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六节民族区域自治(2)

17.第六节民族区域自治(2)

1956年11月9日,成立了巍山彝族自治县;14日,成立了永建回族自治县。并在全州建立了39个彝、回、傈僳、苗、纳西等族的民族乡。

1956年11月12日,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一次会议相继结束,选出了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6年11月1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下关隆重开幕。

1956年11月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张子斋(白族)为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一任州长。大会向中国**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和**主席了致敬电,大理白族自治州正式宣布成立。自治州府下关市举行了3万多人参加的庆祝盛会。这是白族历史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白族和大理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2。自治州立法机关及法制建设

关于建立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方案在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1956年8月,**大理地委和大理专署召开了全区各民族代表会议,成立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筹备委员会”,负责建州的各项筹备工作。并结合第二届乡、县选举,选出了自治州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6年11月17日,在下关隆重召开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代表328人,各族人民群众第一次当家做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了自治州成立的相关决议和法律文件,为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1980年5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常委会自建立以来,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之能在自治州内正确贯彻。从1986年至2004年先后制定实施了《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自治条例,有效加强了地方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了自治州社会主义事业的展,赢得了各族各界人民的拥护。

1986年11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云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修订,同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为大理白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政府的领导班子的成员中,除了以自治民族白族为主以外,州内其他各民族都占有适当的比例,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日益得到加强。自治州的主体民族——白族,自觉地承担了帮助州内其他兄弟民族的光荣义务,而州内的其他兄弟民族也与白族精诚团结,同舟共济,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作出了贡献。

二、其他白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乡

除了主要聚居区大理白族自治州以外,云南省其他地州、湖南省、贵州省、四川省、湖北省也有白族世居人口分布。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深入贯彻以及民族识别工作的推进,又相继成立了一批白族自治县和民族乡。

1。全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兰坪县地处横断山脉纵谷区,总人口21万,境内居住着白族、普米族、傈僳族等1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3。4%,其中白族占48。2%,普米族占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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