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律师的函
第九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律师的函
梁建东律师: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来函悉,兹作复如下:
“纪实文学”是近十多年来形成的对报告文学(或某种类型的报告文学)的一种称谓。《辞海》对“报告文学”的定义是:“文学体载之一,散文的一种。也是速写、特写等的总称。直接取材于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真人真事,经过适当的艺术加工,迅速及时地表现出来……”
这个定义是权威的,也是精确的。不论称之为“散文”、“速写”或“特写”,总之都是“文学体裁之一”,是文学创作的一种形式;而只要是文学创作(不指文学研究、文学编辑或文学教学),就不仅允许有而且必须有“适当的艺术加工”,就不能照搬更不能等同于“现实生活”和“真人真事”,不应该要求也不可能做到“全部客观真实”。这种“适当的艺术加工”指在作品主题思想正确、主要的人物和事物属实的前提下,对次要的、从属的人物和情节有所取舍,有所虚构和想象。至于对通讯报道(新闻报道)的根本要求,则众所周知,是真实和及时,不允许有任何“虚构和想象”。
鲁讯先生说:“(我)所写的事迹,大抵有一点见过或听到过的缘由,但决不全用这事实,只是采取一端,加以改造,或生发开去,到足以几乎完全发表我的意思为止。人物的模特儿也一样,没有专用过一个人,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脚色。”(《南腔北调集.我怎么做起小说来》)----这是对文学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经典论述,是中国现当代文学史和现当代文学研究领域最著名、最权威的论述之一。虽然说的是鲁讯本人小说中人物形象的塑造,其实是所有作家在塑造小说人物时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也适用于报告文学(包括纪实文学和传记文学)中次要、从属人物的虚构和想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省作家杨远新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作品《“9.1”常德惊天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其产生过程符合作家的道德准则和报告文学的创作规律。鲁讯先生关于文学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杨远新笔下“蓝宝力”这个次要的、从属的人物的塑造。至于指“蓝宝力”为现实生活中的什么什么人,“蓝宝力”的塑造侵犯了谁谁谁的“名誉权”,则可适用鲁迅在上述论述中结尾的话:“有人说,我的那一篇是骂谁,某一篇骂谁,某一篇又是骂谁,那完全是胡说的。”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杨远新的《“9.1”常德惊天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是一部在社会上受到热烈关注、广泛欢迎和普遍赞扬的好作品,更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围绕此案所发生的种种怪事早已不仅仅是“对作家权益的侵害”以及我会对“此有什么看法的规定”的问题。
此致
湖南省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作协公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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