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章 秦镜高悬
投毒案有了新发现,自是需要重新审查。
冯过令陈知县将那嫌犯小妾押至通判衙署,他要亲自过堂审讯。
消息传出,听闻通判大人又要装……又要大显神通了,吃瓜群众迅速集拢过来。
冯过不介意公开审判,至少有震慑宵小之效,前提是别翻车。当然,并非是方兰芝第六感促使他再度翻案,他也觉得此案疑点多多,其中必有隐情,翻车?不存在的,他神探人设绝不可能会崩。
案犯乃是死者小妾,姓余,廿余岁,生的颇有几分姿色,虽然身着囚服面色憔悴,目光略微有些畏缩,却是并无多少惧色。这实在是不合常理的,作为一个小妾,原无多少人权可言,投毒谋杀亲夫,即便有家暴之因,也是必判绞刑的,余氏却显得有恃无恐,这……难不成伊脑子坏塌了?
冯过一拍惊堂木:“余氏,可是你投鼠药毒杀林森的?”
嗯,死者叫做林森。
余氏不敢抬头,只是点头:“是的……”
冯过升高语调:“是将鼠药投放于甲鱼汤中吗?”
余氏不假思索,点头称是。
回想先前让冯七去打探得知的一桩事情,冯过心下冷笑:“真是愚昧无知之极,死到临头犹不自知。”
他声音洪亮,便是外头围观民众也是听得一清二楚:“案发当日,林森设宴,与席者共有五人,全程未有人离去,可是如此?”
余氏只一味回答“是的”。
冯过继续询问:“那只甲鱼重三斤四两,乃是用大瓮炖制,味道鲜美,全被食用,可是事实?”
余氏似是想抬头看看,动了动,又垂下头去,稍稍有些犹疑:“是的。”
冯过冷笑一声,一拍惊堂木:“三斤多的甲鱼,加汤得有满满一大瓮,皆是林森一人食用?其余四人不曾吃过吗?既是席中人皆有食用,为何独林森一人中毒身亡?”
他这追问三连击似往深水里投下巨石,顿时激起滔天巨浪,围观群众一片哗然,交头接耳议论纷纷。
余氏也是吃了一惊,飞快地望了高坐堂上的冯过一眼,又迅速低下头去,似是有些发懵。
冯过冷哼一声,厉声道:“你这无知愚妇,不晓得‘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吗,还不将实情速速招来!也免得受一番皮肉之苦!”
余氏虽然穿了一身破烂污脏的囚服,仪容还算齐整,显然并未吃什么苦。也对,她在首次审讯时招供认罪的很是痛快干脆,自是无需用刑。
此时判案有多种方法,包括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只不过证据获取技术落后,既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证据之王。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自己认罪的,那么“刑讯逼供”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可巧妙的处理许多疑难案件。有的虽然不够科学合理,但是有的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当然,断案也讲证据,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验结论、勘验笔录等。到了大定,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被相当重视,法医学也开始成形,宋慈的《洗冤录》、《折狱龟鉴》等法医学名著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不过,总的说来,因为科技落后,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所以极为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口供(招认),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就可以定罪结案。
且断案实行纠问制,而且是有罪推定。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有严格的期限,限期之内不能破案,官员要受处分。所以,尽快破案,尽快审结,是州县官的动机。因为是有罪推定,一个人只要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就首先推定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尤其严重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赶快结案。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打板子总数有限制,因为实行有罪推定,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因此,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
自昌楚以来,刑讯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比如大昌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三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二百大板;如果打二百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当然,一般来说,能够挨得住二百大板的人,基本上没有。一般的人,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难免的;打不死的,受不过痛苦,也没有不招认的;但招了的,却也难保不是因为受苦不过,胡乱招供的。但大昌规定,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则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徒两年”。这样也能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的情况能打死,怎样的情况能打出外伤,怎样的情况只有内伤没有一点外伤痕迹,都是非常精通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既刑讯逼供录取口供,又不致伤人致死。
大定律规定,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必须“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只用鞭扑常刑”。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长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官府常常打得犯人“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至于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
是以,要对余氏用刑,冯过并无心理压力。当然,他不会滥用私刑,只要余氏够识时务。
听通判大人要用刑,余氏显然有些慌——这剧本不对呀,她确信细皮嫩肉的自己绝扛不过板子抽打的痛。
“还不肯交待吗?”冯过循循善诱:“还是让王成来与你对质?他可是招供说一切都是你定计谋划的。”
听到“王成”这个名字,余氏脸色唰地白了,不敢置信地看了看冯过,身子一软,瘫坐在地。
这才是冯过的杀手锏,抛将出来果有奇效,余氏的心理防线骤然崩溃,终于开始交待案件真相。
冯过却是暗自得意,“王成”便是冯七查探出来的关键人物,乃是余氏的姘头,他以此为突破口,讹诈余氏,一锤定音。嗯,王成虽已被押了回来,却尚未来得及审讯,冯过感觉此人与林森被杀案脱不了干系,事实果如他所料。
余氏毒杀林森的原因,虽然是死者虐待她,但并不是经常,也不是毫无原因,而是林森发现小妾和外人有染。眼看着余氏就要挺不住向林森招认姘头是谁。余氏的姘头王成就指使她去毒死死者。
而且王成告诉余氏,只要按照自己所说,等到案件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再行翻供就没事了。实际上,余氏并不是在清炖甲鱼中投毒,而是将鼠药投放在林森吃饭回房之后喝水的茶杯之中。
另据余氏说,王成之所以懂这么多,因为他本身也是衙门里的,所以精通刑法。
案情大白,冯过立刻提审王成,后者得知余氏已招供,也唯有供认不讳。
另外,冯过又派人去查死者家的茶杯等物。果然,茶杯中也化验出有残毒的痕迹之后。
陈知县仍不明白王成的思路,余氏只凭翻供便可脱身?这回倒是老老实实地请教冯过。
冯过说,死者应该是不爱吃甲鱼的,如果按之前的方式结案,等到翻案时,只要余氏推说自己是被恐吓或者是被别的方法强迫招供,那么按照大定律法,这件案件就必须重审。
到时一查,死者是不吃甲鱼的,而真正的投毒器具,必已被王成“毁尸灭迹”处理,那么余氏很可能就能脱罪。
之后,再盘问林森家人,结果果然就如冯过所说,死者从小就不吃甲鱼。而据王森交待,他也有趁案件审完之后去处理留有残毒的茶杯的计划。
陈知县这才彻底服了,并深刻检讨了自己为求快速破案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案件细节的行为。
冯过语重心长的说:“刑狱断案兹事体大,当反复推敲捋清每一处细微枝节。需知你我的一时疏忽极有可能令无辜者蒙冤亦纵放真凶逍遥法外。责任重大,万万不可主观武断,需充分掌握证据才是。”
陈知县满脸羞愧,黯然无语。
这桩投毒杀人案尘埃落定,余氏固然是死有余辜,王成也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于百姓民众而言,有冯过这么一位断案如神的官员在任,实在是安全感倍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