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杨远新致函《深圳周刊》主编(上)
第七节杨远新致函《深圳周刊》主编(上)
金敏华主编:
长篇侦探纪实文学《常德“9.1“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以下简称《张君亡命录》)在贵刊2000年10月2日NO.40-41期—2001年4月23日NO.15期连载,前后已跨三个年头。你出任《深圳周刊》主编时,此文已成为过去的一页。现鉴于湖南省安乡县悦蓉宾馆个体老板柳建勋对号入座文中的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今年一月向安乡县法院诉《深圳周刊》侵害其名誉权一案,我作为文章的主要创作者,有责任将有关情况向你作出如实陈述,供你心中有数。
一、创作缘起
2000年9月21日上午,湖南省作家协会人事处处长彭克炯同志给我打电话,大意为:《深圳周刊》主编刘美贤要组织反映常德“9.1”大劫案的长篇纪实文学,省作协主席孙健忠推荐你为最佳人选。不知你是否乐意接受这一任务。我首先向孙健忠主席表示了谢意,也同时坦言:我向来不凑热闹。彭克炯同志提出:刘美贤同志已经到了孙主席这里,你们都是老熟人,先见见面再说吧!我与刘美贤同志已数年不见面,但我们过去有友谊,他担任省作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时曾给予我诚挚的支持和帮助。于是,我请刘美贤、孙健忠、彭克炯小聚。
席间,刘美贤同志谈了稿件的要求,并强调5天后连载之一要发稿。孙健忠主席曾是辅导过我的老师,又是作协的头。他极力鼓动我接受这一任务。我当时感到压力很大。但我出于三条原因,当即应承下来。
这三条原因是:第一,作家的责任感、使命感。张君于9月19日在重庆落网后,重庆方面的宣传势头特别强劲,我应该向他们学习;第二,对常德同行的热爱。常德乃至湖南公安民警为揭开张君团伙的真面目历尽了千辛万苦;第三,对家乡的深情。常德是我的老家,我熟悉那里的一草一木。我不写,谁写?
第二天是星期二,上班我就和一位副处级侦查员驱车直奔常德,白天就“9.1”大案暴露出的人口管理方面的问题展开调查,晚上采访“9.1”大案的指挥员、侦查员,既作笔记又录音,4天半时间,跑遍了张君团伙的主要活动地津市市、安乡县、武陵区、鼎城区、汉寿县,掌握了丰富的材料。
星期六下午返回长沙,放下行李,立即投入创作,一天两晚,赶写出15000多字,从星期日傍晚6时许到星期一凌晨5时许,刘美贤同志一直坐等我家催稿,我写一节,他看一节,我妻子修改、打印、定稿一节,直到我把“编者按”全部写就,刘美贤同志满意了,拿着稿件,驱车直奔火车站,托人带回编辑部。
当时“9.1”大案三号魔头陈世清在逃,一线民警还处于紧张的战斗中,时刻都有最新情况,我一方面与前线指挥员、侦查员保持热线联系,又利用一切机会,多次深入常德采访,2000年10月7日,陈世清在安乡落网后,我又奔波数百里,采访了他的家人,考察了他隐藏30多天的石门县壶屏山的一座山洞。
我采访和创作都只能在工作之余的时间进行。由于是周刊,每期要发5000字,还要提供相关的真实照片,颇费精力。很多时候是到了星期五,我还没写一个字。这就急煞和苦煞了责任编辑张钟声,我星期五通宵赶稿,星期六用E-mail传递过去,她星期日加班编辑、发稿。整部20万字的长篇侦探纪实文学,连载达7个月之久,就是这么被逼出来的。文章发表时,我和合作者陈双娥出于多种因素考虑,署名胥大海、蕾红菱,至于冠以“本刊特约记者”,是贵刊的意图。
文章面世后,社会反响强烈,读者争相购买,听到的赞誉之词颇多。但我一直未对任何人说这文章是我写的,就连我身边最熟悉我的人也不知道。读者主要赞道《深圳周刊》大动作、大气魄、大手笔,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反映了“9.1”大案的全貌。
这些,给我带来了内心的高兴与安慰。我也似乎与《深圳周刊》融为了一体,我也像普通读者一样,每期到书店或《深圳周刊》长沙代理发行处购买4本样刊,享受先睹为快的喜悦,同时收藏保存。
二、面对侵权诉讼
2002年1月,突然面对柳建勋对《张君亡命录》的侵权指责,我的第一感觉还是比较平静。
原因一,我与柳建勋素不相识,与其无怨无仇,至少不存在侵害他的主观意图。
原因二,我没有对他进行过采访,也从未与其谋面,不知其身材体型,五官特征,我不可能对其作出针对性地描写。
原因三,我也没有调阅过柳建勋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我也不可能对其人生经历作出针对性地表述。
原因四,我交往的范围内,没有人认识柳建勋,哪怕是饭后茶余的笑谈中,也没有人会提到与其相关的素材。
原因五,文中松滋河宾馆是我根据贯穿湖北、湖南的一条长江支流“松滋河”而取名,目的是增加文字色彩、地域特色。系我独撰,安乡县境内并无“松滋河宾馆”这一实体的存在。
原因六,“蓝宝力”这一名字,在湖南6500万人口信息档案中并不存在。我取这一名字,是我三次随手翻开字典,各取一字联结而成,为了避免与人巧合,我查阅了湖南人口信息系统,存储的人口信息资料中,没有“蓝宝力”这一名字。
原因七,以我33年的写作经历和600多万字的侦探纪实文学作品积累的经验,我自认为在处理纪实文学作品中的这类人物是比较谨慎的,此前从未惹出任何侵害名誉的纠纷。
原因八,我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官不会乱来。所以,我一直处平和心态,并没有将其当做一回了不得的事来看待。
接下来,我得知柳建勋提起民事诉讼,安乡县法院正式受理,以及柳建勋的“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企业营销家”、“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显赫身份后,我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我停下了手头的一切创作,用工作之余的全副精力应对,因而国内上半年的报刊杂志上几乎很难见到我的名字,给我创作上造成了很大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每想到此事,就有种被强奸了的感觉身心上火,导致三、四月份住院治疗,花去数千元医药费,幸亏上海一家多年与我保持亲密联系的杂志主动借给我10000元,缓解了一时的经济压力。
这些日子,我不得不耐着性子,支撑着身子,投入宝贵的精力和时间,针对这起荒唐可笑的名誉侵权诉讼开展有关工作。
一是向安乡县公安局、安乡县委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他们给柳建勋传授文学常识,不要与虚构的蓝宝力对号入座。县公安局表示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柳建勋曾试图状告公安局,只是由于找不出充足理由而作罢,内心则对公安局耿耿于怀。县委有关领导一方面表示愿意做柳建勋的转化工作,一方面也告知:柳建勋曾放言要找新华社、湖南日报、常德日报、常德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打名誉侵权官司,赔偿损失,后因多种考虑而作罢。他现在正式找《深圳周刊》打名誉侵权官司,也许觉得《深圳周刊》是家小刊,容易奈何;也许认为《深圳周刊》是特区期刊,有钱,可捞笔可观的收入。
二是呈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德市政法委的有关领导主持正义,向安乡县法院方面言明蓝宝力这一形象属于虚构的道理。应该说这方面的工作起了一定作用。5月17日,委托律师邓祥瑞出庭前,审判长石瑞安征求其意见:省、市有关领导打了招呼,《深圳周刊》是否愿意调解。邓祥瑞表示:虚构的蓝宝力,不存在侵害柳建勋的名誉权,既然不侵权,就谈不上调解。同时也表示:《深圳周刊》没有授权调解。
三是聘请律师,提供有关纪实文学创作的理论依据和类似的个案。
首先,推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邓祥瑞律师作本案代理人。一则他是我武汉大学的校友,也曾经与我在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共事,其加入律师队伍后,曾作为湖南省作家协会有关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现担任湖南省公安厅《当代警察》杂志的常年法律顾问。我知道他的文学知识较丰富,也具有能言善辩的本领。二则也是为《深圳周刊》节省人力、节约财力考虑,免得派人往返奔波,投入大笔差旅费。
其次是向律师提供有关纪实文学创作的理论依据。我和陈双娥分头跑遍了长沙的图书馆和大小书店,寻找有关纪实文学创作的最新理论依据。除了传统的纪实文学创作理论,河南文艺出版社近期作为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出版的《纪实:文学的时代选择—-新时期纪实文学研究》一书、中国学苑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的《百科辞典》之《写作辞典》分卷,均对纪实文学作了“想象和加工是必不可少”的理论界定。这两本书均代表了国家学术界对纪实文学发出的最权威的声音,对我国纪实文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不容质疑,更不容否认。
再是向律师介绍相关的个案,作为本案的参考。
个案1:《秋天》名誉侵权案。作者彭东明是我武汉大学作家班的同学。他创作的3万多字的小说《秋天》在《中国作家》1999年2期发表,同年第6期的《小说选刊》转载,文中暴发户“洪耀才”,正好与他10年前的邻居,也是他曾采写过的个体户、号称红枣大王的“洪耀才”雷同,洪耀才以侵害其名誉权告上法庭,初审判决彭东明败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2910元。彭东明上诉岳阳市中级法院,彭东明胜诉,判决洪耀才承担一审受理费2910元,二审受理费2910元,共计5820元。
个案2:小小说《送礼怪招》侵权案。青年农民徐勇鹏于1999年在云南省江川县文联主办的内部文学季刊《星云》杂志发表千字小说《送礼怪招》,主要情节是:“我”的一位朋友在法院打一桩官司,因久无结果,便去给“谭庭长”送礼,久拖不决的官司便很快解决了。小说发表后,江川县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谭震状告徐勇鹏和《星云》杂志编辑部侵害其名誉权,其理由:小说中的“庭长”姓谭,《星云》杂志发送所达的范围的周边县里,姓谭的庭长只有他一人。小说里的“谭庭长”住4楼,他也住4楼。而且,徐勇鹏确是打过一次官司,曾是他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原审及二审判决均认定:两被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由徐勇鹏赔偿谭震精神损失费1万元,《星云》杂志社赔偿5000元。
两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这一已终审的名誉侵权案有误,遂组成合议庭再审,认为:判断文学作品是否对某一特定人物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要看是否有某些情节相同或相似,还要看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指某人还是泛指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本案小说中的谭庭长与现实生活中的谭庭长在姓氏、职务及居住楼层上有相似之处,但文中并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事情发生的地点,也不是以谭震为特定对象进行描写的,因此不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星云》杂志发表该文无过错,也不构成侵权。该终审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谭震诉讼请求。
个案3: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赵立宏与羊城晚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000年4月15日,羊城晚报社下属的《新快报》刊登了题为《女巨贪为缓刑色相引诱,看守所副所长落水求欢》的文章,表现女贪官蒋艳萍被关押在汉寿县看守所时,为了与外界涉案人员串供,用美色金钱腐蚀副所长万江。
但在通篇五个章节的文章中,却有三个章节编造了看守所长赵立宏包庇蒋艳萍、万江,及其因生活作风问题调出局机关,调到看守所任职的情节,还编造了蒋艳萍对赵立宏以美色相诱、行贿1000元未遂的情节。
该文发表后,国内多家报刊转载。赵立宏诉至汉寿县法院,要求羊城晚报社赔礼道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同版位上登报赔礼道赚,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40000元左右,被告则只愿意通过公函的形式赔礼道赚,愿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失5000—8000元,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汉寿县法院初审判决:
一、被告羊城晚报社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新快报》与《欢》文相同版位刊载文章,向原告公开赔礼道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文章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羊城晚报社不服,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常德市法院作出如下
判决:
一、维持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0]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0]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羊城晚报社赔偿赵立宏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送达后五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0元,由羊城晚报社承担3000元,赵立宏承担1000元。
以上三个案例,应该能从正反两个方面给本案以启示。
安乡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初审判决,早在我的预料之中。因为对如此“对号
入座”的起诉,既然受理了,肯定会要判对方胜诉。这里面有没有“司法腐败”,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我不敢妄加猜测。我只能面对现实。同时,我也为审理本案的法官不尊重文学创作规律而深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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