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市正义与城市发展

第十一章 城市正义与城市发展

第十一章城市正义与城市发展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现代社会,城市日益成为社会的主体存在方式、社会交往中心;现代社会,城市日益成为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的汇集地;现代社会,城市也日益成为社会正义的主体存在与建构“场域”。城市正义是现代城市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轴心,自觉建构、完善城市正义,是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诸多社会问题,化解诸多深层次矛盾的价值选择。阐明城市正义的本质内涵、功能作用、发展趋势、建构路径,对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对完善城市发展理论意义重大。

在吉登斯等学者看来,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反思的现代性”。所谓“反思的现代性”,其重要内容是,人们对社会发展本质、规律的把握日益理性化;对社会风险、冲突、问题的把握日益自觉化;对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间动态均衡、矛盾张力的认识和要求日益合理化。

在“反思现代性”这个宏观背景下,城市化也日益进入一个自觉、反思的时代,呈现出“反思的城市性”。“反思城市性”的重要表现与内容是,人们对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的诸多“城市问题”开始进行系统研究;对城市化的本质、规律、趋势开始进行自觉的整体性反思;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深层次矛盾开始进行关联研究、系统对策研究;对如何建构更加人性化、生态化、特色化的现代城市开始进行多样性、建构性反思。

城市正义是一种“反思的城市性”。“反思城市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内容是对城市正义的探索,即在目的与手段、传统与现代、动力与模式等的辩证统一中,对城市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轴心、价值选择进行深度反思。城市化的推进过程,“反思城市性”的推进过程,就是城市正义的本质内容不断清晰的过程,是城市正义对城市化的导引、规范作用不断增强的过程。

第一,从社会价值论看,作为现代城市发展的价值中轴,城市正义是城市公平与城市公正的有机统一。公正是对“纵向”社会治理关系的价值认定,其实体内容是公共管理领域与社会领域之间关系的平等化、合理化;城市公正的实体内容是城市公共领域与城市非公共领域关系的平等化、合理化,规则内容是城市规则的合理化。公平是对“横向”社会关系的价值认定,其实体内容是不同社会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系统之间关系的平等化、合理化;城市公平的实体内容是城市中不同组织、系统之间以及城市与农村之间关系的平等化、合理化。作为公正与公平的具体历史统一,城市正义的重要本质内涵是机会公平,即公共产品、发展机遇、发展可能性、发展成果等社会资源、发展资源,在政府与社会、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组织间配置的合理化。作为机会公平的城市正义,其价值内含的现实内容是发展资源在不同发展主体间的动态均衡配置。

第二,从社会知识论看,城市正义是城市文化认同的知识内核,其主体知识内容是诚信、责任与宽容。在诺思看来,社会进步以组织、整体,而非个体、原子的方式进行;而组织化整体的必备构成基础是共同知识,即组织成员间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在组织论、系统论意义上,城市就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组织、复杂社会巨系统。城市成为有序组织、有序系统的知识论基础,是城市大多数成员对共同城市精神、城市文化、城市规则的自觉认同。“没有文化认同的城市,是一个无序的城市”;以合理共同知识为基础的城市,是正义导向的城市。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文化认同的主体知识内容是诚信、责任与宽容。对城市而言,诚信是对城市共同生活必要性的自觉体悟,对城市规则的自觉遵守;责任是对城市共同精神、公共产品的自觉维护与建构;宽容是对同一城市、不同城市及非城市其他行为主体权利的自觉尊重。城市正义的现代知识内容是诚信、责任与宽容的具体历史统一。

第三,从社会存在论看,城市正义的重要本质是与城市有关、以城市为中心的多样社会关系的合理化。社会存在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社会正义的社会存在论本质是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城市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包括“域内关系”与“域际关系”两个方面。从关系结构看,“域内关系”的合理化,也就是具体城市组成内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等多极发展主体关系的合理化;“域际关系”的合理化,也就是不同城市间,及城市、城镇、乡村关系的合理化。从关系内容看,城市“域内关系”的合理化主要指城市成员生产、生活、交换、消费的合理化、平等化,城市“域际关系”的合理化,主要指不同区域在资本、政策、人才等发展资源分配上的合理化。对我国而言,城市正义的重要社会关系论问题是城市与农村在发展机遇、发展政策等公共产品的配置上处于不平等地位。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建构中国城市正义的重要基础内容。

城市正义是价值论、知识论、社会存在论的统一,是城市发展价值目标、实践路径的具体统一,是城市发展主体与发展环境的具体统一。在反思现代性、反思城市性背景下,城市正义对城市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从外延看,城市发展表现为城市空间的拓展,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人口质与量的提高、增加。从内涵看,城市的进步表现为城市产业的聚集,城市形态的提升,城市秩序的建构。在内涵与外延的统一中,城市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对城市正义的具体建构与自觉提升。城市正义具体体现于城市知识、城市规则、城市行为、城市关系等之中,城市正义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机会公平意义上的基础与保障作用

城市正义的首要现实表现与评价参数是,在城市公共领域与非公共领域的辩证统一中,在公正与公平的统一中,城市权力部门、管理部门是否为所有社会成员搭建了机会公平的发展平台。

作为城市正义重要体现的机会公平首先是一个生存论的问题、生存资源的配置问题,即一个发展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是否具有平等的存在与发展底线保障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首先通过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础教育等公共产品来体现。公共产品的覆盖面、惠及面,是否为所有社会成员而不是少数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是评价一个城市正义程度的基本指标。公共产品是城市正义体系中的底线正义、基础性正义。

机会公平也是一个发展论的问题、发展资源的配置问题,即一个发展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是否享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发展可能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体现为城市规则、公共政策的公正、公开、公平、非垄断、非歧视。使每个社会成员不论起点高低都在合理规则保障下拥有平等的发展可能,对保持城市发展活力,缩小贫富差距、阶层差距,保障城市稳定,实现城市动态均衡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城市规则公正是城市正义体系中的生成性正义、过程性正义。

机会公平更是一个规则论的问题,发展规则、发展政策这种根本公共产品、公共环境的供给问题,即城市发展规则、游戏规则是否公正的问题。机会公平的重要实现保障是规则公正。规则公正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公正。没有公正的政府、民主的公共领域,所谓机会公平、城市正义只能是空洞的理想、抽象的符号。以公共领域的民主化、公正化推动社会公平建设,以政府公正推动社会公平,是实践城市正义的重要路径。城市权力民主、规则公正化的推进,将为城市良性发展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文化认同意义上的建构与整合作用

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是个人与社会、组织与组织、组织与个人有机互动、均衡发展的生态性、整体性城市。城市认同是一个城市组成整体性有机城市的重要基础。城市认同,也就是城市主体、成员间关于城市的共同知识及对城市存在共同基础的确认。从反思程度看,主体间的认同有自发与自觉之分;从认同内容与导向看,既有以利益为核心的“利益认同”,也有以精神气质、共同体情感为核心的文化认同。从自发走向自觉,从以利益认同为主导走向以文化认同为主导的利益认同与文化认同的统一,是城市认同的发展趋势。

市场经济背景下,城市认同危机越来越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价值瓶颈。市场体制的表象机制是个人逐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个人逐利行为的可持续却需要一个必要前提,即不能侵害其他个人、市场主体的合理权利、根本利益,否则主体间的交往只能是一次性的。欺诈的本质是对交往基础的破坏,对自己长久权利、可持续利益的破坏。因此,市场体制的潜在本质机制、本体性价值基础就是一种共同利益导向的公共理性、共同体理性。整体性是本体性、基础性的市场精神,城市作为“市”的聚集地,无疑更需要彰显这种整体性的市场精神。现代市场体制条件下的城市精神就是以诚信、宽容与责任为具体观念内容的城市正义。城市正义是建构与整合现代城市的根本精神文化纽带。

第三,价值资源意义上的导引与动力作用

作为一种“共同善”、以共同利益导向为基础的共同知识,城市正义以其深层整合性、自觉建构性,彰显着对城市发展的巨大引导作用。城市正义在城市理念、城市规则、主体行为中的自觉贯彻,对城市发展“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目标的明确,为化解城市发展中的阶层冲突、利益冲突、文化冲突提供了基础价值平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城市正义对城市存在与发展的精神统领、价值导引作用将日益显著。

城市的发展需要自然资源、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知识经济、知识社会条件下,城市的发展更需要基础整合性的知识资源、价值资本。按照哈贝克斯的思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平等、理性交往权力的建构;诚信、责任、宽容城市精神、城市正义的提炼与明确,无疑为城市各类资源的有机整合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行为期待”、本体性的合法性依据。按照诺思制度经济学的思路,共同意识形态、共同价值观念的形成,是降低社会发展资源配置成本的知识保障;城市正义对城市发展理念、共同知识的建构、完善,无疑将为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资源在城市的有序配置,化解资源配置中的风险,降低资源配置成本提供了整合性的无形知识资本、共同知识平台。城市正义是城市存在与发展的无形价值资本、无形知识动力。

从社会系统论看,城市正义的本质是一种系统的社会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是观念系统、规则系统、行为系统的有机统一。作为观念系统,城市正义是以诚信、责任、宽容为时代内容的价值观念;作为规则系统,城市正义是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导向的合理城市制度,包括以法律、规章、政策为存在形式的正式制度,和以习惯、习俗为存在形式的非正式制度;作为行为系统,城市正义是以城市为中心的不同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合理化、平等化,各类主体成员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有序化。

从生态系统论看,城市正义也是一种生态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不仅指社会观念、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的合理化,也指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化、均衡、可持续。生态正义是生态化观念、生态化规则与生态化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城市生态正义的现实内容包括,城市人居土地与自然状态土地的动态均衡,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均衡化,城市循环系统与自然循环系统的良性互动。

在社会系统论与生态系统论的辩证统一中,我国城市正义的实践建构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反思城市发展理念,建构有限城市理论

城市化无疑是推动我国发展水平、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的重要战略选择,但城市化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实践行为,“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城市化并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唯一途径,从世界发展实践看,城市化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环境与社会问题,盲目、非理性、超越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城市化会导致对资源与环境的灾难性破坏、难以预见的社会动荡、众多的城市问题、巨大的城市风险。显然,城市化是一个受多种历史与现实条件制约的非无限实践过程。这就需要人们从理论上反思现有城市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城市化的现实条件与可能限度,建构有限城市理论。

城市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有限城市理论。城市正义作为一种反思的现代性、反思的城市性,其重要实践导向正是建构一种有限城市。所谓有限城市,即城市与乡村、城市空间与自然环境、城市产业与非城市产业均衡布局、动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是在城市空间、城市文化、城市生态等承载力限度之内发展的城市。有限城市的本源存在论依据在于具体自然资源与自然承载力、自然生态循环能力的“绝对现实有限性”。有限城市是有限城市产业、有限城市空间、有限城市权力的统一。对我国而言,有限城市理论的意义既在于倡导一种从现实出发、均衡的城市化战略,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城市问题的重要视角,更在于从本体论意义上对城市本质、城市价值、发展目标的实践反思与科学限定。

第二,提升城市公平底线,建构合理城市制度

城市正义的重要基本内容是社会公平与政府公正。社会公平的重要现实表现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看,大力发展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公共教育、基本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是建构城市正义的重要现实内容。公共产品的普遍化及其质量提高,是对整个社会公平底线的提升,这种提升对中国长期的稳定与繁荣无疑意义重大。

对我国而言,城市正义不仅体现于城市内社会成员、市民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于市民与农民的关系上。一个不能善待农村、善待农民的城市,不可能是完善正义的城市。缩小城乡差距,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使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走出城市,走向农村,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公共产品国民待遇,使公共产品真正具有公共性,是中国城市正义建设的重要努力方向。

当然,推进、完善城乡关系上的城市正义,是一个逐渐完成的过程,这需要生产力、生产方式的长期发展,但建构城市正义的长期性,不能成为不建构的理由。推进城乡关系意义上的城市正义,一个切实的实践内容是推进城市规则、城市政策的合理化,即在制定、修订城市规则、城市发展政策时,切实考虑农村与农民的利益,不能从发展规则层面就带有牺牲农村与农民利益的色彩。充分考虑城乡关系的合理城市制度的建构,将从规则源头上使牺牲农村、侵害农民的城市发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为切实缩小城乡差距,在社会中形成可以预见的城乡平等“行为期待”,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社会心理预期。

第三,调整城市发展行为,建构合理城市形态

建构城市正义在本质上不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过程,更是一个切切实实的实践过程,调整现有行为方式、实践方式,是建构城市正义的根本路径。切实转换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利于个人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是建构城市正义的三大行为选择。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生产方式的转换是城市进步的现实物质性基础;转换产业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是建构城市生态正义的重要基础路径。生活方式是生产方式的延续,是生产方式的终极目的与需求原点,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对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增强;勤劳、节俭、学习等良好生活方式、生存习惯的形成,将为城市正义的实践建构提供根本社会心理来源与主体素质基础。交往方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诚信、宽容交往方式的形成,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软环境”,“现代城市,有信则立,有容乃大”。

转换城市行为方式,建构城市正义的重要现实表现,是推动城市形态的自觉转换。目前,我国众多城市正在进行的建构学习型城市、诚信城市、生态城市、文明城市、知识城市等城市形态转换活动,无疑将深刻推动城市正义的发展。但一些城市往往只是将城市形态建设作为政府“一极发展主体”的“政绩工程”、“形象包装工程”来运作,这无疑将使城市正义的建构流于形式。将城市形态转换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及城市制度的转换结合起来,是将城市形态转换、城市正义建设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人人行动”是城市正义建设落到实处的“多极主体”结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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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与城市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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