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0)

139.第七章梦过程的心理学(20)

所以,任何一个具体的潜意识兴奋过程,都有两种可能的后果。***一种可能是触于潜意识过程下,在此种况下,它于某一点上实现自我的突破,进而得到将其兴奋释放到运动中的机会。另一种是它受到前意识影响,导致其兴奋非但没得到释放,反而被前意识束缚。产生于做梦过程中的正是这第二种可能。在梦向知觉转化时,借着潜意识兴奋入梦的前意识贯注展开行动,由此将梦的潜意识兴奋束缚起来,避免其再对睡眠进行干扰。如果梦者确实只醒了一会儿,而又进入睡眠,那么他就已成功地将那只干涉它睡眠的苍蝇驱除了。由此我们便知晓了,许多潜意识愿望的展起退行作用,进而构成一个梦,然后借由前意识的一点努力来约束住梦,这是一种比较便捷和比较方便的方式。尽管梦的起始是个不具有意义的过程,但却在各种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下拥有了某些功能,而且,现在我们知道这功能是什么了。做梦过程将原先潜意识那无束缚的兴奋置于前意识的辖权下,通过此将潜意识的兴奋释放掉,使之成为一个安全的活门,仅仅借助稍许的清醒活动就能保持前意识的睡眠。所以,做梦和其他许多精神结构一样,形成一种妥协,同时服务于两个系统,使它们的愿望相互协调,同时给予它们满足。如果我们回头来对罗伯特所提出的关于梦的“分泌理论”加以分析的话,一瞥之下,我们就能确定他有关梦的功能的探究从本质上来讲是正确的,虽然他理论的前提以及对梦过程本身的看法和我们的有所差别。

“除非使这两个愿望彼此和谐”这个条件还暗指着一个可能的况,即做梦的功能的失败。做梦过程的初衷是要给予一个潜意识愿望以满足。不过,如果这个愿望满足的**过于强烈地刺激前意识,而致使睡眠中断,那么这种和谐关系就会被梦打破,而不能继续下面的工作。这个时候,梦会立刻被中断,并有一个完全清醒的状态取而代之。而且,梦还看似是睡眠的干扰者而不是在正常况下所担当的守卫者角色,这不是梦的过错。此外,我们也不该因为这个事实就对梦的有用价值产生怀疑。就有机体而,因为况的改变而使原本有用的某种手段变得多余且碍手碍脚的现象,并非此一例。而这种干扰,至少具有一个目标,即使有机体对条件变化注意并动有机体重新调整以应付变化的新功能。在此,我的所思所想自然是关于焦虑梦的。为了不引起别人的误解,认为我一直在有意回避和愿望满足理论相冲突的例证,只要一碰到,我就一定提供些解析焦虑梦的线索。

每个产生焦虑的精神过程,最终都能归结为对某个愿望的满足。对于这一个观点,已不会再有异议。可解释这种况为,愿望属于一个系统——潜意识系统,而它却受到另一个系统——前意识系统的否定和抑制。即便是在精神非常正常的人那里,前意识对潜意识的控制也并不完全彻底。此外,压抑措施可用来衡量我们精神的正常程度。神经症症状正是暂时制止两个系统之间的冲突的产生妥协的产物。它们一方面让潜意识有一个得以释放兴奋的出口,另一方面又能使前意识对潜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支配。这里,我们可以就歇斯底里恐惧症或广场恐惧症的意义分析一下。我们假设,有一个神经症病人无法独自上街——我们可以准确地称这种况为一个“症状”。若我们强迫该病人去做他不敢做的事——一个人上街,试图借以消除症状,将会导致他的焦虑作。而焦虑的作,往往就是广场恐惧症的导火线。所以,我们能够看到,症状的生正是对焦虑的作的避免,而恐怖就像是对抗焦虑的前哨。

如果不去分析感在这些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的讨论就将面临中断。不过就目前而,我们只能大略地考察一下感。我们先假设,感有必要对潜意识施以抑制,因为,如果任由潜意识中的观念自由挥,就必然会引一种原本属于快乐的感,而在受到压抑后,变为痛苦的。抑制的目的和结果便是对这个痛苦的释放加以阻止。因为痛苦的释放可能是由潜意识的观念内容开始的,所以抑制就扩展到这个内容。这就需要对感来源提出一个非常特别的假设,即将感视为运动功能或分泌功能,其神经传导的关键要到潜意识观念中寻找才行。由于前意识起到的是控制作用,所以这些观念就被束缚住,而不能出可以产生感的冲动。因为若源于前意识的精力贯注停止的话,潜意识兴奋就可能引一种危机,有释放出一种体验为痛苦——不愉快和焦虑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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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的解析(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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