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尔城市国家的起源

苏美尔城市国家的起源

苏美尔是人类社会最早进入文明、世界上最早产生城市国家的地区之一。

苏美尔位于古代两河流域(今伊拉克)南部。其地处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流域冲积平原,土地肥沃松软,气候炎热干燥,虽然当地降雨量少而集中于冬季农闲之时,但两条大河定期泛滥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自公元前五千纪起,随着肥沃新月形地带人口压力的增加,就不断有农业居民自两河流域北部丘陵地区及埃兰迁入当地谋生。这是一群具有长期农业、传统、掌握了一定的水利灌溉技术的农民。他们最初在幼发拉底河及其支流的沿河台地与沼泽地带建立许多小型村社,利用定期泛滥的河水和沼泽地带丰盛的水草、芦苇及粘土,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开发了整个南部地区,建成了世界上最初的城市,在农业、手工业、建筑业、文化艺术等方面都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创造了灿烂的苏美尔文化。

根据古代传说,苏美尔城市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非常遥远的年代。例如,据著名古代文献《苏美尔王表》(以下简称《王表》)所载,早在二十七万多年前,王权自天下降至埃利都(今阿布沙赫连)城之后,苏美尔国家就形成了。《王表》所述王权起源和国家形成的时间虽然充满了神话色彩,但也包含了某些真实的历史成分在内。考古发掘证明埃利都确实是两河流域南部最古老的居民点之一,早在公元前五千纪,当地就已经出现了神庙建筑和居民住宅,其文化遗存属欧贝德文化,甚至更早,其后,由于幼发拉底河及波斯湾的影响,土地盐碱化,当地人口减少,逐渐衰落,仅为淡水和地下水之神恩基祭祀中心。《王表》称埃利都后来为洪水所灭。

有关洪水的传说和对恩基的崇拜,说明洪水前,即欧贝德文化早期,生产水平是很低下的。当时人们不但无力兴修水利工程抵御洪泛灾害,常常还须提防灭顶之灾。克莱默根据乌尔等地洪水沉积层前后陶器形制的变化,推测当地原始居民欧贝德人在这场洪水之后极少幸存。从考古发掘所见石器、手制陶器、苇制民棚和砖坯建成的简陋神庙看来,这时尚无财产分化、阶级分化的痕迹,当然更不可能有国家存在。

大概就是在《王表》所说大洪水之后,即欧贝德文化中期,苏美尔文化的创造者苏美尔人才由中亚地区经伊朗迁入两河流域南部。闪族部落大概也在同时移居苏美尔以北地区。关于苏美尔人的种族和语系,一直未能确定。至欧贝德文化晚期,各地出现规模较大的神庙建筑,如埃利都神庙VI的面积达26.5×16平米,它可能已经成为经济合作与管理的中心,承担了兴建与维护正在形成的灌溉系统的任务。

神庙又是畜牧业、手工业与商业的中心。当时的手工业已经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出现了轮制陶器、铜器,说明生产水平较前已有所提高,分工有所扩大。有人推测苏美尔这时约有5%的劳力从事与食物生产无关的经济活动,而到原始文字末期,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口则占20%。根据埃利都时期墓葬出土的象征部落首长的男俑判断,社会大概已经由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

至乌鲁克文化时期,社会变化更为明显。以乌鲁克为例,该时期在埃安那周围约有100个以上的村庄。这些村庄沿着小河散落,每村约有居民几十人,这大概就是一个父系氏族公社的规模。当时居民已经掌握了犁耕、陶轮制陶、冶铜等技术。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农业劳动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大为增加,不但扩大了分工的基础,也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不少物资。早期铜器虽然多为纯铜做成,质地柔软,用途不广,但它为下阶段青铜制造奠定了基础。由于铜的冶炼、制造技术远比其他手工业复杂,苏美尔本地又不产铜矿石,因而冶铜业的发展不但扩大了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也促进了苏美尔与周围地区早已存在的商品交换,加速了社会内部财产分化与阶级分化的过程。该时期居民开始由分散的小村迁往较大的居民中心,几个较大的居民中心又合并为一个城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权制家庭公社开始让位于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至乌鲁克文化晚期,由于居民迁并的结果,埃安那周围村庄数目明显地减少,这些村庄且沿着新开辟的人工运河散落。但这时尚无真正的人工灌溉系统。

大型灌溉网的形成,显然是在国家形成之后的事情。埃安那(Ⅵ)时期修起了围墙。伊南娜神庙(Ⅴ和Ⅳb)面积达75×29平米。苏美尔进入了建筑史上的黄金时代,各地普遍出现了城市和宏伟的神庙建筑,同时出现了作为财产标志的圆柱形印章以及象形文字。这既是社会生产与分工长期发展的结果,又是财产分化与阶级分化剧烈的象征。整个苏美尔地区,已经处于文明的前夜了。

在氏族制度解体到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苏美尔历史上也出现过军事民主制,或所谓“原始民主制”,这已经为许多神话所证实,其中“所说的人物虽然是神话中的人物,但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传说确实反映了氏族的制度。”根据这些神话传说,苏美尔军事民主制同样也有“三个协调权力的机关”,这就是“人民大会、氏族首长议事会和企图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

古巴比伦创世史诗《恩努玛·艾里施》为我们形象地再现了苏美尔军事民主制的情况。史诗情节大概是这样:当混沌未开之际,原水之神提阿马特为报杀夫之仇,带领一群恶魔前来与众神相斗。众神无法抵御,因此决定召开一次神界的人民大会——众神大会,以挑选一名勇敢善战者领导大家作战。他们选中了苏美尔主神之一恩基之子、年轻的马都克。但是,后者在作战之前,就要求在胜利后必须承认他为众神之长。经过“众神之父”、天神安和“全体决定命运的大神”,以及其他一些只有表决权而无发言权的小神(因为史诗中没有明确提及他们)组成的众神大会决定,为了击败敌人,同意马都克的要求,授予他言出令行的最高权力。

他们宣布马都克为“王”,授予他王权的标志:节杖、宝座和PALU(王的任期),令其出战。最后,马都克率领众神血战沙场,灭尽群魔,并以提阿马特之躯造成了天地,以其情夫金古之血和泥土造成了人类。马都克遂永为众神之王。

这个神话反映出苏美尔军事民主制时期,氏族管理机构还是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氏族首长与人民大会在解决有关本部落的一切重大问题,特别是像决定战争与和平以及挑选部落军事首领这样一些重大问题时,还起很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从史诗中也可以看到,部落军事首领的人选,已经习惯地由特定的家族中选出,其权力也越来越大。随着部落间战争的日益频繁,到军事民主制后期,军事首领开始排斥人民大会和酋长会议的作用,僭取公共权力。他们使自己的职位由选举产生逐渐变为世袭,奠定为“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至原始文字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氏族内部财产分化、阶级分化进一步加剧,氏族部落中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贵族与平民的斗争,各部落间的战争也越来越激烈。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也就取代氏族制度而产生了。

公元前3000年左右,苏美尔开始出现了一系列以城市为中心,结合其周围若干村镇而成的奴隶制小国,数目约有十七个。国内外史学界一般称之为城市国家。我国史学界有人把它们简称为“城邦”。由于这样的国家一般都占据了一个灌溉系统,包括若干城市,好像是埃及前王朝的州一样,因而也有人认为把它们称为“诺姆国家”可能更为恰当些。

但有些学者认为古代苏美尔的拉格什、乌尔等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因而主张把这些国家称作“村社国家”。这显然是对城市的定义理解有所不同。众所周知,不同的时代,衡量城市的标准也不同。按照苏联学者的意见,城市就是“剩余产品集中、再分配及销售之地”。它的其他一切职能(工商、文化和政治)都是由上述职能所派生的。而按照美国学者的意见,衡量一个居民点能否称为城市有五条标准:一、城市与农村相比,是一个有大量人口的居民点;二、城市居民密度大于农村;三、城市的基本功能是分配;四、城市是交通中心;五、城市是需求等等中心。我们觉得,按照上述标准,苏美尔各城市无疑可以称为真正的城市,因而把苏美尔各国称为“村社国家”未必恰当。

城市国家是奴隶社会早期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原始的国家形态,但是它已经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一、地域关系战胜了血缘关系。这个过程是通过居民的迁并途径完成的。

这一迁一并,就使旧的氏族组织遭到破坏,建立了以地域为原则的城市国家。这些国家最初规模都不大,一般都只有一个中心城市和若干小村镇,人口也不多。像著名的乌尔城邦在早王朝初期有三个城市和若干村庄,面积不过90平方公里,人口才6000人。其他国家大概也与此不相上下。二、公共权力的设立,这有乌鲁克的红宫和捷姆迭特·那色神庙档案为证。红宫是一个封闭式大庭院,面积约600平方米,中有一砖坯小平台。有人根据苏美尔文献推测,这个大院子就是人民大会的会场,而小平台则是祭司和长老会议开会的地方。祭司、长老高居于人民之上,由此可见一斑。而从捷姆迭特·那色神庙文书中,我们见到恩(EN)及其他高及官吏,如最高女祭司(EN.SAL)、商人首领(GAL、SAB)、首席法官(TUG、DI)、指挥官(PA.SUL)和预言家(ISIB)。脱离人民的军队也已经出现了,大概由神庙人员组成,由指挥官直接领导。它已经不同于自备武器的公民兵组织。三、赋税的设立。这点早期没有文字可资证明,大概主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劳役。但我们由乌鲁卡基那(又有人译为“乌鲁依尼木基那”)改革铭文推测,真正的赋税大概早已存在。从乌鲁克雪花石膏瓶献祭场面与圆柱形印章鞭打战俘场面中我们可以看到,苏美尔城市国家自其诞生之日起,内部就充满了阶级对抗,暴露出奴隶主专政的阶级实质。也有人认为,原始文字时期与早王朝之间乌鲁克城被彻底摧毁的原因,大概就是因为剧烈的社会分化所引起的冲突所致。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就可以认为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奴隶和平民反抗奴隶主的伟大斗争了。

苏美尔地区的统一

君主制的建立,为整个苏美尔地区的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与此同时,统一的物质条件和舆论也逐渐成熟了。当时整个苏美尔地区以幼发拉底河为主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水利系统,它不仅对农业,而且对商业也有很大促进。手工业也有长足的进步。而商人则早已将苏美尔的物资远销印度、小亚等地。当时各邦的争霸,表面上是各邦统治者为了争夺土地、劳力和水利工程控制权而进行的残酷战争,实际上却反映了各邦人民要求统一,以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愿望。

而苏美尔自古以来也就存着许多有利于统一的因素:如各国人民都有共同的称呼——“黔首”;共同的宗教信仰,以尼普尔城恩利尔神为最高主神;共同的文化,经过上千年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以楔形文字为代表的苏美尔文化,居民自视一体,没有畛域之分。因此,到早王朝晚期,各邦开始由割据混战走向兼并统一。

苏美尔统一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整个地区经过几百年的混战,形成南北两个军事联盟:一个是以乌尔—乌鲁克为霸主的南方同盟;一个是以基什为霸主的北方同盟。它们分别联合了南北各邦(拉格什除外)。第二个阶段是由温马统治者卢伽尔扎萨西所进行的初步统一。他首先获得南方的霸权,随后兴兵北上,征服基什,初步统一了苏美尔地区。卢伽尔扎萨西的胜利,反映了人民困于战争、渴望统一的要求。但是,他在胜利之后所建立的是一种邦联性质的政治结构,和军事同盟相去不远,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因而其统治并不稳定。就在他倾尽全力与其宿敌拉格什苦战、无暇他顾时,基什王萨尔贡乘机崛起,逐步统一南北各邦,并将其击败,作为献祭送往尼普尔城恩利尔神庙。萨尔贡后来在苏美尔北部地区兴建阿卡德城作为他所建立的新国家的首都。这个国家,这个地区和建立这个国家的闪族人,后来都以该城之名而名,整个苏美尔地区在萨尔贡的统治下,第一次统一起来了。苏美尔城邦时期过去了。古代西亚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大国——阿卡德王国出现了。

公元前24世纪苏美尔城市国家拉格什的首脑乌鲁卡基那(约公元前2378—前2371年在位)所实行的改革,是现知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次大规模社会改革。由于记载改革的铭文及一些记述有关情况的文献较好地保存了下来,使我们对这个早期奴隶制国家这场改革的情况,能有一个大体明确的了解。在世界各国早期奴隶制时代的历史中,其他国家或全无类似记载,或虽提到改革而记载不详。

拉格什城初建于公元前4000年代中叶。公元前28世纪,它已以城市国家的面貌出现于历史舞台。公元前26世纪,乌尔·南希建立起乌尔·南希王朝。这个王朝共经六代恩西(ENSI,国家首脑的称呼,原意为“率领人们从事建筑的祭司”,后来意为“首领”,是国家主神在世间的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贵族的限制),即乌尔·南希、阿库尔格尔、安那吐姆、埃安那吐姆一世、恩铁美那、埃安那吐姆二世。以后,不属于乌尔·南希家族的埃冷塔西、卢伽尔安达先后为恩西。安那吐姆、恩铁美那当政时,拉格什与温马发生战争,温马战败,向拉格什缴纳贡赋,拉格什一度在苏美尔部分地区称霸。卢伽尔安达当政时,国内动荡,对外未见有什么大事。

公元前20世纪初拉格什可灌溉土地的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人口总数(包括奴隶)约15万。除两个主要城市外,拉格什郊区有西拉兰、吉尼尼尔、巴尔巴尔、古阿当等小的政治宗教中心。从这时农民耕种份地看,农村公社还存在,土地还以公有制为主。小的政治宗教中心即为公社中心,现可列名的为14个。社会细胞是个体家庭和家族,个体家庭已占优势。

当时拉格什主要有三个阶级:一是奴隶主贵族,包括恩西、其他世俗贵族和上层僧侣;二是平民(公社普通成员);三是奴隶。恩西、大官占有奴隶和大片土地,有一个官员占地达51甘(一甘合5.31市亩),比普通平民多几十倍。神庙经济在拉格什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国家主神宁吉尔苏的妻子巴乌女神神庙占地约730余甘(合3880余市亩),有大批奴隶和平民为其劳动。奴隶数达400多人,加上从事体力劳动的平民、书手、记账人、经商人员,约有1200人左右。寺庙经济由上层僧侣控制,已是一种剥削劳动人民的经济形态,但还有公社共同体公有经济的成分。土地还不属于恩西、上层僧侣个人私有。

改革铭文和其他文献中的“伊格·路·杜”(Iginuduh)意译为“不抬眼的人”或“盲人”。有的学者认为伊格·路·杜是贵族或半自由人。但从这种人常被买卖、按几头或几只计数、担负繁重劳动等情况来看,他们大多数应是奴隶,只有少数例外。

改革铭文和其他文献中还有一种人音译为“苏不路伽尔”(Sub-Lugal),意译颇不一致。各家不同译法和解释主要有:(一)“兵士”;(二)“农奴”;(三)“依附民”;(四)“屈节和匍伏于主人面前的人”;(五)认为其地位接近于苏路帕克(苏美尔城市国家之一)的“古鲁什”,是农村公社成员,劳动者,同时又是一般战士。现在不同译解还没有一致起来。弄清“苏不路伽尔”的身份是正确认识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改革铭文提到这种人“掘井”,可见是劳动者;又提到改革前他们受到欺压。改革铭文以外的文献对弄清这种人的身份非常重要。当时神庙有这种人,神庙外也有。他们一般都耕种份地,这很能说明他们的身份是公社成员;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具体从事耕种、播种、灌溉、运粮等劳动,也从事畜牧、捕鱼、手工、建筑等事业,在买卖人口的契约中,未见有买卖苏不路伽尔的记载。在平时,他们是普通劳动者;在战时,他们应征组成轻装兵,地位低于由贵族子弟组成的重装兵。因以上种种情况,我们认为这种人的身份,上述第五种解释较符合实际,这种人受剥削、欺压,但身份是自由人,不是“农奴”、“依附民”;主要身份是劳动者,故也不宜译为“士兵”。

改革前苏不路伽尔的经济地位已严重分化,其中有的全年为神庙劳动,领取口粮。在神庙内的一般占份地1.4甘,已较贫穷;神庙外有的有份地2至4甘不等,也不富裕。个别的占地18甘,较富有,但不审详情。多数苏不路伽尔在改革前日益贫困,显然是改革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

卢伽尔安达的暴虐统治加剧了拉格什的阶级矛盾。一方面,国家和当权者加紧压榨平民,增加了捐税,并分派官吏到生产现场征收。“从宁吉尔苏边境以至于海,到处都有收税人。”管理船民、牧人、渔民的官员由被管理者养活,跟到牧场征收驴羊,跟到渔船上渔网中取鱼,甚至夺取驴羊、船只和渔场;手工业者负担捐税过重而乞讨面包;凡剪得白羊毛必须交给国家或缴纳难得的银子;长官以买为名,侵吞其所管平民的房子、好驴;掌管食品的僧侣进入贫苦妇人的园子强取树木和果子,等等。这加剧了贵族当权集团和平民的矛盾。另一方面,卢伽尔安达把宁吉尔苏神庙及其经济从上层僧侣手中夺归自己直接掌管,把巴乌神庙及其经济夺归其妻巴拉娜姆达姆名下,把拉格什郊区神庙夺归其子名下,使上层僧侣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这又大大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僧侣贵族和当权贵族的矛盾。与此同时,社会其他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债权人欺压债务人;死者的家庭负担的殡葬费异常沉重;孤儿寡妇备受欺凌;盗窃、强夺、杀人案件增多。这一切,使拉格什社会已难以照旧维持下去。

经过一场斗争,卢伽尔安达的统治被推翻,乌鲁卡基那取得了政权。现未见正面记载这场斗争的具体经过和形式的文献,但从有关事实看,这次政权改变是通过暴力实现的,在卢伽尔安达统治时,重装兵是恩西和贵族统治的支柱,由国家和巴乌神庙供养。乌鲁卡基那执政后,供给重装兵的口粮只占原有总数的1/3,重装兵的大部分从经济报表中消失了。看来,这2/3重装兵是在战斗中被击溃,余下的一小部分站到了新政权的一边。同时,乌鲁卡基那执政第一年给轻装士兵苏不路伽尔的口粮,从过去每人每月72西拉(一西拉约合1.75公升)增加到144西拉。还有,以后乌鲁卡基那与温马作战,也以轻装兵为主要力量。

乌鲁卡基那出身于贵族家庭,他的父亲恩格尔沙做过乌尔·南希王朝的高级官员,他的妻子莎克莎克是埃冷塔西的姊妹,卢伽尔安达的姑母。他开始执政时,已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儿子的名字为埃里吉阿克、埃克拉姆特,女儿的名字为基姆巴乌、基姆达尔西尔希尔、姆,尼娜和莎丽莎卡。经济文献提到姆·尼娜的男奴隶19人,女奴隶17人,莎丽莎卡有男奴隶8人,女奴隶10人。他的另一对儿女也有自己的奴隶。从他已有六个子女、多数子女已有自己独立的家庭经济,可推知他执政时年龄约在四十五岁以上,并已可能富有政治经验。

乌鲁卡基那执政第一年时的头衔仍为恩西,先为吉尔苏的恩西,不久称拉格什的恩西。他执政后,先后为宁吉尔苏和巴乌神建造了几座新庙宇,为巴乌神庙建造了剪羊毛的房舍;开凿了一条新运河(以献给南希神的名义),疏浚了一条运河;为吉尔苏城建造了城墙。在他执政的第二年,拉格什与温马之间爆发了较大规模的战争,拉格什获胜。同年,乌鲁卡基那的头衔改为卢伽尔(Lugal,原意为“大人”,引申意为“主人”、“王”,地位和权威高于恩西)。他从执政第一年起即实行社会改革。改革铭文已被发现,记载在三块坨式泥板和由五块石片组成的椭圆形石板上,用苏美尔文字书写。以下分三个方面叙述改革的措施和内容。

第一,关于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的改革(1)对贵族当权集团和一般奴隶主贵族的基本政策。

乌鲁卡基那打击旧的贵族当权集团,但有一个明确的限度。这就是只剥夺他们滥用政治特权所获得的利益并禁止继续这种滥用,但没有触动他们作为一般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是在改革中贯穿于全局的一项基本政策,首先,对卢伽尔安达及其家族就实行了这一政策。卢伽尔安达被剥夺了恩西的地位,也失去多占神庙收入和捐税的特权,但实行改革后,他和他的妻子还活着,并过着富裕的贵族生活。他的妻子的名字从巴乌神庙名录中消失,神庙分给她一份“给养”的记录也消失了。但她还参加巴乌神庙的宗教仪式,分食“神餐”。乌鲁卡基那执政第三年她死去,还举行隆重的葬礼,参加葬礼者达200余人。其次,改革禁止官员和当权的僧侣侵吞平民的驴、羊、船、房屋、树木和果子(详见下文),但也没有触动他们作为一般奴隶主贵族所占有的奴隶、土地等财产及社会地位,这种政策在当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开明的。

(2)关于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改革依靠的力量。

乌尔·南希王朝的第五代恩西恩铁美那在一件铭文中自称是宁吉尔苏神在3600人中授予他“王”权;乌鲁卡基那在改革铭文中则自称是宁吉尔苏神在36000人中授予他“王”权。这里的“人”无疑是指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由人,这种人较前大大增加(扩大10倍,但未必是绝对数),显然包含着提高平民地位、扩大平民权力的内容,因此是政治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其中具体情况还未见资料。能够加以推断并值得注意的是:(一)在36000人中,包括平民,也包括贵族;(二)强调“36000人”的意义,既扩大平民的政治权力,也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分散了贵族的权力。从这一点和改革依靠轻装兵作战,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平民负担来看,改革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平民,同时也依靠一般贵族。由此可认为,乌鲁卡基那所建立的,是一个以“36000人”为基础来统治、剥削广大奴隶的政权。这个政权的阶级基础,较前显然扩大了。

(3)关于军事制度的改革

乌鲁卡基那以平民兵为其军队的主要力量,基本改变了过去的恩西以贵族子弟兵为主要军事力量的制度。军队成分的改变与多方面存在联系。平民兵经济待遇的改善,使平民的社会地位也有所提高,而这些,也就又改善了平民的政治地位。军队情况的这些变化,是他能够推行改革的主要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军事力量。

第二,大幅度地调整政策,取消弊政改革的这类内容又分为两个方面,对平民而言,改革有利于他们;对僧侣集团而言,有一些措施有利于他们,也有一些限制他们的措施。

(1)减轻平民负担、使平民免受侵夺的措施。

①撤去派往各地的税吏,减免部分捐税、欠税。“从宁吉尔苏边境直至于海,不再有收税人”。这并不是免收一切捐税,而只是撤去跟到生产场地直接收税的收税人。同时,还豁免了原来平民积欠王室的赋税(谷物)及王室另外征收的大麦,减少了手工业者负担的捐税。

②免除了平民的弟弟所负担的无酬劳役。改革前除作为一户之主的平民担负人工灌溉等国家劳役外,户主的弟弟也被征服劳役,不给报酬。改革取消了“弟弟”的负担。

③禁止当权官员利用职权侵夺平民的财产。“他禁止(……)管理船夫的人(夺去)船只。他禁止管理渔场的人(夺去)渔场。……他禁止监察官(接受)为剪白羊毛和伽巴羔羊(的毛而交)的银子”,等等。

④减少殡葬费。改革规定了殡葬手续费和仪式费的标准数额,较前减少了一半左右到一半以上。如将尸体抬入墓内,原负担酒七杯,现定为三杯,原负担面包420块,现定为80块,等等。

(2)关于对待僧侣集团的政策。

乌鲁卡基那将卢伽尔安达及其亲属夺得的神庙掌管权归还上层僧侣,使他们重新成为神庙财产的主管者和受益者。

同时取消了改革前向部分僧侣征收的捐税。这些措施有利于僧侣集团的多数人,主要有利于上层僧侣。但改革也禁止当权的僧侣滥用特权,禁止掌管食品的僧侣进入贫苦妇女的园子强取树木和果子;并以减少殡葬费用,限制上层僧侣过多地剥削平民。改革将几个神庙的财产主管权发还僧侣,是针对卢伽尔安达滥用特权贪婪侵夺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认为这是把历史车轮拉向后转。从总体上看,改革对僧侣的政策有利于缓和阶级冲突和社会安定,在当时是比较适当、平稳的。

第三,改革社会制度的几项措施

改革的这部分措施特别重要。它所反映的早期国家在社会矛盾面前所起的积极作用,是现知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具体记录。它既有当时拉格什的特殊性,又反映了早期奴隶制国家历史发展的普遍的规律性。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项。

(1)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

当时拉格什的经济关系中的私有制实际已经存在并在发展,但还没有达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程度。同时,还存在氏族贵族和盗窃者利用“氏族制度的共产主义传统”来为自己侵犯私人财富辩护的现象。在当时,确立并发展私有制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社会安定。然而,已经解体的氏族制度已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形成还不很久的“国家”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期望。

改革铭文所记当权者侵夺财富的多方面内容,多未写明为这种行为辩护的借口。但在实际中,显然都利用其担任公职的权力,以公共利益作为借口。在当时,所谓为了公共利益还免不了利用尚存在的为了氏族共同体的观念和原始共产制的观念。如果说,这只是从理论上作出的推断,那末,从铭文的另一内容,却可清楚地看到这种“辩护”的具体观念。

在改革前,“如果氏族会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都可以窃取他的鱼;这人说:‘它是太阳照耀下的’。”

按译解,“太阳照耀下的”的意思就是鱼原“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换句话说,就是窃夺者以鱼为公共所有为自己窃夺他人的鱼的行为作辩护。针对这一问题,改革规定:“如果氏族公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不能窃取他的鱼”,如果有人窃夺,“将石头掷向偷儿”(意即用石头将窃夺鱼的人砸死)。窃夺者为自己辩护的观念,在大体处于相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其他民族也有具体事例。乌鲁卡基那所采取的措施,正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给“私有财产”以及“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改革规定长官如要买平民的房子、好驴必须付出银子,不得侵夺,也是同一性质的措施。这一措施有利于生产发展、社会相对安定和社会进步,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重大改革。这是整个改革具有进步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2)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一夫一妻制。

改革前,一夫一妻制在拉格什已实际形成,但还存在一些原始婚姻习惯的残余,“昔日的女人曾惯于嫁两个丈夫”,同时限制男子休妻,如男子休妻,恩西收取五西克勒(一西克勒合8.4克)银子,有关官员收取一西克勒银子。改革禁止一妻多夫,并规定,如女人再有两个丈夫,则“用石头砸死”。同时规定,如丈夫休妻,恩西和有关官员“都不收取任何银子”。这从两方面加强了夫权:一是要妇女对丈夫保持贞节,而破坏夫妻忠诚则是丈夫的权利;二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改革的这一立法,又给一夫一妻制盖上了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也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一项进步措施。

(3)关于解除债务奴役的措施。

改革铭文有关部分的原文较费解,译文歧异,但可肯定的是改革为解除债务奴役采取了措施。有关的一句话,克莱默译作(改革)“赦免了那些(由于他们)所欠的债……(而被监禁的)拉格什公民们”;贾可诺夫译作(改革)“使拉格什公民从债务奴役……中解放出来”;载美尔译作(改革)“使拉格什儿子们从生命借贷……中清洗(解放)出来”。这些译文大意相同,只译词互异。从相同的方面看,改革解放了因欠债而被奴役或被拘禁的人,否定了旧的关系和制度。在古代世界早期奴隶制国家中,债务奴役是造成本族自由民内部纷争不已的共同问题,能否废除债务奴隶制是决定奴隶制能否高度发展(奴役外族人)的主要条件之一。迄今所知,这场改革也是涉及这一问题最早的一次,但是否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因受原文太简的限制,还说不清楚。

(4)关于建立法制。

改革铭文不是一部法典,但记载了建立法制的若干内容,带有立法文献的性质。铭文对改革内容的记述,有些也就是制定法和法律条款。从建立法制所达到的水平来说,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一切国家的法和法律都是强制实行的,改革建立的法制也是这样。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什么罪处死,都是强制性的规定。其二,改革的立法具有开创的特色。以国家名义确定私有制、一夫一妻制为合法,确认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对自己财物的主权地位等,都是改革新创立的东西。改革及其铭文的特别可贵之处,还在于它说明了这些法是在什么样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中通过国家立法而产生出来的。这对于研究法的起源,是有重要价值的。其三,改革的立法又具有简单、粗犷等原始性。其中一部分内容,只是把习惯法记载下来。如“用石头砸死”罪犯,在原始社会后期实行习惯法时已经使用,并还是比较野蛮的表现,等等。

在乌鲁卡基那执政的第四年,拉格什与温马的战争重新爆发。在战斗中,由苏不路伽尔组成的轻装兵是拉格什军队的主力。其中八个队有农人队、牧人队、海上渔人队,河上渔人队等名称。保存下来的供给战士口粮的经济报表,列有队长、队员的名字。这些队每队一度是18、20、22、33人不等。战争的头一年,拉格什曾取得一些胜利。从此后名单上人员的变化,可看出在乌鲁卡基那执政的第五、第六年,拉格什的士兵伤亡很重。如一个河上渔人队在他执政第四年为22人,第六年只剩下8人;一个海上渔人队第五年为20人,第六年只剩下5人。另一情况是,第六年还第一次出现将农人、牧人、渔人混合编队的做法,大概是战士大批伤亡且兵源缺乏的表现。最后,在温马和乌鲁克联军的攻击下,拉格什失败了。温马军队攻占了拉格什城及其郊区,破坏严重,“烧毁了安塔苏鲁神庙,抢走了银子和宝石,提拉什宫浴于血泊之中”,但未攻占吉尔苏城。乌鲁卡基那大概在吉尔苏又当了几年首脑。温马统治拉格什城时期形成的铭文认为,温马人冒犯了宁吉尔苏神,但“乌鲁卡基那王在这方面没有犯罪”。此后,在阿卡德王国统治时期,乌鲁卡基那可能担任拉格什的总督。因为在阿卡德王国第二代国王时,一块石碑还提到他的名字,不过,从被温马和乌鲁克联军战败后,未见有文献记载他的活动。

汉谟拉比法典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三块貌不惊人的黑色玄武石,有谁会想到这些竟是极其珍贵的古代文物呢?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合在一起,奇迹便出现了,这是一整块椭圆柱形的石碑,高225厘米,底部圆周190厘米,顶部圆周165厘米,更为奇妙的是,石碑上方还刻有两个人的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神态恭谨。石碑下方更让人吃惊,竟然是几千个密密麻麻的楔形文字。

这块石碑自然引起了许多人的兴趣,艺术史家们兴致勃勃地欣赏着雕像,考古学家津津乐道地研究这些楔形文字,经过他们辛勤的研究,有关这块石碑神奇的谜底终于揭示出来了……。

原来,这两个人的雕像,一个是两河流域的太阳神沙马什,站着的一位是古巴比伦威震四方的国王汉谟拉比,而下面那些文字,则是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人类第一部成文法典。

离今约五千年以前,西部亚洲的两河流域地区就已出现了文明的曙光。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日夜奔腾,辛勤地浇灌出一大片肥沃的土地,人类便在这里栖息、耕作、拓植,使这里成为古代四大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然而,不幸的是,在几千年中,两河流域总是战乱频仍,没有像古埃及、印度和中国那样有一个较为长久统一的王朝。但是,在公元前18世纪,这里却出现了一个称雄一时的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便是其第六代国王(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

古巴比伦王国位于两河流域的中央。“巴比伦”一词原意为众神相会之地。顾名思义,这里是西亚的交通要冲。可是,尽管古巴比伦地理位置优越,在汉谟拉比即位之前,它还是一个须要向周围邻国称臣纳贡的弹丸之邦,其领土长不过一百二三十公里,宽只有三十二三公里。志向远大的汉谟拉比懂得,要使国家强盛起来,首先得巩固内部,积聚力量。在他当政的头五年,汉谟拉比卧薪尝胆,积极扩充军备。

到了第六年,汉谟拉比联合了北方的马里、南方的拉尔萨,一举消灭了南方的敌邦伊新。接着,他又再次联合马里,消灭了南方另一邻邦拉尔萨。公元前1759年,汉谟拉比又挥师北上,向两度成为自己盟友的马里宣战。经过近一年的苦战,马里城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马里国王吉姆里利姆被迫向汉谟拉比表示降服。汉谟拉比用了三十五年的时间统一了两河流域,创建了一个从波斯湾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权奴隶制帝国。他骄傲地自诩为“强大之王,巴比伦之王,阿穆鲁的全国之王,苏美尔、阿卡德之王,世界四方之王”。当时,古巴比伦的确当之无愧地成为西亚最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汉谟拉比为了巩固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制定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典,后人称之为《汉谟拉比法典》。这个法典在汉谟拉比即位不久就开始制订,以后经过不断修正,最后将法典的全部内容刻在石碑上,立在一座庙宇中。

《汉谟拉比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正文共有282条,包括诉讼手续、盗窃处置、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和债务奴隶、继承权、伤害和赔偿、奴隶地位等各方面的条文。这部法典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状况。尽管汉谟拉比在序言中宣称自己要“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但人们还是可以从法典中看出广大奴隶和下层平民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比如,法典的第15至第20条规定,奴隶主对奴隶拥有所有权,逃亡奴隶必须交还原主,盗卖奴隶或藏匿奴隶者处以死刑。法典第247条规定,伤害奴隶的一只眼睛与伤害一头牛的一只眼睛处罚相同。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道道地地的奴隶制法典,它竭力保护奴隶主贵族、僧侣、大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私有财产,而把奴隶视同牲畜。这部法典对以后的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影响极大。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是汉谟拉比即位第30年下令颁布的,这部著名的古代法典,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柱高2.25米,上部周长1.6米,底边长1.9米,石柱上端是浮雕,表现太阳神沙马什侧身端坐在宝座上,将王权标授予站在面前的汉谟拉比。浮雕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典全文。1901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的古埃兰首都苏撒发现,现藏于法国卢浮博物馆。据考证,公元前1150年,埃兰攻陷巴比伦时,将此碑作为战利品,带归苏撒。碑上条文部分有被磨损,后来根据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的法典泥板抄本断片,从而使石碑阙文得以补齐复原。因此,法典仍是完整的。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49栏,3500行、8000余字。序言和结语说明制定法典的主要宗旨,宣扬王权神授,将国王描绘成“众王之神”的君主,尽情歌颂他的文治武功,希望他的“政德”将永垂后世。

法典正文共282条,依条文顺序可分为10个部分:1.关于司法行政的规定(1—5条):2.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25条);3.土地房屋(占有、继承、转让、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6—88条);4.关于借贷、经商、债务等方面的规定(89—126条);

5.关于婚姻、家庭及继承的规定(127—194条)。

6.关于伤害不同人权而予以不同处理的规定(195—214条);

7.关于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及责任的规定(215—240条);

8.关于农牧业的规定(241—267条);9.关于租赁及雇佣的规定(268—277条);10.关于奴隶买卖及处罚的规定(278—282条)《汉谟拉比法典》仍保留了一些旧时习惯法的痕迹。例如,采用“同态复仇法”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196200条),来解决上层自由民之间的纠纷。

《汉谟拉比法典》条文涉及到当时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古巴比伦王国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思想文化,是研究古代西亚奴隶制社会的珍贵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是我们了解古巴比伦王国社会经济情况的主要依据。汉谟拉比时代,两河流域的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较大的提高。青铜器已普遍使用。农业生产工具有了大的改进,出现了一种附有漏斗的改良犁,提高了耕作效率。

为了高地灌溉,采用一种较方便的扬水装置,扩大了谷物和椰枣种植。由于灌溉系统的改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手工业方面,城市出现了独立的手工作坊。《汉谟拉比法典》中提到了10种手工行业,经营制砖、缝纫、冶金、刻石、皮革、木工、造船、制革、编筐、建筑等。实际上当时的手工行业多达二三十种。手工业作坊主要是国王和神庙开设的,在城市里也出现了私人手工作坊,雇用手工业者进行生产。

商业和贸易也较前更为繁荣。国内贸易主要是城乡之间互相交换农牧产品,如食品、油类、羊皮等。对外贸易输出谷物、油类、枣子、织物、皮革以及陶罐(104条),换回金、银、铜、石头、木料、盐、奴隶、香料、染料及各种供国王和贵族享用的奢侈品。大宗贸易由王室和神庙垄断,其商业代理人称为“达木卡”,“达木卡”的助手称“沙玛鲁”。他们垄断国内外贸易,经营国家税收,并从事高利贷活动。由于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货币也流通起来,定量银块越来越成为一般交换的媒介物。租赁、借贷、赔偿、雇用等方面仍多用实物来计算。

《汉谟拉比法典》记载,巴比伦的居民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穆什根努和奴隶。从自由民和奴隶的关系来说,阿维鲁和穆什根努是自由民,他们和奴隶是两个对立的阶级。

阿维鲁(直译为“人”或“丈夫”)是全权自由民,包括奴隶主贵族、神庙祭司、高官富豪,也包括自耕农、佃农、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各行业的雇工。他们处于不断分化之中,有的是奴隶主,有的不是,也有的因负债成为人质甚至沦为债奴。

穆什根努(直译为“顺从者),是非全权的自由民或依附民。穆什根努包括王室、神庙经济代理人(“达木卡”)、从王室领取服役份地的士兵(“列杜”和“柏以鲁”)以及所谓的“纳贡人”(投靠王室分得田园房屋的佃耕者)。

穆什根努以经济上依附王室为主。他们之中也有贫富贵贱之分,富有者拥有土地、房屋和奴隶,如“达木卡”,而贫者同样负有王家义务,如“纳贡人”。所以穆什根努中既有奴隶主,又包括小生产者。

阿维鲁和穆什根努同为自由民。就经济地位来说,不论是阿维鲁或者是穆什根努,都有奴隶主和非奴隶主,富人与穷人之分,同是奴隶主,也有大中小之别,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王室的非全权自由民。就社会法律地位来说,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之间是有高低之分。法典对他门区别明显,分别对待。例如,法典规定:伤害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须受到同样损害的惩罚;若伤害了穆什根努的眼睛或骨头,只需赔偿一明那(合505克)银子;伤害奴隶或骨头,则只需向奴隶的主人赔偿奴隶身价的一半(196—199条)。由此可见,阿维鲁的社会地位高于穆什根努,而穆什根努的地位高于奴隶。

奴隶的社会地位最低下,他们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任奴隶主随意处罚。法典规定,杀死奴隶的凶手,只要赔偿奴隶主的损失,无须偿命(116条);还规定,如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受割耳之刑(205、282条)。

总之,古巴比伦社会的两大对抗阶级是自由民与奴隶,阿维鲁与穆什根努属于自由民阶级,因而与奴隶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关系之中。

尽管法典对奴隶条文规定不多(只有寥寥5条),但法典全文保护奴隶主、把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宗旨是显而见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法典,法典严格地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所有权,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充分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奴隶制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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