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函杨远新
第十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函杨远新
杨远新同志:
你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致省作家协会的《关于请求保护作家合法创作权益的报告》,已由健忠主席指示省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处理。
按照健忠主席的意见,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委托省作协副主席、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张扬过问此案;
二、该案一审判决书的关键判词是:“这些内容均严重失实,使读者一看就误认为原告柳建勋是个不法商人,是黑社会老大,是一个嫖客,并且与胡梦廉夫妇被杀有关,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
我们认为,其大部分指称不能从作品的相关描写中得出。作品中根本没有一个“柳建勋”,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使读者看出“柳建勋”是个什么什么人;第二,作品中有个宾馆老板“蓝宝力”,发生了一些与“蓝宝力”有牵连的事,但是,从这些事中不能得出蓝某人是个“不法商人”、“黑社会老大”、“与胡梦廉夫妇被杀有关”和“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等等结论。唯一的问题是“蓝宝力”是否“是一个嫖客”和“与恶魔张君团伙有联系”等等结论。“蓝宝力”是否“是一个嫖客”,那要看“蓝宝力”是否“嫖”过;嫖过就是嫖客,没有嫖过就不是嫖客。
那么,“蓝宝力”是否嫖过呢?“蓝宝力如实交待了8月15日晚5个小时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是嫖过的。你所说“这里说的玩小姐,如同平时说的玩牌、玩车、玩水、玩球、玩电游、玩杂技。这是口头语。玩小姐,并不等同于嫖妓女。”—这种说法不确。今天,人们都知道“玩小姐”就是“嫖妓”的同义语。问题是你作品中“玩小姐”亦即嫖妓的是“蓝宝力”,并不是柳建勋;因此,你的写法对“蓝宝力”这个虚构人物来说是“实事求是”的,而虚构人物不存在“名誉权”问题;对柳建勋这个真人来说则更是毫不相干,因此更不存在“名誉权”问题。
实际上,现在的关键是真人柳建勋是否有过“玩小姐”亦即“嫖妓”其事。如果没有,他就是在“冒名顶替”,无理取闹;如果有过,他就是“对号入座”,倒打一耗。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如何区别,如何对待,自有法院公断;但这种“公断”的前提是柳建勋其人到底有没有过“玩小姐”亦即“嫖妓”其事!柳建勋诉称你的写法“全属子虚乌有,纯属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即绝对没有此等劣迹。那很好。
不过这毕竟只是他的一面之词,这种一面之词根本没有证据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作家,你在从事文学创作时是应该并且必须从现实生活中提取素材的,但在将这种素材运用于具体创作时是应该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并且必须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准则。那么,你这部作品在创作时是否从他身上提取过素材,如果提取了的话,提取了哪些和提取了多少,对素材又是如何运用的,等等,在法律上也至关重要,而至今你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官司打了这么久,双方都是“空对空”,都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
在强调重证据的今天,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是不是证据全部都撕毁缺失,因而无法找到并运用于庭审呢?不是。在你的作品中,公安人员讯问过“蓝宝力”,通过这种讯问了解到“蓝宝力”“玩小姐”的事,还“找到蓝宝力‘玩’过的那位小姐及相关知情人”,云云;而实际破案过程中公安人员也讯问过柳建勋和某些“相关知情人”,讯问必然形成笔录,笔录肯定仍然存在,堪称铁证如山!这些如山铁证将证明你是否确曾“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
《深圳周刊》是否应负责任。根据法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有权直接提取证据,而这种证据就在安乡县公安局的案卷内。根据该案具体情况,法院不仅有条件而且有必要直接提取相关证据了。这样做有助于审判的准确和公正,避免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
据此,我们认为,你可以在二审前向被告和原告双方提出建议。
此复
湖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作协公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