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 为“余秋雨假想”担忧(上)

余秋雨 为“余秋雨假想”担忧(上)

继9月5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家余秋雨败诉之后,上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余秋雨诉《北京文学》杂志编辑肖夏林名誉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余秋雨的上诉,维持原判。余诉肖名誉侵权案缘起于肖夏林发表在《书屋》2000年第2期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该文批评余秋雨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吹捧,说什么“(余)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余秋雨在起诉状中说,肖夏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诋毁了他的人格,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人民币。法院终审认为,所谓“深圳向余秋雨奉送别墅”确系未经证实的传言,被告在文章中引为论据虽有不妥,理当批评,但被告的文章并未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所以驳回了余秋雨的上诉。按照余秋雨随后公开发布的《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余秋雨声明》的说法,“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所以尽管他对肖夏林的起诉两次均被法院驳回,他也要“感谢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法院是怎样对他“洗雪和抬爱”的呢?余秋雨的解释是,“(一审)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只不过这种谣言不足以降低我已取得的社会声誉。”在一般情况下,我也认为“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我查阅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东民初字第1807号,其中关于“深圳送别墅”问题的判定如下:既然“深圳送别墅”是当时文化界所传之信息,且被告关于其听此传言,因存在受评论性文章的时限性、评论文章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种因素限制,原告对深圳文化的褒扬,使得其对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未产生怀疑而予以使用的说法合乎事理,则不能基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明明裁定,“不能基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9452号也只是说,“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并未认定该传言乃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不料余秋雨却一口咬定,“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这不是很奇怪的吗?莫非这就是他对法律和法官的“信赖”么?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新经济杂志社聘用记者朱建国为肖夏林出庭作证,证明其在采访深圳一些文化名人时,曾多次听到余秋雨被聘为‘深圳文化顾问’后,获赠一套豪华别墅的传闻。”关于传闻之真伪、谁是该传闻之始作俑者,判决书并无只言片语予以确认。不料余秋雨刚拿到判决书,转身就对“广大关心我的读者”郑重“交代”说,“北京二中院十分明理,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果然引出了最初的造谣者”,不但把判决书上的“传言”擅自改为“谣言”,而且把判决书上已确认其证人身份的朱建国定性为“最初的造谣者”。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酷评公众人物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言情穿越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酷评公众人物
上一章下一章

余秋雨 为“余秋雨假想”担忧(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