清单。余谨就条件后一一占位签署毕。妃亲书收到给款据,声明“正金定期支票二纸如届期该行拒绝支付应请换给现款”字样。签名盖章讫,余乃以付款支票二纸交林转付,遂分持条件各散。余即到园,入见。面缴条件、收据各一件。物件单二纸仍请(准)带下,饬济煦于明早先将物件点运吉野街空屋内,再饬彼方来人搬取,较为方便。承谕“即拟旨废淑妃为庶人”,因请明晨再办。回寓已四时矣,心中乃大不怡。第二天,胡嗣瑗奉命拟就“废淑妃为庶人”的“谕旨”,“入对”时奏请皇上过目。溥仪拿过来看时,只见“恭楷”两三行字:“谕淑妃擅离行园,显违祖制,应撤去原封位号,废为庶人,放归母家居住省愆,钦此。宣统二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溥仪读过两遍,细细思量,觉得措辞未免过苛,于是提笔勾去“放归母家居住省愆”一句,才正式颁发。他还不惜花费一大笔广告费,把这条煌煌上谕刊诸平津报纸报头旁边的头条广告栏内,以向世人宣布,他虽然破费了几个钱,总算是买回了皇家的脸面。溥仪和文绣离婚后,心情颇不平静,回顾淑妃在皇家的九年生活,似乎感到有点儿对不住她,遂把责任加在了婉容身上,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为此他还专门写了一篇《龙凤分飞记》的文章,以记其事。据因偶然机会而看过此文的清宫太监蔡金寿说,文中对婉容多有责怪,用了“专横”、“霸道”等词句,遗憾的是这篇“御制宏文”没能存世。11月10日,即他们宣告离婚后的第十九天,溥仪在郑孝胥和郑垂父子以及日籍保镖工藤忠的陪伴下,乘汽车偷渡白河,闯过守卫军粮城的中国哨兵,又登上大沽口外的日本商船“淡路丸”,吃了一顿“滹沱麦饭”,便向已被日本关东军占领的我国东北的营口码头驶去了。幸亏文绣和他离了婚,才没有跟他走这历史的一步——迈向背叛祖国人民的罪恶深渊。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婉容/文绣传:中国末代皇后和皇妃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言情穿越 婉容/文绣传:中国末代皇后和皇妃
上一章下一章

龙凤分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