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国际物流管理(1)

第八篇 国际物流管理(1)

第三十章国际物流管理基础

第一节国际物流管理基础知识(一)

一、国际物流的概念

⑴国际物流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这种物流是国际间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

⑵国际物流是现代物流系统中重要的物流领域,近十几年有很大发展,也是一种新的物流形态。

⑶东西方冷战结束后,贸易国际化的势头越来越盛,随着国际贸易壁垒的拆除,新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若干地区已突破国界的限制,形成统一市场,这又使国际物流出现了新的情况,国际物流形式也随之不断变化。所以,近年来,各国学者非常关注并积极研究国际物流问题,世界第九届国际物流会议的主题就是“跨越界限的物流”,物流的观念及方法,随物流的国际化步伐不断扩展。从企业角度看,近十几年跨国企业发展很快,不仅已国际化的跨国企业,即便是一般有实力的企业也在推行国际战略,企业在全世界寻找贸易机会,寻找最理想的市场,寻找最好的生产基地,这就将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必然地由地区、由一个国家扩展到国际。这样一来,企业的国际物流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企业必须为支持这种国际贸易战略,更新自己的物流观念,扩展物流设施,按国际物流要求对原来的物流系统进行改造。

⑷对跨国公司来讲,国际物流不仅是由商贸活动决定,而且也是本身生产活动的必然产物。企业的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使企业分别在不同国度中生产零件、配件,又在另一些国家组装或装配整机,企业的这种生产环节之间的衔接也需要依靠国际物流。

二、国际物流的发展

国际物流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

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间已有了不少的经济交往,但是无论从数量来讲还是从质量要求来讲,都没有将伴随国际交往的运输,放在主要地位。

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才越来越扩展,越来越活跃。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后,国际间贸易从数量来讲,已达到了非常巨大的数字,交易水平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新情况下,原有为满足运送必要货物的运输观念,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系统物流就是在这个时期进入到国际领域的。

⑶20世纪60年代开始形成了国际间的大数量物流,在物流技术上出现了大型物流工具,如20万吨的油轮,10万吨的矿石船等。

⑷20世纪70年代,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国际物流不仅在数量上进一步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而且,出现了提高国际物流服务水平的要求,大数量、高服务型物流从石油、矿石等物流领域向物流难度最大的中、小件杂货领域深入,其标志是国际集装箱及国际集装箱船壮大发展,国际间各主要航线的定期班轮都投入了集装箱船,一下子把散杂货的物流水平提了上去,使物流服务水平获得很大提高。

⑸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国际物流的质量要求和速度要求进一步提高。这个时期,在国际物流领域,出现了航空物流大幅度增加的新形势,同时出现了更高水平的国际联运。

⑹20世纪80年代前中期,国际物流的突出特点,是在物流量基本不继续扩大情况下,出现了“精细物流”,物流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同时,伴随新时代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国际物流着力于解决“小批量、高频度、多品种”的物流,出现了不少新技术和新方法,这就使现代物流不仅覆盖了大量货物、集装杂货,而且也覆盖了多品种的货物,基本覆盖了所有物流对象,解决了所有物流对象的现代物流问题。

⑺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物流领域的另一大发展,是伴随国际物流,尤其是伴随国际联运式物流出现的物流信息和首先在国防物流领域出现了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信息的作用,使物流向更低成本、更高服务、更大量化、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许多重要的物流技术都是依靠信息才得以实现。这个问题在国际物流中,比国内物流表现更为突出。物流的几乎每一活动都有信息支撑,物流质量取决于信息,物流服务依靠信息。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国际物流已进入了物流信息时代。

三、国际物流的特点

1.物流环境存在差异

⑴国际物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各国物流环境的差异,尤其是物流软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的不同物流适用的法律,使国际物流的复杂性远高于一国的国内物流,甚至会阻断国际物流: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会造成国际物流处于不同科技条件的支撑下,甚至有些地区根本无法应用某些技术,而迫使国际物流全系统水平下降;不同国家不同标准,也造成国际间“接轨”的困难,因而使国际物流系统难以建立;不同国家的风俗人文也使国际物流受到很大局限。

⑵由于物流环境的差异迫使一个国际物流系统需要在几个不同法律、人文、习俗、语言、科技、设施的环境下运行,无疑会大大增加物流的难度和系统的复杂性。

2.物流系统范围广

⑴物流本身的功能要素、系统与外界的沟通就已是很复杂了,国际物流再在这个复杂系统上增加不同国家的要素,使涉及的内外因素更多,所需的时间更长。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难度和复杂性增加,风险增大。

⑵国际物流一旦溶入现代化系统技术之后,其效果才比以前更显著。例如,开通某个“大陆桥”之后,国际物流速度会成倍提高、效益显著增加就说明了这一点。

3.国际物流必须有国际化信息系统的支持

⑴国际化信息系统是国际物流,尤其是国际联运非常重要的支持手段。国际信息系统建立的难度,一是管理困难,二是投资巨大,再由于世界上有些地区物流信息水平较高,有些地区较低,所以会出现信息水平不均衡,因而信息系统的建立更为困难。

⑵当前国际物流信息系统一个较好的建立办法是和各国海关的公共信息系统联机,以及时掌握有关各港口、机场和联运线路、站场的实际状况,为供应或销售物流决策提供支持。国际物流是最早发展“电子数据交换”(EDI)的领域,以EDI为基础的国际物流将会对物流的国际化产生重大影响。

4.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

⑴要使国际间物流畅通起来,统一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国际物流水平是提不高的。目前,美国、欧洲基本实现了物流工具、设施的统一标准,如托盘采用1000mm×1200mm,集装箱的几种统一规格及条码技术等。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物流费用,降低了转运的难度。而不向这一标准靠拢的国家,必然在转运、换车底等许多方面要多耗费时间和费用,从而降低其国际竞争能力。

⑵在物流信息传递技术方面,欧洲各国不仅实现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之间及欧洲统一市场的标准化,这就使欧洲各国之间系统比其与亚洲、非洲等国家交流更简单、更有效。

第二节国际物流管理基础知识(二)

一、国际物流系统的基本类型

⑴流通型物流系统

流通型物流系统是以组织国际货物在系统中运动为主要职能的物流系统。例如,流通仓库、流通中心、配送中心等。

⑵综合型物流系统

综合型物流系统是指在一个物流系统中全面实现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并且在物流系统中并非独立完成各种功能,而是将若干功能有机结合于一体的集约型物流系统,如国际物流中心。综合型物流系统是为适应国际物流大量化和复杂化而产生的,它使国际物流更为精密准确,在一个物流系统中要求实现多种转化而使物流系统简化。综合型物流系统是国际物流系统中结点发展的方向之一。

⑶转运型物流系统

转运型物流系统是以连接不同运输方式为主要职能的物流系统。例如铁道运输线上的货站、编组站、车站等;公路运输线上的车站、货场(站)等;航运线上的机场;海运线上的港口、码头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站、终点站、口岸等。货物在这类物流系统上停滞的时间较短。

⑷储存型物流系统

储存型物流系统是以存放货物为主要职能的物流系统。例如,储备仓库、营业仓库、中转仓库、口岸仓库、港口仓库、货栈等。国际货物在这类物流系统上停滞时间较长。

二、国际物流系统的基本功能

⑴信息功能

国际物流系统是整个物流系统或与物流系统相接部门物流信息的传递、收集、处理和发送的集中地。这种信息功能在国际物流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使复杂的国际物流能连接成有机整体的重要保证。在国际物流系统中,每一个连接点都是物流信息的一个点,若干个这种信息点和国际物流系统中的信息中心结合起来,便形成了指挥、管理、调度整个系统的信息网络,这是一个国际物流系统建立的前提条件。

⑵管理功能

国际物流系统的管理设施和指挥机构大都设置于物流连结点所在之处。事实上,物流连结点大都是集管理、指挥、调度、信息、衔接及货物处理为一体的物流综合设施。整个物流系统的运转有序化、正常化以及整个物流系统的效率高低都取决于物流连结点的管理水平。

⑶衔接功能

国际物流系统将各个物流线路连接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物流系统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这种作用称为衔接作用。在物流尚未做到系统化之前,不同线路衔接有很大困难。物流系统利用各种技术、管理的方法,则可有效地起到衔接作用,将中断转化为通畅。

三、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

⑴采购子系统

采购功能在国际物流系统中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要真正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地为企业国际物流服务,采购需要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采购的功能是:选择企业各部门所需要的适当物料,从适当的来源(包括全球采购),以适当的价格和送货方式(包括时间和地点)获取适当数量的这些原材料。

⑵包装子系统

在进行出口商品包装设计和具体作业过程时,应把包装、储存、搬运和运输有机联系起来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实现现代国际物流系统所要求的“包装、储存、运输的一体化”。即从开始包装商品时,就考虑储存的方便、运输的快捷,以加速物流,减少其费用,使之符合现代物流系统设计的各种要求。

⑶仓储子系统

商品的仓储使商品在其流通过程中处于一种或长或短的相对停滞状态,这种停滞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商品流通是一个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动态流通过程。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中的商品从生产厂家或供应部门被集中运送到装运港口,有时需临时存放一段时间,再装运出口,这是一个集和散的过程。它主要是在各国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行的,主要涉及各国保税制度和保税仓库建设等方面。从物流角度看,应尽量减少储存时间、储存数量,加速货物和资金的周转,实现国际物流的高效率运转。

⑷流通加工子系统

流通加工是为了促进销售、提高物流效率和物资利用率,以及为维护产品的质量而采取的,能使物资或商品发生一定的物理、化学及形状变化的加工过程,它可以确保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达到要求。出口商品加工的重要作用是使商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地扩大出口。同时它也是充分利用本国劳动力和过剩加工能力,扩大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出口商品流通加工包括两类:其一是指装袋、贴标签、配装、挑选、混装、刷标记等出口贸易商品服务;另一种则是生产性外延加工,如剪断、平整、套裁、打孔、折弯、拉拔、组装、改装、服装的检验、烫熨等,这种出口加工或流通加工,不仅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同时还可以实现货物的增值。

⑸检疫检验、报关子系统

由于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这就使得商品的检疫检验成为国际物流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通过商品检验,确定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问题,可分清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定有商品检验条款,其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与检验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明、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等。另外,商品的出入境还须申请通关。

⑹装卸、搬运子系统

装卸、搬运子系统包括对国际货物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以及在保管等活动中为配合检验、维护、保养而进行的装卸活动。伴随装卸活动的小搬运,一般也包括在这一活动中。在国际物流活动中,装卸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因而是产品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装卸活动的管理,主要是确定最恰当的装卸方式,力求减少装卸次数,合理配置及使用装卸机具,以做到节能、省力、减少损失和加快速度,最终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⑺运输子系统

运输的目的是将商品使用价值进行空间移动,物流系统依靠运输作业克服商品生产地和需要地的空间距离阻隔,创造了商品的空间效益。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物流系统的核心。商品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作业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路线长、环节多、涉及面广、手续繁杂、风险性大、时间性强等特点。运输费用在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中占有很大比重。国际运输主要包括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处理以及投保等有关方面。

⑻信息子系统

信息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采集、处理和传递国际物流和商流的信息情报。没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将寸步难行。国际物流信息主要包括进出口单证的作业过程、支付方式信息、客户资料信息、市场行情信息和供求信息等。

第三节国际物流组织与口岸

一、国际物流运输的一般组织

国际物流运输组织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型,即承运人、货主(也称托运人或收货人)和货运代理人。这三方面的业务组成国际贸易运输工作的主体结构,它们之间在工作性质上有区别,在业务上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⑴承运人(carrier),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货物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它们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⑵货主(cargoowner),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进出口商或商品生产厂家。它们为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⑶货运代理人(freightforworder),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二、我国对外物流运输组织

在国内,办理国际物流运输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货运代理人和交通运输部门三个主要方面构成。它们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1.外贸部门

⑴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地方外贸专业公司。

⑵各部委所属工农贸公司。

⑶集体企业、工厂。

⑷外资、合资和合营企业。

2.货运代理人

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⑵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货运代理公司。

⑶交通部所属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各港口公司。

⑷铁道部所属铁路服务公司。

⑸中外合资、合营的代理公司。

3.交通运输部门

它包括交通部、铁道部、民航部门、邮电部等下属的各专业运输机构。

⑴交通部:它主要包括水运方面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地方轮船公司、长江航运公司、珠江航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轮船公司等;公路方面主要有各地公路局和运输公司。

⑵铁道部:它主要从事铁路运输,下辖铁路管理总局和各地分局。

⑶民航部门:主要从事航空运输,包括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中外合资、合营的航空公司。

⑷邮电部:主要进行数量不大的邮政包裹运输,包括中国邮电总局和各地分局。

三、我国对外物流运输的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对外物流运输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贸货运协调司行使,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职能:

⑴对外物流运输行政管理

对外物流运输行政管理是指政策管理、条法管理和行业管理。例如,在对外物流运输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并监督检查各地方经贸行政部门和各经贸企业执行情况;审批自营和中外合营的外贸运输(货运代理)企业的成立和在国外设立外贸运输机构,并负责对其进行年审;对各经贸企业和地方经贸运输行政部门给予运输业务方面的指导;及时发现、总结并宣传、推广外贸运输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技术,组织外运人才培训。

⑵对外物流运输计划管理

即负责全国海陆空和管道进出口运输计划综合编制工作。定期与交通部、铁道部协调平衡,以便使货、车、港、船有机结合,实现经贸部门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顺利完成外贸进出口运输任务。随着国家向市场经济迈进,运输计划工作的地位在逐步下降。

⑶对外物流运输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职能主要是处理部门之间完成进出口任务中出现的关系问题,包括外贸部门与交通运输、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关系问题,以及外贸部门内部的运输与购销、仓储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

⑷物流运输对外事务

主要是在对外开放和平等互利的方针指引下,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积极推进外贸运输的国际合作。

四、国际物流口岸与线路

1.国内外主要口岸

⑴港口

◎中国主要港口

大连港、秦皇岛港、天津港、青岛港、连云港港、上海港、宁波港、厦门港、广州港、深圳港、湛江港、香港港、高雄港、基隆港与澳门港。

◎国外主要港口

荷兰鹿特丹港、德国汉堡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法国马赛港、日本横滨港、日本深沪港、新加坡港、美国纽约港、美国巴尔的摩港、美国新奥尔良港。

⑵航空口岸

◎国内主要航空口岸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香港新机场。

◎国外主要航空口岸

美国芝加哥欧哈尔机场、英国希斯罗机场、法国戴高乐机场、荷兰阿姆斯特丹西普霍尔机场、日本成田机场、新加坡樟宜机场。

⑶中国主要边境口岸

满洲里口岸、二连浩特公路与铁路口岸、绥芬河铁路与公路口岸、阿拉山口铁路陆运口岸、凭祥铁路与公路陆运口岸、瑞丽公路陆运口岸、霍尔果斯公路运输口岸、图珲长铁轮口岸。

2.海运航线

⑴国际大洋航线

◎太平洋航线

远东—北美西海岸航线;远东—加勒比、北美东海岸航线;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远东—东南亚航线。

◎大西洋航线

南美东海岸—好望角—远东航线;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好望角、远东航线;西北欧、地中海—南美东海岸航线;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地中海、苏伊士运河—亚太航线;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加勒比航线。

◎印度洋航线

主要有波斯湾—好望角—西欧或北美航线;波斯湾—苏伊士运河—地中海—西欧或北美航线;波斯湾—东南亚—日本航线等三条主要石油运输航线。此外还有远东—东南亚—东非航线;远东—东南亚—地中海—西北欧航线;远东—东南亚—西非、南美航线;澳、新—地中海—西北欧航线;印度洋北部地区—欧洲航线。

⑵世界集装箱运输主要航线

◎远东—北美航线。

◎远东—欧洲、地中海航线。

◎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

3.国际航空路线

⑴北大西洋航空线

本航线连接西欧、北美两大经济中心区,是当今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空线,重要用语往返于西欧的巴黎、伦敦、法兰克福和北美的纽约、芝加哥、蒙特利尔等机场。

⑵北太平洋航空线

本航线链接远东和北美两大世界性经济中心区,是世界上又一条重要的航空线。它由香港东京和北京、上海等重要国际机场经过北太平洋上空到达北美西海岸的温哥华、西雅图、旧金山、洛杉矶等重要国际机场,再接北美大陆其他航空中心。北太平洋上的檀香山、阿拉斯加的安克雷奇国际机场是该航线的重要中间加油站。

⑶西欧—中东—远东航线

本航线连接西欧各主要航空港和远东的香港、北京、东京、汉城等重要机场,为西欧与远东两大经济中心区之间的往来航线。

除以上三条最繁忙的国际航空线外,比较重要的航空线还有北美—澳新航空线、西欧—东南亚—澳新航空线、远东—澳新航空线、北美—南美航空线、西欧—南美航空线等。

第三十一章国际物流管理规范

第一节国际运输管理规范

一、国际运输的概念

⑴运输,依据运送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又可依据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

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货物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里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货物运输可分为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主要是贸易物资的运输,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也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对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二、国际运输的特点

⑴涉及范围广

在货物的国际运输过程中,经常需要与不同国家、地区的货主、交通部门、商检机构、保险公司、银行、海关以及各种中间代理人打交道。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政策法律规定不一,金融货币制度不同,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也有差别,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形势和自然条件的变化,都会对国际贸易运输产生较大的影响。

⑵具有较强的时间性

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品价格瞬息万变,进出口货物,若不能及时运到目的地,很可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某些鲜活易腐商品和季节性商品如不能按时运到目的地出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会更加严重。所以,货物的装运期、交货期被列为贸易合同的重要条款,能否按时装运直接关系到重合同、守信用的问题,对贸易、运输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⑶多为长途运输

国际贸易运输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一般运输距离较长。在运输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多种运输工具,通过多次装卸搬运,变换不同的运输方式,经由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间环节很多。

⑷会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

在国际物流运输的实务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广泛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也会牵涉到国际政治问题。对于各种运输业务问题的处理,常常会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从事国际物流运输的人不仅要有经济观点,而且也要有国家政策观念。

⑸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国际物流运输由于运距长、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加之时间性很强,因而风险也就相对较大,为了转嫁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各种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都需要办理运输保险。

三、国际运输的作用

1.国际运输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开展,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逐渐加深,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没有运输,要进行国际间的商品交换是不可能的。因此,是否拥有相对先进的运输体系或享有便捷的运输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能否充分参与国际竞争,因为它决定了商品的国际成本、价格和可到达性。

2.能够改变资源的分布情况

对于社会来说,地理位置的经济可通达性一旦提高,就可以将各地的资源和空间更大程度地吸引到全社会的经济循环中来。因此,现代化的国际货物运输网络可以改变传统的经济地理概念,扭转自然的资源分配状况,使缺少资源的国家和地区处于使用资源的优越地位。

3.能够促进国际物流与贸易的发展

⑴在国际物流与贸易中,进出口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范围极为广阔,而空间上的流通是离不开国际运输的。商品成交以后,只有通过运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把商品交给对方,贸易的全过程才算最终完成。因此,国际运输是国际物流与贸易不可缺少的环节。

⑵国际货物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运输体系结构、经营管理工作日趋完善和现代化,使得开拓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成为可能,而且,由于交货更为迅速、准时,运输质量更高,运输费用更节省,这大大提高了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并且进而使得国际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国际分工日趋深化,国际物流与贸易愈加发展。

4.是平衡国家外汇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货物运输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它用于交换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运力,所以,就一国来说,投入国际货运的力量越大,效益越高,就是投入国际市场的商品越多,也就能得到越多的外汇收入。

5.能够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

⑴交通运输可按运输的对象和运送的范围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国际旅客运输,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四类。从世界范围来说,海上运输的绝大部分货运量属于国际货物运输;航空运输中的国际货运量也占有较大的比重;国际货运量在铁路运输中所占比重较小一些,但由于时间紧、运输要求高,常常是优先运送的对象;此外,国际货运量在公路运输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高度发达、国土较小、公路发达的欧洲,国际公路货运占有重要的地位。

⑵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迫使各国的外贸运输部门不断地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及时采用和引进国外先进的运输组织技术,开辟新的运输渠道,这就大大加速了对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四、国际运输成本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就是在市场中为实现运输服务而购买要素所引起的财务成本,以及运输服务提供者自己投入的机会成本。

运输的直接成本可以粗略地划分为经营管理成本、使用成本与设备、设施成本三个部分。

⑴经营管理成本

该部分成本主要包括购置费(资金成本、折旧)、燃油、人工、设施使用费、其他税金和管理费等。

⑵使用成本

使用成本主要包括车辆拥有费(资金成本)、燃油、设施使用费税和时间成本等。不同方式的使用者成本所支付的成本项目也大不相同。例如:乘公共汽车,一般只要支付公共汽车的变动成本,而小汽车出行者要支付公路的建设费(即固定设施成本)和所有的变动成本。

⑶设备、设施成本

设备、设施成本主要包括运输设备、设施的新建、改造、维修保养成本等,主要包括资金、土地、劳动力和原材料。一般的运输设施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普通税、燃油税、养路费等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固定设施的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但建成之后,大部分就变成沉没成本,而对进一步的决策作用不大。

2.间接成本

⑴间接成本主要是由于运输的外部性导致的。从形式上说,当一群人的活动影响了另一群人的福利而没有给予人以报酬或补偿时,就产生了外部性。例如:乘飞机的旅客给住在航线下方的人所带来的噪音成本;乘车的旅客给公路干道附近的居民带来尘土和震动等。

⑵由于运输的间接成本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运输的间接成本主要是由拥挤和污染引起的。交通过度拥挤带来的成本主要是指时间成本。每条公路都有其最大承载量,然而,任何驶入公路的个人使用者只考虑到他个人负担的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不知道他施加给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外部成本和拥挤成本,结果,每个驾车者只考虑公路使用者承担的平均成本,而不考虑他的旅行对其他车辆造成的拥挤后果。这使得运输的边际成本远大于平均成本,造成了效率的损失。

⑶运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噪声和大气污染。这时往往需要政府干预,可以采取对污染源征收清污费或者颁布污染标准等方法。

第二节国际物流仓储管理规范

一、保税仓库货物进口管理规范

保税仓库货物进口主要有两种情况:本地进货与异地进货。

⑴本地进货

当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应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入境所在地海关申报,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上加盖“保税仓库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XX保税仓库”,经入境地海关审查验放后,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货物存人保税仓库,并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营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交回海关存查(连同保税仓库货物入库单据),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

⑵异地进货

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并注明货物转运存入××保税仓库。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入境地海关核准后,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上述“本地进货”手续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及入库手续。

二、入库操作规范

入库通常分为拆箱入库与散货入库。拆箱入库是指海运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在仓库收货区拆封,卸至托盘上。拆箱入库又有两种:机械拆箱,货物已打托盘或木箱,可以用堆高机直接开进集装箱内卸装;人工拆箱,货物呈松散堆栈,须以人力逐件搬出后堆放于托盘。散货入库是指一般货物与空运货物(未曾事先堆栈在托盘上并固定者)自仓库的收货码头卸下堆栈在托盘上,散货入库作业基本流程为:

1.卸货

2.入库验收

为了防止商品在储存期间发生各种不应有的变化,在商品入库时首先要严格验收,弄清商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状况。

入库验收的基本内容为:

⑴数量验收

在进行数量验收时,必须把好点数、记码单和码垛三个环节,以保证数量准确。

⑵质量验收

对入库商品进行内在质量,即对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检验和通过耳、鼻、手等感觉器官,并利用简单工具检验。检验商品是否受潮、玷污、腐蚀、霉烂、缺件、变形、破损、损坏等。

⑶包装验收

包装对商品安全运输和储存关系甚大,是仓库验收中必须重点检查的一项工作,对商品包装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木箱板的厚度,打包铁皮的箍数等,仓库都要按规定进行验收。

3.办理入库手续

货物入库时,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入库通知单,完整的入库单据必须具备以下四联:送货回单、储存凭证、仓储账页和货卡,并附上检验记录单、产品合格证、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凭证,以证实该批货物已经检验合格,可以正式上架保管。

4.贴上相应的储位标签(或条形码)

5.货物上架

货品进验完毕后,依性质的不同由仓储管理系统分配储位,上架人员将依照终端打印机印出的卷标粘附在货物外侧后,缠上透明收缩膜,以堆高机放置人货架或是大货区。大货区主要适合大量出货而且进、出频繁的品类,另外,它是零库存作业中不可或缺的场地,但是,必须要有良好的进、出码头,以及妥善的整仓动线规划。

三、储存保管操作规范

1.货物存放操作规范

⑴在储存区域内,全托盘装载的货物被分配到预定的托盘位置上。这种草种通常有两种常用的货位分配方法,即可变货位与固定货位。

⑵可变货位安排系统,也称作动态定位,是在每次有新的装运到达时允许产品改变位置,以便于有效地利用仓库空间。而固定货位安排系统,则是在选择区内为每种产品分配一个永久性的位置。只要产品的移动流量保持相同水平,储存物品就始终保持这种位置。如果物品的流量一旦发生增减,就有可能对储存物品进行重新分配位置。一般情况下,固定货位安排优越于可变货位,因为它可以对某种物品提供及时定位。

⑶由于不同商品具有不同的性能,因此对储存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对于那些怕潮湿和易霉变、易生锈的商品,应存放在较干燥的库房里;对于怕热易溶化、易发粘、挥发、变质或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的阴凉场所;另外,性能相互抵触或易串味的商品不能在同一库房混存,以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于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区分类安排储存地点。

2.货物保管操作规范

一般情况下,仓库中货物保管的方式主要有:地面平放式,将保管物品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托盘平放式,将保管物品直接放在托盘上,再将托盘平放于地面;直接推放式,将货物在地面上直接码放堆积;托盘堆码式,将货物直接堆码在托盘上,再将托盘放在地面上;货架存放式,将货物直接码放在货架上。

3.货物检查、盘点操作规范

⑴保管期间货物的检查

在对货物保管的过程中,保管人员应对货物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在库货物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⑵货物的盘点

货物的盘点是指定期或临时核对库存商品实际数量与保管账上的数量是否相符;查明超过保管期限、长期积压货物的实际品种、规格和数量,以便提请处理;检查商品有无质量变化、残损等情况;检查库存货物数量的溢余或缺少的原因,以利改进货物的仓储管理。

四、出库操作规范

1.核对仓单

仓库接到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出库通知后,必须对仓单进行核对。因为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分割原仓单的货物,填发两份以上新的仓单,将其中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与仓储人原来所签订的合同关系被转让部分规定适用于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仓单后,还可以在仓单有效期内,再次转让或分割仓单。但是《合同法》规定,存货人转让仓储物提取权的,应当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2.核对登账

核对完仓单以后,仓库财务人员要检查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有无错误,收货单位、到站、银行账号等是否齐全和准确,单证上书写的字迹是否清楚,有无涂改痕迹,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提货有效期等。如果核对无误后,可根据凭证所列各项内容,登入商品保管账,核销储存量,并在出库凭证上批注发货商品存放的货区、库房、货位编号以及发货后应有的储存数量。同时,收回仓单,签发仓库货物出库单,写清各项内容,连同提货单或调拨单,一起交仓库保管员查对配货。

3.配货、备货

财务人员转来的货物出库凭证经复核无误后,仓库保管员按出库凭证上所列项目内容和上面的批注,到编号的货位对货,核实后进行配货。配货中要执行“先进先出”、“易坏先出”、“不利保管先出”的发货原则。货物从货垛上搬下后,应整齐堆放在备货区位上,以便刷唛、复核、交付等备货作业的进行。备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整理包装

仓库应清理原货包装,清除积尘、污物。对包装已残损的,要更换包装。提货人要求重新包装或者灌包的,要及时安排包装作业。

对原包装标志脱落、标志不清的进行补刷、补贴;提货人要求标注新标志,应在提货日之前进行。

⑵散货组合

为了作业方便,对零散货物进行配装,使用大型容器收集或者堆装在托盘上,以免提货时遗漏。

⑶将货物装托盘或成组

如果提货人要求装托盘或者成组,应及时进行相应作业,保证作业质量。

⑷转送到备货区备运

将要出库的货物预先搬运到备货区,以便能及时装运。

备货时,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商品,要立即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联系,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认为可以出库,并在正式出库凭证上签注意见后,方可备货、出库;否则,不备货、不出库。对以下商品不备货、不出库;

◎没有全部到齐的一票入库商品。

◎入库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的。

◎商品质量有异状的。备货中发现出库货物的包装如有破损、断绳、脱钉等情况,仓库要负责加固修理,严格禁止包装破损的货物出库。

◎出库货物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抄件、磅码单、装箱单等。机电设备等配件产品,其说明书及合格证应随货同行。

4.查对复核

备货后仓管人员应立即进行复核,以确保出库货物不出差错。复核的形式由保管员自行复查、保管员互核、专职人员复核、负责人复查等。

5.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对备齐货物经复核无误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当面与提货人或运输承运人按单逐件点交清楚、分清责任、办好交接手续。自提货物待货物交清后,提货人应在出库凭证上签章;待发运货物保管人员应向发运人员点交,发运人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发货结束,应在出库凭证发货联上加盖“发讫”或“商品付讫”戳记,并留据存查。同时,应由仓库填写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写明承运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和编号,并会同承运人或司机签字。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仓库发货人员留查;第二联由承运人交仓库,以便门卫查验放行;第三联给承运人作为交货凭据。

6.填单销账

⑴货物发出以后,保管人员应在出库单上填写“实发数”、“发货日期”等项内容,并签名。随后将出库单及相关联证件资料及时交送货主,以便货主办理货款结算。保管人员根据留存一联出库凭证清点货垛余数,并与账、卡核对,登记、核销实物保管明细账,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量和货卡登记相符;出库凭证应在当日清理,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在规定时间内,转交账务人员登账复核。

⑵当一批货物发完后,应根据出入库情况,对收发、保管、溢缺数量和垛位安排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把这些资料整理好,存入商品保管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用。

第三节国际物流单证管理规范

一、国际物流单证

国际贸易主要是以单证的买卖来实现其交易过程的。贸易合同签订后,在组织货源、装运、将货物从出口商仓库转移到进口商仓库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单证的缮制、处理、交换和传送。而这些单证又将成为外汇管理、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对进出口企业的货物和物流业者的运载工具进行监管、宏观调控的依据。由此可知,单证是国际物流中必不可缺的手段,是国际物流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单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官方单证

官方单证指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规定某些需进出口单位报请主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签发的单证,主要有: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许可证,A、B。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原产地证。

⑶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A)。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

⑸委托报关协议书。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A、B。

⑺出入境货物报验单,A、B。

⑻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

⑼出入境货物通关单,A、B。

⑽出口收汇核销单。

⑾出口退税专用货物报关单。

2.商业单证

商业单证指由出口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要求而制作的单证,主要有:

⑴信开信用证。

⑵汇票,第一联、第二联。

⑶本票。

⑷支票。

⑸商业发票。

⑹新西兰海关发票(Form59A)。

⑺领事发票。

⑻形式发票。

⑼保险单。

⑽船长收据。

⑾受益人证明。

⑿船龄证明。

⒀船级证明。

⒁班轮公会船只证明。

⒂集装箱船只证明。

⒃航程证明。

⒄寄样证明。

⒅寄单声明(或寄单证明)。

⒆电传抄本。

⒇贷记、借记通知单。

3.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指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证,主要有:

⑴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等,A、B、C。

⑵进口订舱联系单。

⑶订舱单。

⑷承运货物收据。

⑸收货单。

⑹装箱单。

⑺装船通知。

⑻集装箱装箱单、托运单。

⑼集装箱场站收据。

⑽集装箱装运单。

⑾集装箱装载清单、联运提单。

⑿直达或转船海运提单。

⒀空运货物托运单。

⒁航空主运单。

⒂航空分运单。

⒃邮包收据。

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⒅铁路联运提单。

⒆提货单。

⒇设备交接单,A、B。

二、单证诈骗与防骗

1.单证诈骗

⑴国际物流市场上总是存在一些投机商,企图在一些不太严密的环节钻空子,特别是对在贸易领域中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商会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出台。银行只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付款交单,没有顾及“单货相符”。因此,国际物流从业人员如果外贸知识欠缺,或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极易上当受骗。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其损失大多无法挽回。因此,物流公司的员工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术语和权责划分,以及官方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等,并能熟练运用相关程序。

⑵诈骗者常用的单证诈骗伎俩有: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保函出口商与承运人勾通签发清洁提单以及伪造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2.防骗措施

⑴巧借担保

国际物流风险通过第三方担保是可以部分转嫁的,如为防止装假货、以次充好,买主可找独立的检验人或可靠代理人对货物预检,出具证明;对租船业务,船东要求承租人提供银行保函,防止绕航卸货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投保人向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如国际保赔集团、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投保等。

⑵严把单证关

船东保证提单只由有权力的人签发一份正本,不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不负责任的清洁提单;船长应拒绝在非正常“共同海损”情况下,租船人提出的往海里抛货的请求,以免负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买方应尽量选择对已有利的发运条件,准确无误地缮制单证,增加信用证议付条款,做好跟单托收;银行也要坚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发现不符点应坚决不予结汇,以防止风险的累积。

⑶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如银行、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商会、协会、驻外

使领馆商务参赞处等)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资信调查,我们就能预先区分哪些是皮包公司、单船公司以及背负债务的二手超龄船只,从而尽量选择那些资信良好的船公司。

第四节国际物流报检操作规范

一、报检操作规范

国际物流进出口报检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报检也称报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进行报检。

1.报检的时限、地点

⑴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是受理报验、签证放行和计费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或申报、计费、签证、放行、证单、签证印章等工作。

⑵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一周报检,对于个别检测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报验30天仍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2.报检的基本范围

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

⑵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

⑶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

⑷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二、抽样操作规范

检疫检验机构在接受报验后,应该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现场检验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⑴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⑵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⑶甩包抽样

如进口大批量的橡胶,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l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⑷生产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随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⑸开沟抽样

对于散装矿产品,如氟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⑹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⑺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这种样品的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时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三、检验操作规范

1.根据我国商检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由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内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2.口岸检验是指经产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运往口岸待运出口的商品,运往口岸后申请出口换证的,口岸检验机构派人进行的查验工作。

3.口岸检验中发现有漏检项目或需要重新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机构要将漏检的项目进行补验,需要重新检验的要按照标准的规定重新检验;口岸查验中发现货物包装有问题或不合格,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工整理,经重新整理或换包装后,再进行查验;口岸查验中如果发现“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有误时,应与发货地的检验机构联系更正。

4.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具体来说,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⑴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⑵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⑶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⑷连续3年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良好评价的出口商品。此外,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和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申请人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也可申请免验和办理放行手续。

5.凡要求免验并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检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检验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其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6.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时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检验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7.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检验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缴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检验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四、证书领取

1.商检证书

检验机构在对出口商品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照对外合同、信用证、有关国际规定或者报检人员的要求,可出具各类商检证书,证书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兽医证书等。

2.领取商检证单

检验机构签发的有关商检证单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或方便检验机构之间沟通情况,简化检验程序,这些商检证单,主要有:

⑴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用。

⑵出口商品放行单:法定检验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海关凭此对法定检验商品验放出口。

⑶不合格通知单:不合格通知单是出口商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时对内签发的。签发此单后出口商品不能放行出口。

⑷预验结果单:预验结果单是出口商品经检验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向当地检验机构换证用。

⑸委托检验结果单:委托检验结果单是检验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申请,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对内签发,供申请人了解委托样品情况用。

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此单是检验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后对内签发的。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须提供它。

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此单是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经检验机构进行使用鉴定合格后对内签发,供外贸经营单位装运出口危险货物和办理出口装运等手续用。

第五节国际物流报关管理规范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1.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⑴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⑶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⑷《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⑸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2.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⑴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⑵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⑶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⑸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滞报天数×0.5‰

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基本流程

1.申报

⑴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⑵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2.货物查验

⑴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⑵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⑶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⑷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3.批准放行

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⑵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二章国际物流相关法规(一)

第一节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也被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开始实施。

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名词,含义如下:

1.“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2.“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3.“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4.“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5.“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⑴使船舶适于航行;

⑵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⑴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⑵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⑶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⑴、⑵、⑶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不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第四条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⑴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⑵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⑶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⑷天灾;

⑸战争行为;

⑹公敌行为;

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⑻检疫限制;

⑼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⑽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

⑾暴动和骚乱;

⑿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⒀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

⒁包装不善;

⒂唛头不清或不当;

⒃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⒄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

4.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作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第五条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或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

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第八条本公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

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

各国法律可以为债务人保留按船舶抵达卸货港之日通行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偿清其有关货物的债务的权利。

第十条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第十一条自本公约签字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比利时政府应与已声明拟批准本公约的缔约国保持联系,以便决定是否使本公约生效.批准书应于各缔约国协商确定的日期交存于布鲁塞尔。首次交存的批准书应载入由参加国代表及比利时外交部长签署的议定书内。

以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通知送交比利时政府,并随附批准文件。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有关记载首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通知,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在上段所指情况下,比利时政府应于收到通知的同时,知照各国。

第十二条凡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不论是否已出席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都可以加入本公约.

拟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将其意图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送交其加入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政府档案库。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加入本公约通知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并注明它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其接受本公约并不包括其任何或全部自治领、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并且可以在此后代表这些声明中未包括的任何自治领、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地域将分别加入本公约。各缔约国还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代表其任何自治领或殖民地、海外属地、保护国或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地域将分别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四条本公约在首批交存批准书的各国之间,于议定书记载此项交存之日起1年后开始生效,此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或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使公约生效的各国,于比利时政府收到第十一条第2段及第十二条第2段所指的通知6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应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核证无误的通知副本分送其他国家,并注明其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这种退出只对提出通知的国家有效,生效日期从上述通知送达比利时政府之日起1年以后开始。

第十六条任何一个缔约国都有权就考虑修改本公约事项,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欲行使此项权利的国家,应通过比利时政府将其意图通知其他国家,由比利时政府安排召开会议事宜.

1924年8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计一份。

第二节维斯比规则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有关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颁布1978年1月1日实施)。

各缔约方,考虑到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制订的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加以修正是合乎需要的,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

“但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良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2.在第三条第6款中的第4段应改为:

“遵照第6款(修改本)的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是诉讼事由提出后,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

3.在第3条的第6款后应增加下列条文作为第6款(修改本):“即使在前款规定的年限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第二条

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

⑴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有关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毛重每公斤超过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⑵全部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根据契约从船上卸下或应卸下的当地当时的价值计算。

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时,则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或者如既无商品交易所价格又无现行市场价格时,则参照同类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⑶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是件或单位。

⑷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裁决的赔偿数额兑换成国家货币的日期,应由受理该案法院的法律规定。

⑸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损失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顾后果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本款所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

⑹本款(1)项所提到的声明,如载入提单时,应作为初步证据,但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⑺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高于本款(1)项规定的另外最高金额,但这样规定的最高金额不得低于(1)项所列的最高金额。

⑻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任。

第三条

在本公约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以下条文作为第四条(修改本):

1.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

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

3.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4.但是,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蓄意造成损失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在意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该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得适用本条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公约的第九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不应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本公约的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果:

⑴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

⑵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或

⑶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契约的规定,该契约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约束或应受本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

每个缔约国应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本条不应妨碍缔约国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前款中的提单。”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结合起来阅读和解释。

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虽为本公约缔约国,但不是本议定书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任何一国按公约第十五条规定退出本公约,不能解释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订的本公约。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而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根据其中一方的请求提交仲裁。如在提请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各方不能对仲裁的组成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按照国际法庭条例将纠纷提交国际法庭。

第九条

1.第一缔约国在签字或批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可以声明不受本议定书第八条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做出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上应不受该条约的约束。

2.根据第1款,做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政府撤销此保留。

第十条

本议定书对批准本公约的,或在1968年2月23日前加入本公约的,以及出席海上法外交会议第12次会议(1967—1968年)的任何国家开放以供签字。

第十一条

1.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2.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提交的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具有加入本公约的效力。

3.批准的文件应交存比利时政府。

第十二条

1.未出席海上法外交会议第12次会议的联合国成员国或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可加入本议定书。

2.加入本议定书,具有加入本公约的效力。

3.加入的文件应交存比利时政府。

第十三条

1.在收到十份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后3个月,本议定书生效,但其中至少应有五个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是各拥有相当于或超过一百万总吨船舶的国家。

2.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交存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批准或加入文件之日以后的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本议定书在其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之后3个月生效。

第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比利时政府退出本议定书。

2.此项退出通知具有退出本公约的效力。

3.此项退出通知在比利时政府收到该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第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可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声明在该国的主权管辖下的地域或在由该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地域中,哪些地域适用本议定书。

在比利时政府收到该通知之后3个月,本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即扩大到通知书所列明的地域,但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前则不适用。

2.如果这些地域尚未适用本公约,则此种扩大也适用于本公约。

3.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此后的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政府,声明本议定书停止扩大适用到该地域。此项退出应在比利时政府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此项退出也应适用本公约。

第十六条

各缔约国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使本议定书生效:赋以法律效力,或以适合于国内立法的形式在国内立法中订入本议定书所采用的各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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