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补偿的国际比较

战后补偿的国际比较

日本的战后补偿主要针对日本人的原军人和文职人员,即以“对战争做出贡献的人”为中心,但对国内的民间人士和原殖民地的人,对亚洲的战争受害者个人却没有补偿。那么,在日本以外的各国,对战争受害者又是如何进行战后补偿的呢?

德国

德国(原西德)于1950年制订了《联邦援护法》,不分军人和平民,凡是战争牺牲者一律实施援护。1956年又制订《联邦补偿法》,对在大量杀戮犹太人的纳粹罪行中的受害者,以支付养老金的方式加以补偿。后来,对根据《联邦补偿法》仍未能获得救济的牺牲者,也设立了特别的基金,制订了相应的规定。从战后到2030年,预计支付补偿金额约1200亿马克(约兆日元)。国家间法律责任问题虽然已经解决,但是德国于2000年7月又设立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开始对被迫强制劳动的予以个人补偿。

法国

法国政府对在1919年以来出身于殖民地的负伤军人及遗属进行了补偿。如法国在非洲的殖民地塞内加尔于1960年独立,而有的塞内加尔人在殖民地时代曾在法军中服役而负伤、生病。塞内加尔独立后,法国向这些已取得塞内加尔国籍的原军人也支付了与法国人同样金额与条件的伤害年金和遗属年金。

美国、加拿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曾经将12万日裔人作为“敌国人”而强制性地进行集体收容。到了70年代,那些日裔的第二代和第三人发起了补偿运动。1988年美国制订了“市民自由法”。从1990年开始,由美国总统签署给每位生存者的正式道歉信,同时支付给每人2万美元的个人补偿金。虽然补偿的对象只有6万人,但美国认为犯错误的是美国政府,寻找对象者的责任应该由政府负责,无论对方是什么国籍,无论居住在哪里,都予以补偿。

加拿大也向美国学习,在进行道歉与补偿的同时,还对日裔社区的建设采取了扶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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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历史真相: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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