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努力的是什么――抗战以来自述(24)
在重庆的朋友,那时正忙于宪政运动。因9月间刚将宪政案通过于参政会,政府原答应于双十节作一宣布,而届时未实行,谓将候11月初间的国民党中央全会之决议,所以在野党派为促成宪政,无任其久延,吃紧努力。我于那次参政会是没有出席的。那时我方在豫北太行山麓朱怀冰军长的军部中,略听到消息而已。好在会罢不久,我即到渝,于当时提案讨论通过各情形尚能闻知大概。据我所知,当时各方提案最初动机,□□□□□□,而争求各党派合法地位,俾有公开活动的自由。乃从这一问题,转到早施宪政。恰好此时,汪精卫组织伪政府,以施行宪政为号召,遂以间接促动此提案之通过。论时机实不成熟。照我个人所见,应以团结统一为急。即如各党派□□□□(我亦在其中),我认为亦宜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而且只有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不能从宪政得之(料定宪政不会实现)。在大家亦并未忘了统一,大家意思求宪政即是求统一,未尝有二;我则认为要从统一到宪政,而不能从宪政到统一,所以我对于宪政运动不如对于统一运动之热心。统一运动入手处,在先谋第三者之联合,我专志于此,宪政运动便没有参加。好在大家朋友并不怪我的偏执。而且对于第三者之联合,早有此意,不待我发动,已在洽商中。经彼此聚议好多次之后,一面确定这一组织的名称为“统一建国同志会”,一面通过本会信约十二条文。原文照录于次: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一、吾人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以全力赞助其彻底实行,并强调“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二、吾人以最纯洁的心情,拥护蒋先生为中华民国领袖,并力促其领袖地位之法律化。三、吾人认定:中国今后惟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一切国内之暴力斗争及破坏行动,无复必要,在所反对。四、吾人相信:中国今后需为有方针有计划之建设。此建设包括新政治,新经济乃至整个新社会文化建设而言,且彼此间须为有机的配合。五、吾人承认今日较之以前已进于统一;但为对外抗战,对内建设,吾人要求为更进一步之统一。今日之统一,非出于武力,而为国人抗日要求之一致所形成。今后仍应本此方向以求之;务于国人之意志集中,意志统一上,求得国家之统一。六、吾人主张宪法颁布后,立即实施宪政,成立宪政政府。凡一切抵触宪法之设施,应即中止,一切抵触宪法之法令,应即宣告无效。七、凡遵守宪法之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公开存在;但各单位间应有一联系之组织,以共同努力为国是国策之决定与推行。八、一切军队属于国家;统一指挥,统一编制,并主张切实整军,以充实国防实力。九、吾人不赞成以政权或武力推行党务,并严格反对一切内战。十、吾人要求吏治之清明,而以铲除贪污节约浪费为其最低条件。十一、吾人主张现役军人宜专心国防,一般事务官吏宜尽瘁职务,在学青年宜笃志学业,均不宜令其参与政党活动。十二、吾人主张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此十二条宜与后来民主政团同盟纲领十条对勘,而参求其异同所在)此十二条文,最初起草的有章乃器、左舜生诸先生。左先生并负汇集各方意见之责。我于其中,亦参加一些意见,并于末后与沈钧儒先生、左先生等共负审查之责。经大家通过后,即作定。这一组织,口头说明(文字上不便规定)是中间性的,是第三者地位。国民党和**当然不请他参加,但间或有国民党籍,而实际另属一派的,如沈老先生和张申府先生等,则在内。又参加的非必代表一党一派,无党无派的个人,如张表方先生(澜)、光明甫先生癉等各位,亦都参加。又参加的,固以参政员居多数,而非参政员的亦正有其人,如章乃器先生便是。以党派而论,则凡在参政会中有人的,全在内。不过国家社会党的罗隆基、胡石青、罗文干三先生参加,而张君劢先生却没有在内。组织确定,为免滋误会起见,同人咸主以本会信约十二条,托王世杰、张岳军两先生代为转呈最高当局,并推定黄炎培先生和我两个人代表面陈一切。黄先生将文件手交王、张二公,请其代约谒见日期。隔多日,蒋公约去见面时,则黄先生已因公赴泸州,只得我一个人去见。我见蒋公时,张岳军、王世杰两先生皆陪座。我说明本会成立动机,是受党派问题刺激,而以求大局好转自任。蒋先生屡次要我们说公道话,而不知道我们说话甚难。我们说一句话批评到政府,则被人指为接近**或站在某一边了;我们说一句话指摘到**,又被人指为接近政府,或为国民党利用,仿佛我们就没有我们的立场,只能以人家的立场为立场,这是非常痛苦的。这样将全国人逼成两面相对,于大局极不好。于大局极不利的,即于政府不利。我们联合起来,就是在形成第三者的立场。蒋公既以说公道话相期勉,先要给我们说公道话的地位,那就是许可我们有此一联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