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寻乌调查(3)

174.寻乌调查(3)

通过调查,**主要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制定了限制富农的政策。***

中国的富农是一个特殊的阶级,一般带有很重的半封建的性质。他们大多出租土地,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雇佣劳动的条件也是半封建性的。因此,在反对封建剥削的土地斗争中,广大贫苦农民同时要求废除富农的半封建的剥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富农和地主是有区别的,对待富农在经济上应采取削弱而不是消灭的政策。

怎样限制富农?在寻乌调查中,**了解到在土地斗争中富农往往把持好田,抽多不抽肥,有利于富农而不利于贫雇农。在对比分析寻乌南半县、北半县土地分配的快慢况以后,他指出,土地分配“实际的斗争就是在抽多补少里头。这种斗争是农民对地主富农的斗争,抽多的不愿抽肥,补少的不愿接瘦,要调配妥当,故需要相当时间。”在考察了“抵抗平田的人”的况以后,他还现,在分配土地时,“群众中成为问题的,就是一个肥瘦分配的斗争,这是土地斗争的中心,也即是富农与贫农的斗争。”这里,**已经提出了“抽肥补瘦”的问题,但还未作为政策规定下来。

同时,由于还没有总结出科学的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此时对小地主和富农的分析是不确切的。对小地主中的“新户子”的分析,说“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既然如此,一般属富农而不是小地主。调查中所记述的富农,既然“他们的全部财产都是亲自劳动不是剥削他人”,虽然有钱余剩,放高利贷,一般属富裕中农,而不是富农。调查中把富裕自耕农与富农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起来,因而肯定“平富裕自耕农的田,废富裕自耕农的债,分富裕自耕农的谷,也是没有疑义的”,无疑是错的。

二、制订和检验了土地革命各方面的政策。

关于土地没收标准问题。寻乌土地没收标准比较明确,即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地主阶级把持的“公共土地”,对于富农的土地则实行“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没收标准问题简直不消讨论,因为红旗子一打起,那就是没收土地的宣告,用不着再有什么文字形式的宣告了。”

关于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问题。寻乌已经分配土地区域的80%是照人口平分的,即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去分配。这种照人口平分土地的“平田主义”,得到了多数农民的拥护,只有地主、富农反对。因为这样分配土地对于贫苦农民有利,只对于地主、富农不利。

关于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问题。是以区为单位分配土地,还是以乡或村为单位分配土地,这是寻乌土地分配中讨论较多的又一个问题。寻乌的农民以两个理由反对用大的区域为单位分配土地,欢迎用小的区域为单位分配土地。一是怕把自己区域的土地分出去。为了这个,他们不但反对以区为单位分田,有些连乡为单位都不赞成。所以寻乌县85%是以乡为单位分田,还有15%是以村为单位分田,以区为单位的则没有。二是不赞成移民。不但是这区移到那区农民自己不赞成,就是这乡移到那乡也不赞成。**生动的描述:“‘上屋搬下屋,都要一箩谷’,说的是搬家要受损失。”“摸熟了的田头,住惯了的房屋,熟习了的人,对于农民的确是有价值的财宝,抛了这些去弄个新地方,要受到许多不知不觉的损失。”还有因为地理的原因,如交通便利,商业达地方的农民不肯移到闭塞的地方去,也同样是经济理由。**说,那种以为农民的地方主义是由于农民的思想陈旧,即承认是心理的原因,不承认是经济的原因,是不对的。

关于非农民分田问题。《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都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系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在寻乌调查中考察研究了“非农民是否分田”的问题,肯定了寻乌的做法,即“流氓在县城方面,略有耕种能力的准许分田,毫无耕种能力的不分;在县城以外各区,因流氓人数少,一概分田。工、商、学无可靠收入的准许分田,县城及大市镇有可靠收入的不分,不足的酌量补足一部分。”对于游民,除了纯粹的流氓和完全没有耕种能力的娼妓不分田外,大多数都是分给田的。寻乌城郊游民分了田的占60%,毫无耕种能力不分田的占40%。调查研究这些况,为完善党对农村手工业工人、游民等非农民的土地政策提供了依据。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世纪伟人毛泽东(旭日篇)(全本)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玄幻奇幻 世纪伟人毛泽东(旭日篇)(全本)
上一章下一章

174.寻乌调查(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