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浪漫的爱情
第6章
浪漫的爱情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主义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陷入了惨不忍睹的境地,这是在古代数世纪中从未有过的。在古代社会中。男女关系虽然堕落,但却不是残忍的。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和野蛮主义相互结合,使性生活日趋堕落。在婚姻之中,妻子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在婚姻之外,在约束野蛮的男性的自然兽性时,是毫无作用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罪恶的。中世纪的不道德现象不但普遍,而且令人作呕。主教们公然和他们的女儿住在一起,明目张胆地犯罪。大主教们提拔他们宠爱的男性,让他们住在附近的教区中。人们普遍认为牧师是坚守独身主义的典范,实际上现实并非如此。教皇格雷戈里七世曾极力说服祭司们抛弃他们的情妇,可是到了阿柏拉德时代,他竟认为他是可以娶赫罗伊斯的。虽然他清楚这是一件有损名誉的事。直到13世纪末,牧师的独身主义才开始严格地执行。当然,那些牧师还是和女人们有不合法的关系,但他们却不能宣扬这种关系是高尚的或美好的,因为连他们自己也知道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圣洁的。当然教会也不能美化爱情的观念,因为教会对于性持有禁欲的观念。只有那些凡夫俗子才能使爱情的观念成为美好的。
牧师们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开始他们自认为是犯罪的生活,很快他们就会堕落到普通人的道德水平之下,我们对此不要感到奇怪。教皇约翰二十三世被指控犯有乱伦、通奸及其他罪行;一个获选而尚未就任的圣奥古斯丁的男修道院院长,于1171年在坎特布里受审后被发现,仅在一个村子里他就有17个私生子;西班牙圣彼拉奥的一个男修道院院长于1130年被证实,他至少有70个媳妇;列日的主教亨利三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免职。也许我们不能过于强调这些个别的例证,但我们无法否认议会和教会的作者们所提供的证据。在他们的描述中,还有许多比这简单的男女非法同居严重得多的罪行。据了解,即使祭司们真地娶了妻,他们仍会认为这种关系是非法的,所以他们绝不会有从一而终之心。在他们中间。重婚或对爱情极不专一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中世纪的作者记录了许多关于修女的纪事,说她们和娼妓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在她们的宅院里发生过大量杀死婴儿的事情。至于牧师乱伦的事,更是非常普遍的,以致教会不得不再三颁布最严厉的法规,禁止牧师和他们的母亲或姐妹住在一起。基督教的伟大工作之一,就是从世界中铲除不纯洁的爱,但是这种不纯洁的爱却在修道院里时常发生。在基督教改革运动之前,一般人为了淫乱的行为,而应用了忏悔的方法,但是反对的呼声极高,并且非常普遍。
整个中世纪,教会的希腊一罗马传统与贵族的条顿传统之间有着一种极为奇特的划分。对于文明,每一种传统都是有贡献的,但是贡献的内容则截然不同。教会所贡献的是知识、哲学、教会法规和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观念——所有这些都源自于古代地中海文化的传统;一般人所贡献的是司法制度、非宗教形式的政治、武士制度、诗歌及浪漫思想。其中,浪漫的爱情就是与我们特别有关系的贡献。
在中世纪之前,如果说人们不知浪漫的爱情为何物,这是不正确的,也只有到了中世纪,浪漫的爱情才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爱的方式。浪漫的爱情的本质在于把爱的对象视为一种极难得到而又十分珍贵的东西。因此,人们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去赢得所爱的对象的爱。或是用诗文;或是用歌词;或是用武艺:或是用其他所能想到的、最能取悦对方的方式。如果认为女人具有极高的价值,那么就会产生一种难以得到她的心理,所以我认为,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于她的感情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情的方式。在中世纪时,浪漫的爱情的目标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不合法的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有极高的尊严,而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不可逾越的道德上或风俗上的障碍的女人。教会的工作就是使人们接受性的本质就是不圣洁的。教会的工作做得十分彻底,以至于一个男人对任何女人都不可能产生富有诗意的感觉,除非那女人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因此,爱情若具有浪漫的成分,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假如让现代人去猜想中世纪那些富有诗意的情人的心理,那是十分困难的。他们虽然充满着热烈的情感,但却没有产生亲昵行为的一丝欲望。这种使现代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情形,使他们认为中世纪的爱情不过是文学上的一种习惯而已。毋庸置疑,有时,这的确不过是文学上的习惯,而且文学的表现是被风俗所支配的。但是,但丁在《新生命》一书中所表达的对于彼阿特立斯的爱,却绝对不仅仅是习惯上的。相反,我认为,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了解的更为热烈。中世纪那些伟大的宗教中的人物认为,人世间的生活是丑恶的。在他们看来。人的本能是腐败和原罪的产物。他们厌恶身体及身体的肉欲,并认为只有在冥想中才能得到纯粹的乐趣,但是,他们冥想的客体却是超乎一切性的成分之上的。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念只能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所看到的那种爱情。一个尊敬并喜爱某个女人的男人认为,不能把她和性交的意念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他看来,无论如何,一切性交都是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就采取了诗歌和幻想的方式,而且充满了象征主义的色彩。这对于文学的影响是很大的。纵观爱情诗歌的发展史,从发源于弗雷德里克二世的宫殿中起,直到文艺复兴时的极盛时代止。这种情形是屡见不鲜的。
据我所知,在哈仁格于1924年所著的《中世纪的衰落》一书中,对于中世纪末期的爱情,有着极为出色的记载:
在12世纪,普罗旺斯的抒情诗,使人们得不到满足的欲望成了诗的爱情观的中心时,文明史中诗歌的一个重要的转机出现了。前人也曾吟咏过爱情的痛苦,但所谓的痛苦不过是享乐的欲望,或爱情的可怜的失败而已。佩拉马斯和西斯比、谢法拉斯和普洛克立斯所伤感的是爱情悲惨的结局,以及那已经享受过的幸福令人心碎的消失。另外,欲望是那些贵族诗歌的主题。所以这些诗歌所给人的观念是:爱情是消极的。新诗的理想一方面不能放弃它和性爱的联系,另一方面又能包含一切道德的理想。从此,爱情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园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更加占有优势。到了13世纪末。但丁及其朋友们竟然认为爱情可以赋予人虔诚和圣洁的感觉。这是一种极端的表现。此后,意大利的诗歌逐渐恢复了那种恋爱情绪比较正常的表达方式。佩特拉克的诗歌则是处于精神化的爱的思想和古代式比较自然的爱的魅力之间。贵族式的爱情的不自然的制度很快就被人们放弃了,贵族式的爱情的特点不会再恢复了。虽然文艺复兴时期的柏拉图主义仍包含着贵族式的观念,而且形成了十分有精神趋向的爱情诗的新方式。
然而,在法国和勃艮第,由于法国贵族的恋爱思想是由“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支配的,其情形和意大利不一样。所谓“玫瑰花式的浪漫”就是勇士式的恋爱,因为它认为爱情应当是可以满足的。事实上,这是对教会学说的一种反抗,同时也是异教徒的一种主张,因为它认为:爱情在生活中应当有正当的地位。
上流社会在知识上和道德上的见解,都包含在爱的艺术中,这种现象是历史上的一个例外。在其他时代,文化的理想和恋爱的理想的结合从未达到这样的程度。中世纪繁琐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一切哲学思想集中于一个中心上,这正如贵族式的爱情的理论要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把一切关于高尚生活的事情包罗在一起一样。“玫瑰花式的浪漫”并没有破坏这一制度,它不过是要纠正这一制度的趋向,并使这一制度的内容格外丰富罢了。
那个时代是一个极为粗俗的时代,尽管在那些牧师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是“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提倡的那种爱情却是很典雅、很风流、很温存的。当然,这类思想只能为贵族所有,因为这类思想的前提条件不但是有悠闲的生活。而且还要摆脱教会的专制。在骑马比武中,爱情的动机是很明显的。教会厌恶这种比赛,但却无法取消它,就像它无法取消勇士式的爱情制度一样。在我们这个民主时代,我们很容易忘记贵族阶级曾在不同的时代有过他们的贡献。就以爱的复兴而论,如果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为它开路,那么,文艺复兴是断然不会取得如此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们反对信奉异教的结果,爱情已不再是柏拉图式的了。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我们可以在有关堂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述中一览无遗。然而,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毫无影响。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深受其影响。但是,就整体而言,文艺复兴时期的爱情诗的特点乃是欢愉和率直。
请不要笑我躺在你的床上,因为这寒夜几乎把我冻僵。
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无可否认,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而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深受中世纪柏拉图式爱情的熏陶,从中学会了将诗歌作为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因为不会写情诗,这个穷文人而受到人们的嘲笑,于是,他不得不雇了一个穷文人。然而他只会写“听,听,这百灵”——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种很令人称赞的努力。令人奇怪的是,在中世纪之前,也有大量关于爱情的诗歌,但直接用于求爱的却是凤毛麟角。有一首中国诗反映了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走而悲伤的情形。还有一首神秘的印度诗描写了一位祈盼着上帝灵魂到来的新娘,这个灵魂所代表的是一个新郎。人们普遍认为,男人很容易得到他们所中意的女人,因而不必用音乐或诗歌去向她们求爱。从艺术的角度上看,如果女人容易得到,就的确是一件憾事。最理想的情形是,女人是很难得到的,却又不是完全不能亲近。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这种情形或多或少发生过。所谓困难,一部分是外部的,另一部分是内部的,而内部的困难,大概是从习惯的道德说教的踌躇中产生出来的。
由于雪莱的大力倡导,致使浪漫的爱情在浪漫运动中达到了顶点。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这些情感和思想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完全是美好的,所以,他根本不在乎爱情应当受到限制的理由。然而,他的论点却是根据不良的心理构成的。他之所以写诗,完全是因为他的欲望无法得以实现。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如果没有进修道院。那么,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简·威廉斯如果不是一个相当贤惠的妻子,那么,他也决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事业,是一种主要的推动力量。雪莱那种浪漫的爱情所依据的是一种稳固的均衡的情形,虽然有风俗的阻碍,但这些阻碍并不是无法逾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是无法逾越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浪漫的爱情也就不大可能得以蓬勃发展了。
以极端的中国制度为例:在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除了他自己的妻子以外,难以遇到自己钟情的女人。因此,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就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替他选择的,也许直到结婚之前对他都是陌生的。因此,他所有的性关系都与浪漫的爱情无缘,他也从没有为争取自己的爱情而努力过,情诗就是从这种努力中产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男人在完全恋爱自由的状态中,而能够写出伟大的情诗,那么,他一定是通过他的魅力就可取得了成功,而无需付出他那极富于想像力的诗意的创作。因此,情诗所依据的是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一旦某一方失去了平衡,情诗就不大可能以其最好的形式出现了。
然而,爱情并不是以情诗为惟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我认为,浪漫的爱情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情炽热、充满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某些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大的不幸。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容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法国革命以后,出现了一种婚姻应当源于浪漫的爱情的思想。现代大多数人,至少是在讲英语的那些国家里,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他们却没想到,就在不久以前,这种浪漫的爱情运动还是一场革命。100年前的小说和戏剧,大都是描述关于青年一代努力抗争以建立这种新的婚姻制度,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的。其结果究竟是否真的像那些革新者所希望的那样理想,这都难以断言。马拉普洛普夫人的信条是,在婚姻中,爱情和羞涩都消失了,因此,远不如初时多少有一些羞涩的美好。毫无疑问,人们在结婚时,如果双方都不具有性的知识,而只是根据于浪漫的爱情的影响,那么,任何一方都会认为对方有许多比凡人完美的地方,甚至会认为婚姻是一场永久的天堂美梦。如果那女人既纯洁且无知,并不能区分性饥饿和两情相悦的差异,那么,这种情形就更容易发生了。
在美国,婚姻的浪漫观较之其他地方受到更大的重视。那里的法律和风俗都是依据于老处女的思想,其结果是离婚极为普遍,而真正幸福的婚姻极为罕见。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生儿育女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个人感情。浪漫的爱情应当成为婚姻的动机,这也许是对的,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对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那种能使婚姻美满而且能满足它的社会要求的爱情。虽然并不浪漫,但是更亲密、更热烈、更现实。
在浪漫的爱情中,爱的双方往往不能看得很准,它像在迷雾中观望一般。甚至可能有些女人在结婚之后,仍可能置身于这迷雾之中,假如她有自己深爱的丈夫的话。但是,只有她真正避免了和她丈夫的密切交往,而且保守住她内心狂乱的思想和情感,以及身体的某部分秘密,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然而,这种做法会使婚姻无法实现它最高尚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是完全没有幻觉的热烈的亲昵行为。另外,浪漫的爱情是婚姻的必需的观点,尽管和圣保罗的观点完全相反,但它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是极不得要领的,因为它忘记了,婚姻之所以重要全在于繁衍后代。如果婚姻仅是为了繁衍后代而存在,那么,就无需任何关于性的规定了。一对有责任心和爱子之心的夫妇一旦有了孩子,就必定会认为彼此之间的感情就不再占主导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