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第二篇从卢梭到现代(12)

47.第二篇从卢梭到现代(12)

过程对于黑格尔来说,对认识事物的结果是必不可少的。***在辩证法中,事物展到后一个阶段,其实蕴涵前面所有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不会消失,不会被完全取代,而是会作为全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存在。辩证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需的,不可跨越的,否则我们就不可能认识到真理。

认识在整体上是一个三元运动。认识最开始的阶段是感官知觉,感官知觉只是对客体的意识。接下来是感觉的质疑、思考和评判,此时的认识进入到主体的阶段。最后过渡到认识的阶段,此时主体、客体不再有什么分别。最高的认识必须是“绝对”所具有的认识。“绝对”意味着“全部”,由此在它之外就再没有别的任何事物需要认识了。所以,自主意识是认识的最高形态。这一结论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显然必须如此。

在黑格尔看来,最好的思维可以让思想四通八达来去无碍。真和假不是直接的对立物,通常人们并不这样看。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完全是假的,而我们能认识的事物也不一定就是真的。显然,绝对真理是不能把它简单地局限在孤立的知识之上的。

《逻辑学》一书中的“绝对理念”,与亚里士多德的“神”非常相似。绝对理念是思想关于思维的产物。在思维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能思维。

黑格尔哲学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色,那就是他与柏拉图和普罗提诺或者斯宾诺莎等人的区别所在。在黑格尔看来,最终是没有时间性的,所谓的时间无非是一种幻觉。这种幻觉是因为我们没能力看到“全部”而产生的,但时间在进程上却与纯粹的逻辑辩证法有很密切的关系。全部的世界历史实际上就是在不同范畴的进程中(从中国的“纯有”到“绝对理念”)实现的。

按黑格尔的见解,从伦理和逻辑两方面来看,时间都要经历一个从不太完善到较为完善的过程。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意义在黑格尔那里是无法区分的。因为,逻辑之所以拥有完善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严密的整体,没有外在于这个整体的独立部分。它的边缘是确定无疑的。好比人体或者说理性精神一样,它是一个有机体,它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独立的,又互相依存,且都指向同一个单一的目标。伦理的完善性也在于此。

历史哲学的对象就是精神以及精神展的过程。精神的对立面是物质,通过两者的比较就可以认识精神的特性。物质的本质是重量,精神的实质是自由。物质在自身之外具有中心,而精神的中心却在自身之内。

在精神展的历程中,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东方人、希腊人,以及罗马人、日耳曼人。一般人常常认为民主制在自由之地是再合适不过的政体,其实不然,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一样,它们的自由还都是某些人的自由。**政治的自由是一个人的自由。君主制属于所有者自由的阶段。黑格尔这里所用的“自由”在字义上显得很奇特。黑格尔的自由主要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律就是没有自由。黑格尔总是说,只要有法律就有自由。

这是一种无与伦比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意味着你可以不进集中营,不意味着民主,不意味着出版自由,更不是那些自由党惯常打出来的旗号。黑格尔对所有这些都有所贬抑的。精神把法律强加于自己之上,这样做就是自由的。而用我们世俗的观点来看,在人上笼罩一个法律,这个“精神”好像是由君主来体现的。而加在人上的法律的“精神”,则是由君主的臣民来体现的。但自“绝对”的眼光来看,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区别原本就是一个幻觉,这和其他所有的区别都是一样的。假使君主把自己的臣民关进监狱,即使臣民具有自由的思想,这依然是精神的自由决定。卢梭区分了全部意志和全体人的意志,对此黑格尔极为赞赏。由此可以这样来推论,君主体现的是全部意志,而议会中的多数体现的不过是全体人的意志而已。

日耳曼历史在黑格尔这里被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到查理曼大帝为止;第二个时期从查理曼大帝到宗教改革,第三个时期在宗教改革之后。这三个时期分别称之为:圣父王国、圣子王国和圣灵王国。黑格尔所谓的圣灵王国是从镇压农民战争开始的——其中多有鲜血淋漓的暴行,这多少还是让人感到意外。这样的细枝末节黑格尔并不怎么关注。黑格尔赞赏的是马基雅维里,这反而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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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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